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11-3519173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预发〔2011〕177号
成文日期 2011-11-22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非税收支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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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财政局,康巴什新区财政局,成陵旅游区管委会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非税收支管理,切实将非税收入按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模式进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0〕8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财政非税收支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本通知所称的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除税收收入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非税收入和原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具体收费项目明细详见附表。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外,全市各级政府执收部门或单位所收缴的非税收入(含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即统一由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收取后,按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分别上缴各级财政国库。各级政府执收部门或单位的教育收费继续作为本部门或单位的事业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执收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越权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提前或者延期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中的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后,相应取消预算外收支科目,并统一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二、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除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外,市本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所收缴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后,按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制度要求,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使用,不予单独返还到执收部门或单位。各执收部门或单位确需用所收缴的非税收入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时,必须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列入项目预算内,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涉及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发改委批复的立项手续,否则市财政局不予受理。对于市直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所收缴的非税收入,市财政局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核实拨付,保证其正常运转支出和相关事业开支。
  各旗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方式可比照市本级执行。
  三、非税收支监督检查
  各执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财政、监察、审计、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按照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对非税收支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缴库、支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多收、少收或应收未收等违法情况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监察、审计、发改等部门要适时对非税收支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附件:财政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明细表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