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19-351998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库支规〔2019〕4号
成文日期 2019-05-13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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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行:
  为规范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业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10月1日起,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按照此业务规范施行电子化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化管理业务规范

  根据《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办法》和《关于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系统上线的通知》(鄂财发〔2018〕160号)要求和我市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有关制度规定,为保证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规范运行,特制定本业务规范。
   一、业务范围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预算拨款业务、财政专户支付业务。具体包括:
  (一)市本级预算单位、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之间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支付、退款业务;
  (二)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局和代理银行之间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业务;
  (三)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局、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的财政授权支付、退款业务;
  (四)代理银行、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之间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清算业务;
  (五)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之间的预算拨款业务;
  (六)财政局和财政专户开户行之间的财政专户支付业务。
  
  二、电子凭证
  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各业务方以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制作、发送、存储的电子凭证作为业务办理的依据。具体包括:
  (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表1)、《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表2)、《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3)、《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表4)、《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附表5)、《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附表6)、《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表7)、《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表8)、《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附表9)、《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表10)、《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附表11)、《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附表12)。
  (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表13)、《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14)、《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表15)、《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表16)、《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附表17)、《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附表18)、《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表7)、《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表8)、《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附表9)、《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表10)、《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附表11)、《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附表12)。
  (三)办理预算拨款业务时使用的《预算拨款凭证》(附表19)、《预算拨款凭证(退款)》(附表20)。
  (四)办理财政专户支付业务时使用的《专户支付凭证》(附表21)、《专户支付凭证(退款)》(附表22)。
  以上电子凭证均为单联次,可多次打印,样式见附件。财政局、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的相关对账凭证,另行制定。
  
  三、业务流程
  为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安全与效率的统一,本着不改变现有制度框架和职责分工、基本不改变现有支付流程和操作程序的原则,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维持现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所需审核附件,以电子凭证和电子印章作为业务办理依据。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1.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录入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加盖预留银行电子印章后发送到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以下简称支付局)电子凭证库,同时打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传递至支付局。
  (2)支付局接收并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加盖“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直接支付审核专用章”,据此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加盖审核人电子名章和电子公章后发送到代理银行。支付局不再打印和传递《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纸质凭证。
  (3)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上加盖本行“电子支付业务专用章”发回财政局,由支付局进行登记。
  (4)财政局国库科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在加盖“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拨款专用章”电子印章后传递至人民银行端电子凭证库。
  (5)代理银行依据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汇总开具《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加盖“XX代理银行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后传递至人民银行端电子凭证库,申请资金清算。
  (6)人民银行接收财政局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以及代理银行发送的《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完成资金清算,将划款凭证回单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后通过电子凭证库反馈给代理银行及财政局。
  (7)代理银行依据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加盖“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发送至预算单位。
  (8)预算单位接收并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代理记账单位暂由代理银行打印并转至支付局),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9)财政局接收并打印《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2.未支付退回流程。
  (1)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无法办理支付的,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退回支付局。
  (2)支付局收到代理银行退回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做退回预算单位操作,作废原《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凭证。
  (3)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做作废操作,恢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或修改支付信息后重新申请支付。
  3.已支付退款流程。
  (1)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退款资金,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电子凭证,据此汇总生成《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加盖“XX代理银行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后通过代理银行端电子凭证库传递至人民银行端电子凭证库。
  (2)人民银行根据收到的《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完成资金的退回,将退款清算凭证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反馈给代理银行和财政局。
  (3)代理银行与人民银行清算成功后,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款)》电子凭证发送至支付局,并依据人民银行发来的《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回单,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加盖“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预算单位。
  (4)预算单位接收并打印《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代理记账单位暂由代理银行打印并转至支付局),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5)财政局接收并打印《XX银行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
  1.支付流程。
  (1)财政局国库科批复用款计划后向人民银行端发送加盖“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拨款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
  (2)人民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登记预算单位额度,并将电子凭证回单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财政局。
  (3)支付局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代理银行接收并登记预算单位额度,将电子凭证回单发送财政局,同时据此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加盖“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预算单位。
  (4)预算单位接收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代理记账单位暂由代理银行打印并转至支付局),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5)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代理记账单位发送至支付局,经支付局审核签章后,通过财政局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代理银行。)
  (6)代理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加盖“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预算单位。转账业务不再提供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现金业务仍需提供现金支票。
  (7)预算单位接收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代理记账单位暂由支付局打印),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8)代理银行根据实际已支付的授权支付业务,汇总生成《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加盖“XX代理银行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后发送至人民银行端电子凭证库。
  (9)人民银行接收《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准确地完成资金的清算,并将电子凭证回单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后分别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局。
  (10)代理银行接收人民银行发送的电子凭证回单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加盖“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后通过电子凭证库传递至财政局。
  (11)财政局国库科接收并打印人民银行签章确认的《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回单,以及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电子凭证(由支付局登记),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2.未支付退回流程。
  (1)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无法办理支付的,或预算单位要求退回的,退回预算单位。
  (2)预算单位将退回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进行作废,财政业务系统恢复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3.已支付退款流程。
  (1)代理银行接收到退款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电子凭证,据此汇总生成《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加盖“XX代理银行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后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人民银行。
  (2)人民银行接收《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完成资金退回后,将退款清算凭证回单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后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局,完成支付额度恢复。
  (3)代理银行接收人民银行发送的电子凭证回单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电子凭证,加盖“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财政局。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电子凭证,加盖“XX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预算单位。
  (4)财政局国库科接收并打印人民银行发送的《XX银行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汇总清单》、《XX银行申请财政性资金退款明细清单》以及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由支付局登记),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5)预算单位接收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款)》(代理记账单位暂由支付局打印),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预算拨款业务。
  1.支付流程。
  (1)财政局将加盖“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拨款专用章”、“法人章”和“科室负责人名章”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通过财政端电子凭证库传递至人民银行。
  (2)人民银行接收《预算拨款凭证》,审核后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将回单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后发送至财政局电子凭证库,财政局接收并打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2.未支付退回流程。
  (1)人民银行对收到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审核无法办理支付的,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退回财政局。
  (2)财政局收到人民银行的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
  3.已支付退款流程。
  (1)资金支付后发生退款,人民银行处理退款信息生成《预算拨款凭证(退款)》电子凭证,加盖“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后发送至财政局。
  (2)财政局接收并打印《预算拨款凭证(退款)》,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需要重新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财政专户支付业务。
  1.支付流程。
  (1)财政局将加盖“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拨款专用章”、“法人章”和“科室负责人名章”的《专户支付凭证》电子凭证通过财政端电子凭证库传递至财政专户开户行。
  (2)财政专户开户行接收《专户支付凭证》,审核后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3)付款成功后,财政专户开户行将回单加盖“XX银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财政局电子凭证库,财政局接收并打印《专户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2.未支付退回流程。
  (1)财政专户开户行对收到的《专户支付凭证》电子凭证,经审核无法办理支付的,将《专户支付凭证》电子凭证退回财政局。
  (2)财政局收到财政专户开户行的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专户支付凭证》电子凭证。
  3.已支付退款流程。
  (1)资金支付后发生退款,财政专户开户行处理退款信息生成《专户支付凭证(退款)》电子凭证,加盖“XX银行业务专用章”后发送至财政局。
  (2)财政局接收并打印《专户支付凭证(退款)》,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需要重新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