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19-351999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库支规〔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08-08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8-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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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内财库规〔2018〕4号),结合市本级工作实际,我们拟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
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推动财政国库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8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内财库规〔20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市财政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执行预算的原则。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列入预算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规范运行的原则。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支付,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范业务流程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三)简便高效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四)市财政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一般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及调整,一般截止到12月15日。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到12月20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办理,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及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情况办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一般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实行电子化管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通过市本级综合业务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使用符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清算系统、支付系统进行电子凭证清算、支付。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相关方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及会计核算合法有效的依据,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有关电子凭证的样式及使用详见《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业务规范》(鄂财库支规〔2019〕4号)。
  第十四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实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以市本级综合业务系统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该账户在工作日15:00时停止办理支付业务,于当日16:00时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保留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该账户在工作日15:00时停止办理支付业务,于当日16:00时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汇总清算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缴费等;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款项。原则上不得违反规定向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旗区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账户划拨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保证资金安全,预算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并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完成报销、还款业务。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变更和年检单位账户,应按照《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鄂财库规发〔2018〕3号)相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开设账户申请审批表,为预算单位开设账户,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相关账户。
   第二十二条  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擅自开设财政专户,不得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作出开设财政专户的规定。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全部取消。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拨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用款计划,并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申请人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详见附件1),同时提供有关支付依据,其中:补贴性质的款项提供补贴指标文件、受补贴单位的收款凭证;专项政府采购款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等手续。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详见附件2)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当日反馈的支付信息核对登记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详见附件3)发送人民银行,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生成划款凭证、划转汇总清单及明细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八条 清算完成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详见附件4)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因凭证要素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在代理银行支付之后,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2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详见附件5)送达市财政局,由人民银行恢复相应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退款结束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详见附件6),由申请人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支付审批流程,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今后逐步将预算单位所有支出全部转为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后,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通过代理银行柜面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办理。授权支付转账业务可通过“自助柜面业务系统”自行完成资金支付,现金类业务通过代理银行柜面进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详见附件7)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详见附件8)。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将到账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详见附件9)的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累计额度内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同时发送电子信息。代理银行应依据支付结算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需要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市财政局关于资金管理、动态监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一般截止到每年的12月25日。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通知代理银行办理退票后,重新开具授权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 (超过清算时间在第2个工作日) 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详见附件10)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交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现金,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划回国库单一账户。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汇划手续费与市财政局定期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国库科(国库支付管理局)
  1.管理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2.负责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相关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年检的审批、备案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实施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相关改革工作;
  4.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具体包括: 
  (1)核对是否当月用款计划;
  (2)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财政性资金用途是否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一致;
  (4)依据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汇总清算额度;
  5.协调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解决在财政性资金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市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研究制定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
    (3)将动态监控系统中发现问题定期形成动态监控内部情况通报,提供市财政局业务科和监督检查科。
  (二)业务科
  1.审核部门预算并及时、准确下达预算指标;
  2.审核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初审岗和复审岗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
  3.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是否符合月均性原则;
  4.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申报并兼顾均衡原则;
  5.对财政动态监控通报反映的预算单位支付行为进行综合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线索的,形成核查情况报告,配合监督检查科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跟踪违规问题的整改纠正工作,并对整改结果形成整改情况报告。
  (三)财政信息中心:
  1.国库业务系统的应用开发工作;
    2.国库业务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服务预算单位使用国库业务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3.配合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国库业务系统的配套建设工作;
  4.组织财政国库业务系统与代理银行开发的国库业务系统的接口联调测试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性资金支付工作;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三)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四)按日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
  (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审核、汇总并报送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五)按照《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鄂财库规发〔2018〕3号),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银行账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所属单位违规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进度报送项目用款计划;
   (三)按照财政批复的授权支付额度,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不得改变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变更资金用途。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安全、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地办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照有关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配合市财政局提供动态监控所需信息;
  (三)按照清算协议与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提供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
(四)依据市财政局批准的开设账户申请审批表,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并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
  (五)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批复用款计划: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
  (四)资金用途与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不一致;
  (五)其他需要拒绝批复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一)支付凭证要素有误的;
  (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
  (三)资金用途与财政批复计划不符的;
  (四)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有权拒绝清算。
  (一)代理银行超出汇总清算额度清算资金;
  (二)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及收款票据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审核支付财政性资金并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市财政局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在追回资金后,对该代理银行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紧急支出,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其他支付方式办理: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有关财政性资金年终结转结余的财政政策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各旗区可依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发〔200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2.《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3.《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4.《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5.《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
    6.《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
    7.《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8.《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9.《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10.《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