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土发〔2013〕848号)批准杭锦旗2012年度废弃居民点和工矿用地建新区第三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69.9244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杭锦旗2012年度废弃居民点和工矿用地建新区第三批次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永兴村、二圪旦湾村。
三、被征收村面积:69.9244公顷(其中沙地28.2494公顷、其它草地41.675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
四、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为沙地6.8040万元/公顷、其它草地6.8040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