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土发〔2014〕76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经过对被征地东胜区罕台镇灶火壕村、布日都村、民族街道办事处陈家渠社区、富兴街道办事处兴农居民委员会柴家梁村民小组、建设街道办事处郝家圪卜村、铜川镇格舍壕村征地补偿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罕台镇灶火壕村补偿安置标准:耕地1.4049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林地0.9453公顷;补偿标准22.68万元/公顷。牧草地24.5097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8.9047公顷;补偿标准9万元/公顷。
2、罕台镇布日都村补偿安置标准:建设用地1.6742公顷;补偿标准30万元/公顷。
3、民族街道办事处陈家渠社区补偿安置标准:建设用地1.6119公顷;补偿标准30万元/公顷。
4、富兴街道办事处兴农居民委员会柴家梁村民小组补偿安置标准:建设用地2.3718公顷;补偿标准30万元/公顷。
5、建设街道办事处郝家圪卜村补偿安置标准:建设用地3.8433公顷;补偿标准30万元/公顷。
6、铜川镇格舍壕村补偿安置标准:建设用地0.3756公顷;补偿标准30万元/公顷。
二、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880.6058万元。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2月27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用地办公室。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8329570。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东胜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
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