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3〕72号)批准征收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柳沟村集体土地20公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1年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1年第十八批次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阿勒腾席热镇柳沟村。
三、地类及面积:耕地1.0083公顷、牧草地16.7817公顷、林地1.4982公顷、其他农用地0.362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49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耕地30万元/公顷、牧草地5.25万元/公顷、林地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阿勒腾席热镇政府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3年6月22日至2013年6月29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