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房[2009]1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自治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自治区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有关政策规定,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房屋拆迁活动中,各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务院、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通知》中政策规定,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使他们充分了解房屋拆迁政策,了解房屋拆迁对于改善城市功能和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的重要意义,能够实事求是地提出并接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要求,从而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尽快出台地方配套文件
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出台城镇房屋拆迁住房保障面积、不同地段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全面建立城市房屋拆迁住房保障制度
(一)房屋拆迁住房保障范围。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对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收入被拆迁人实施住房保障,被拆迁人的低收入具体标准由各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如果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镇)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拆迁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进行房屋拆迁住房保障,只按照“拆一还一”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二)享受保障性补偿的被拆迁户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进行补偿。享受保障性补偿的被拆迁人,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若被拆迁人认为这样补偿不到位,也可不享受保障性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三)建立房屋拆迁住房保障公示制度。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各房屋拆迁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将具备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姓名、家庭人口、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被拆迁人的监督。经过一定公示期限后,对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住房保障。
四、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