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东胜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具体包括:
(一)建城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
(二)建城区范围以外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东胜区建设局是全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东胜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发改委、规划、国土、土储、房管、财政、环保、文化、工商、通讯、供电以及司法、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形式
第五条 补偿安置分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形式。实行以产权置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政策,积极鼓励产权置换。
一、产 权 置 换
产权置换实行建筑面积等平米置换,不找结构差价,互找楼层差价;置换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原建筑面积15%以内的按《2009年东胜地区各类房屋市场参考价格》找差价,超出15%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找差价。异地置换的互找地段差价。
(一)住宅房地产
1、产权置换房屋为砖混结构六层毛坯楼房的:
①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置换1、6层楼房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找楼层差价50元/m2;置换2、5层楼房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找楼层差价30元/m2;置换3、4层楼房的互不找楼层差价。
②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木起脊结构平房,置换1、6层楼房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找楼层差价40元/m2;置换2、5层楼房的,不找楼层差价;置换3、4层楼房的,被拆迁人给拆迁人找楼层差价30元/m2。
③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木一坡结构平房,置换1、6层楼房的,不找楼层差价;置换2、5层楼房的,被拆迁人给拆迁人找楼层差价30元/m2;置换3、4层楼房的,被拆迁人给拆迁人找楼层差价50元/m2。
④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小二楼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平米置换3、4层楼房,互不找差价。楼层变化互找楼层差价每层30
元/m2。
⑤被拆迁房屋为二层以上楼房的,实行同楼层等平米置换。
2、产权置换房屋为高层电梯毛坯楼房的
①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置换4层楼房的,实行等平米置换,不找楼层差价,楼层变化互找楼层差价每层30元/m2。
②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木起脊结构平房,置换3层楼房的,实行等平米置换,不找楼层差价,楼层变化互找楼层差价每层30元/m2。
③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木一坡结构平房,置换2层楼房的,实行等平米置换,不找楼层差价,楼层变化互找楼层差价每层30元/m2。
④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小二楼的,等平米置换5层的,不找差价,楼层变化互找楼层差价每层30元/m2。
⑤被拆迁住宅房屋为砖混结构六层住宅楼的,1、6层等平方米置换3层,互不找楼层差价;2、5层等平方米置换4层,互不找楼层差价;3、4层等平方米置换5层,互不找楼层差价,楼层变化互找楼层差价每层30元/m2。
院落、空地、门前过道(界限清楚、权属来源明确按基准地价补偿)、附属物及装修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两供基金由被拆迁人承担,办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二)商业房地产
1、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都办为商业用途的平房,按建筑面积等平米置换。
2、住宅楼底商或商业楼产权置换的按建筑面积同楼层等平米置换,互不找差价。
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费,补偿费用按现有房屋的出租价或营业状况进行计算,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3、被拆迁房屋“两证”都办为非商业用途的平房或住宅楼,迎主街道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且能提供出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的,如果置换住宅的实行等平米置换,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如果置换商业用房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的70%予以置换,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费,过渡费按置换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可参照商业用房执行。
(三)被拆迁房屋为工业厂房、综合类用房
工业厂房产权置换按照规划要求,原则上实行土地置换,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的办法。在过渡期间给予一定的停业损失补偿和租房费,具体标准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规模大小、区位、地段等综合因素进行测算后确定。
综合类用房实行建筑面积等平米置换,空地按基准地价给予补偿,过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后确定。
二、货 币 补 偿
住宅房地产建筑物、二次装修及附属物等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空地根据用途和使用面积按土地基准价格给予补偿(包括门前过道)。
商业房地产及二次装修等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两证”都办为非商业用途的平房或住宅区楼,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且能提供出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的,除按产权证标明的用途补偿外,并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段迎主街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3000元/m2;二类地段迎主街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2000元/m2;三类地段迎主街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1000元/m2;四类及四类以下F段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补偿800元/m2;临小巷或在居民区内经营的按营业面积补偿300—500元/m2。
工业厂房按评估价补偿,另外按建筑面积给予停业补偿1000元/m2。
第六条 补偿面积和用途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以现状测量结果为准,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第七条 公证与提存
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八条 公益设施
拆迁公益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区位、配套设施、装修、附属物、质量成新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中的奖励政策
(一)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形式的,在签订拆迁协议后,按时完成搬迁的,置换六层住宅楼的奖励8m2,置换高层电梯楼的奖励10m2,同时按回迁面积(除公摊面积外)给予500元/m2的装修补偿费。
(二)商业房地产: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形式的,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一年过渡费20%的奖励。
(三)工业厂房、综合类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形式的,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协议的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给予一年过渡费10%的奖励。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的各种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搬家补助费每户3000元/次。产权置换的支付过渡费1800元/月。
(二)非住宅按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搬家费,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费。
(三)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搬迁补偿费按450元/户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并持相关证件领取拆迁补偿费或办理产权置换等手续。
第十三条 对补偿安置合理的,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并做好预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储中心实施征拆工作。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东胜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