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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2014〕第4号
发布时间:2014-07-03 00:00: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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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6月12,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4383号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7.0659公顷,并将农用地与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康巴什新区实施城市规划2013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康巴什新区2013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哈巴格希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集体土地)

  康巴什新区2013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哈巴格希村集体土地27.0659公顷,其中:农用地25.9154公顷(水浇地8.6217公顷、旱耕地3.035公顷、林地2.8832公顷、天然草地11.1824公顷、农村道路0.1931公顷)、未利用地1.150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哈巴格希村补偿标准:

  水浇地:8.6217公顷,补偿标准:69万元/公顷; 

  旱耕地:3.035公顷,补偿标准:68.04万元/公顷;

  林地:2.8832公顷,补偿标准:22.68万元/公顷;

  天然草地:11.1824公顷,补偿标准:15.795万元/公顷;

  农村道路:0.1931公顷,补偿标准:22.68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1.1505公顷,补偿标准: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康巴什新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4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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