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8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全市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研究制定全市政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向市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间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4.检查政法部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研究制定落实的党的方针政策和严肃执法的具体措施。
5.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6.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7.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党委组织部考察、管理市政法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旗区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管理市政法部门科级干部。
8.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委工作。
9.承办市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购成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内设11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执法督查室、综合协调处、基层基础处、治安督导处、特殊群体管理处、矛盾分析处、维稳信息综合处、维稳协调督办处、法学会(不占机构数)另有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中心为市委政法委(综治办)所属事业单位。
二、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我委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财政拨款1493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421万元,增长28.2%。其中基本支收入758万元,比上年减少74万,减少9.7%,减少原因主要是公用经费压缩。项目收入735万元,较上年增加495万元,增加67.3%,增加原因主要是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经费。
(二)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情况
我委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1493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421万元,增长28.2%。其中基本支出758万元,比上年减少74万,减少9.7%,减少原因主要是公用经费压缩。项目支出735万元,较上年增加495万元,增加67.3%,增加原因主要是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支出。
(三)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金额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额2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金额13.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金额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金额13.2万元,与上年相比减额14万、减少51%。
3、公务接待费用7万元,与去年持平。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我单位2017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30.9万元。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指财政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财政管理活动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财政厅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干部管理处的支出。 9、节能环保(类)能源节约利用(款):指财政厅本年度发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项目财政拨款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财政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13、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是指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附件: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