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第1号
2014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国土资函〔2014〕296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9.7129公顷。现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北煤化工有限公司色连二号矿井工业广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东胜区罕台镇罕台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罕台镇罕台村集体土地29.712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罕台镇罕台村补偿安置标准:旱地2.7673公顷,补偿标准49.0575万元/公顷;林地8.3751公顷,补偿标准20.5725万元/公顷;牧草地17.3141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0.0342公顷,补偿标准3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2222公顷,补偿标准11.710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用地保护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