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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4325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22〕148号 成文日期 2022-11-29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公开日期 2022-12-19
概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9 00:00:00      作者:      来源:4323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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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2〕14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17号)精神,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科学统筹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高质量发展,以绿色低碳推进存量升级,以高端示范引领增量转型,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建设“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先行区,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6.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完成自治区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大幅度提高。重点行业能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取得显著成效。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加快推动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加快形成绿色集约化生产方式。以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煤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制定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加强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技术装备创新,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等节能技术,鼓励将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传统企业,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置换整合电石、铁合金、焦炭等传统产业限制类产能。到2025年,完成焦化、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棋盘井、蒙西环境综合治理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以及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实施钢铁、纺织印染、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强力推进高含盐水“零排放”,对已实现废水“零排放”重点煤化工企业开展定期监管,对未完工的重点化工企业,加快推进高盐废水分盐工程。推进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PUE值(电能利用效率)不超过1.3。到2025年,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全部达到基准水平以上,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的3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支持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综合诊断,在绿色产业集聚、能源资源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查找薄弱环节,系统挖掘园区绿色发展潜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原则上要进园区,鼓励园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园区内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升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能力。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园区集约化、集群化、特色化、绿色化发展水平。以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等产业门类较齐全的园区开展系统性节能技改,推进园区能源梯级利用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实现高温散料与液态熔渣余热、含尘废气余热、低品位余能的循环、互补利用,整体提升园区能源利用水平。依托杭锦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准格尔旗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资源,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形成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供应体系。在用电负荷相对集中、具备自主调峰能力的工业园区打造一批以新能源就地消纳为主的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先期支持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苏经济开发区分别打造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到2025年,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水平、节能环保水平显著提升。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新能源消纳比重分别达到50%和10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80%,绿色园区达到5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倡导绿色规划设计理念,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等“四类”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东胜区、康巴什区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高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示范项目。在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应用,组织实施中央空调、数据中心、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绿色改造重点示范工程,大幅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推动清洁取暖、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等在城镇供热中的规模化应用,城镇清洁取暖比例和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组织符合条件的旗区争取国家试点建设。积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申报低碳城市、海绵城市示范试点。到2025年,全市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开展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完善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机场岸电等基础设施,加快运输结构转型和出行方式转变,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加强浩吉、南部等既有线路的利用,强化大能力运输通道和具有资源开发性的铁路建设,提升铁路电气化水平,推广低能耗运输装备,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提高清洁运输比例。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大力推进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运用大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发展绿色仓储,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快标准化物流周转箱推广应用。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推进大型电商和寄递企业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共享。到2025年,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加快淘汰国四及以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国五重型货车占比达到30%以上,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全市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100%,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率达到20%,城市主城区交通绿色出行率达到70%。(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牧业节能减排工程。推广使用节油、环保农机和设备,发展节能农业大棚,鼓励农村住房采用新型建造技术,使用绿色建材,运用光伏发电系统,使用清洁取暖设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对全市20吨/天规模以上农村牧区污水处理厂开展监督性监测,持续开展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扩大农村牧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合理开展垃圾分类,村容村貌显著提升。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化学农药减量化、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100%,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45%。(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乡村振兴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级工程。持续开展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电梯、中央空调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引导各级公共机构绿色办公,加大绿色采购力度,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管理标准,合理使用空调、电梯等耗能设备,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绿色低碳循环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力度,持续开展公共机构先进适用技术遴选和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推介,市本级单位率先实现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100%。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条件的公共机构建设太阳能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改造使用地热解决采暖和生活热水的部分用能需求。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持续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积极遴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到2025年,力争80%以上党政机关创建为节约型机关,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人均综合能耗下降6%。