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批转《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2402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1〕10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13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市各部队:   市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军...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批转《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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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市各部队: 

  市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军分区同意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联合制定的《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军分区 

  2021年7月13日 

 

 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驻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的驻市各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档案原始材料不全经补充仍不齐备或虚假的;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二、安置方式 

  (一)随调 

  1.随调是指军人随军家属由市外调入本市或者本市内旗区之间调动。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相互之间调动不属于随调范围。 

  2.现役军人家属随调前,在原户籍地(或原随军地)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参照其本人身份、职务和职位类别,由驻地人民政府采取调动的方式调入到对口机关事业单位。 

  (二)就业安置 

  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安置,市、旗区两级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军人随军家属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企业安置、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等方式安置。 

  1.市本级负责鄂尔多斯军分区机关,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机关以及机动大队、勤务保障大队、教导队,执勤一、二大队大队部,执勤一、二、三、四中队,预备役90团,93502部队81分队,31401部队86分队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2.各旗区负责所属驻地人民武装部、武警鄂尔多斯支队驻旗区中队等部队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其中,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根据安置需要承担一定的市级安置任务。 

  3.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自行在企业就业的,由接收单位或本人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军人随军就业家属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同等薪酬、福利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如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 

  (三)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于未纳入当年度就业安置范围的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按照《鄂尔多斯市驻市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鄂退役军人发〔2019〕71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可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选择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岗前培训,也可参加人社部门职业技能补贴性培训。 

  (五)加大创业支持力度。有创业意愿的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可享受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有关优惠政策。 

  三、安置程序 

  (一)申报材料 

  各驻市部队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对象推荐表及其它材料,具体包括: 

  1.申请随军报告表或随军家属呈报表或批准随军文件复印件; 

  2.现役军人任职命令或军官任免报告表复印件; 

  3.现役军人履历表复印件; 

  4.立功受奖(通知、通报、喜报、证书)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随军家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证明及当地编制部门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外调落实相关情况); 

  8.随军未就业家属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制定计划。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上报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资料,研究、制定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初步计划,并在下一年度4月底前制定岗位名额分配方案,提请市退役军人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专项工作组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实施。 

  (三)考核排名。由鄂尔多斯军分区牵头,根据驻市部队现役军人军龄、职级、任职年限、工作经历、在部队的工作表现、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伤残等情况对提出家属就业安置申请的现役军人进行考核赋分,并根据各部队可分配岗位名额进行整体选岗排名,对考核成绩及排名通过一定形式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选岗。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赋分排名情况,组织军人随军家属在备选单位中进行公开选岗并签字确认。 

  (五)接转关系。选岗确认后,军人随军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组织、人社部门或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保障,调动各方力量,解决好部队官兵“三后”问题,继续保持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崇高荣誉,不断开创新时代全市双拥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退役军人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专项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相关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市本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并指导各旗区开展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驻市各部队要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公开、集体研究”的方式,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置计划,做好预留安置岗位和安置资金预算等工作,待安置任务正式下达后,及时办理相关安置手续。军人随军家属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驻市各部队不再申报,市、旗区不再负责安置。各旗区已完成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附则 

  (一)各旗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4号)精神,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政策。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