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3﹞第830号批复同意征收土地30.7371公顷。作为乌审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3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乌审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3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乌审旗无定河镇庙滩村。
三、被征地村(嘎查)及面积:
乌审旗无定河镇庙滩村集体农用地13.6603公顷、建设用地6.6735公顷、未利用地10.4033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牧草地63540.00元/公顷、未利用地50000.00元/公顷、建设用地52500.00元/公顷。
五、被使用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13年6月27日- 7月7日
登记地点: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征地股
复核时间:2013年7月7日
联系人: 沙楚日勒图 电话:13514775319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