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18-351908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库规发〔2018〕2号
成文日期 2018-12-10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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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预算单位、鄂尔多斯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内财库规〔2016〕1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库〔2012〕10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内财库〔2011〕2246号)等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0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鄂尔多斯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局内衔接管理规定》(鄂财库发〔2014〕237号)等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与市本级预算单位、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2.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信息实施实时监控;
  3.将动态监控系统中发现的疑点或线索形成动态监控情况,及时提供给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和监督检查科;
  4.会同市本级部门、代理银行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5.管理和维护动态监控系统。
  (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的主要职责:
  1.对动态监控通报反映的疑点或线索进行综合核查。在核查 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线索的,形成核查情况报告,商监督检 查科开展专项检查;
  2.督促、跟踪违规问题的整改纠正工作,并对整改结果形成整改情况报告。
  (三)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的重大问题线索,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2.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有案件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六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性资 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市财政局的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 准确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对核查后确认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市财政局;
  (四)对所属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性资金的支付过程实施动态监控。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出科目、支出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等信息。 
  第十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现金;
  (二)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资金;
  (三)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
  (四)是否按照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个人账户划款;
  (五)是否按照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款;
  (六)自治区或市直相关部门交办需监控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四章    监控方式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相关情况采取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控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款的行为采取实时监控。具体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相关授权支付申请进行筛查,对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向基本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缴费等的申请经审核认证后予以通过,对其他的申请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前四款规定的行为采取事后监督。具体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的相关资金支付结果进行筛查,对违反相关监控规则的,动态监控系统发出预警,并作为疑点或线索,相应开展综合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    综合核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上述发现的疑点或线索,根据以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并开展核查。
  (一)提取现金
  1.一次性提现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应由预算分管财务的部门(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联合审批。
  2.一次性提现20万元以上的,应由预算单位分管财务部门 (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备案。
  3.预算单位由主要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一次性提现超过4万元,应与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联合审批。
  (二)使用资金
  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授权支付计划 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性 资金。
  (三)使用公务卡
  预算单位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对于公务卡强 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原则上持卡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 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暂不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按 相关规定执行。
  (四)向个人账户划款
  预算单位除向本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和离退休费、助 学金、奖励金,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所开立的账户划拨劳务 费和零星购买支出外,不得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个人账户划 拨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电话核查: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了 解相关情况,核实疑点问题;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做进一步核实;
  (三)专项检查:对于经上述方式仍不能核实情况的问题, 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组织座谈等方式实施调查。同时,根据情况,可委托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第三方等受托机构开展核查。
  第十六条    在实施核查过程中,市财政局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票据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    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市财政局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核查过程中,确认预算单位存在违规支付行为的,市财政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预算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市财政局通过电话方式告知预算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依规阻止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专项检查中不配合检查的, 由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未按要求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向预算单位作出暂缓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对于预算单位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在责令整改意见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的,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旗区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