(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以春季和冬季污染高发期为重点管控期,以散煤、火电、焦化、化工等为重点管控点,实施源头整治、科学管控、精准施治,提升大气污染物管控能力。推进鄂托克旗(棋盘井蒙西地区)、准格尔旗和达拉特旗等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开展精细化监管,在东胜区、准格尔旗、鄂托克旗开展污染源超低浓度颗粒物检测能力工作,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着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完成重点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到2025年,黄河干流水质达到Ⅱ类,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左右。(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发挥煤炭兜底保供作用,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电力供应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先立后破,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支持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及储能的整体协调发展,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加大燃煤小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含自备电厂)淘汰力度,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关停整合任务。加强煤化工、钢铁、建材等重点耗煤行业管理,推进电能替代。推进低碳燃料、原料和可再生能源替代,推动“绿电”进园区、进矿区、进农村牧区,加快转变对传统资源禀赋、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的路径依赖。持续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推广工业余热集中供热,科学有序推进“散煤双替代”,在城乡结合部和热力管网无法到达的老旧城区,推广应用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减少取暖用煤需求。到2025年,力争完成煤电机组节能改造1136.5万千瓦、灵活性改造1640万千瓦;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构建政府、供电企业、新能源发电商合作联动、优势互补的发展模式,全面推行农村牧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取暖工程,满足全市736个嘎查村的供暖用电需求,形成新能源和农牧区清洁供暖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到2025年,主城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全市煤炭消费比重降至80%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左右。(市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建立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重点加大煤化工(含化工、炼焦、合成氨等)、制药、农药、橡胶制品等VOCs综合治理力度,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在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三垧梁工业园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产业园开展重点园区VOCs组分试点监测。逐步推进鄂托克旗、乌审旗、准格尔旗、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等旗区配备VOCs走航监测工作。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质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实现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推动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加强灰渣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理,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各地区能耗强度实际水平、产业结构及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各旗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确保各旗区支撑全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目标。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各旗区根据市级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年度目标和本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年度目标,合理确定能耗总量年度目标;能耗总量目标为预期性指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旗区可相应调整能耗总量目标。对完成能耗强度降低激励目标的旗区,能源消费总量免予考核。各旗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对列入能耗单列范围的重大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承担的部分能耗在能耗双控考核中予以核减。做好用能预算管理,实现能耗总量控制向能耗强度平衡转变,以自治区下达我市能耗强度标杆为引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1.7吨标准煤/万元),新建、改扩建《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须低于自治区平均标杆值1.33吨标准煤/万元,须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等方式,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自治区和全市能耗强度的影响,须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式,全额落实能耗指标。优化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编制“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方案,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至旗区,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指导各旗区按年度落实减排工程,强化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在国家、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下推进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把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工作要求,按照国家、自治区细化“两高”项目范围边界和甄别标准,强化精准识别管理。从产业准入、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产业链四个方面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8号)、《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规定,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项目。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以石化、焦化、化工、煤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煤电八大行业设计能耗(等价值)5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为重点,全面梳理在建、拟建、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按照《鄂尔多斯市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鄂发改函〔2022〕115号),建立企业能效清单,对于低于行业能效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全部达到国家基准水平;对于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项目,鼓励参照国家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争取进入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单;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项目坚决予以淘汰,淘汰时限不超过3年。加强“两高”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政策要求、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超批复用能、超标排放的“两高”项目,坚决叫停、坚决拿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肃财经纪律,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落实法规和标准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要求,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严格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居民消费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标准和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执行国家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机制。落实节能减排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利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国家节能工作专项奖励资金等,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重大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等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节能电价、差别化电价政策、高耗能行业电价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探索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清洁发展机制预期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自治区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逐步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能源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鼓励各旗区建立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机制,加强能耗削减量指标区域统筹,逐步形成“用能者付费、节能者受益”的用能成本收益机制,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及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和集聚。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推行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进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第三方托管服务,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与服务、投资建设、运行。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统计监测能力水平。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规范原料用能统计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原料用能数据的核算和报送,做到规范填报、应统尽统。加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建设全市“碳立方”数字系统,实现动态监测管理,提升能源消费监测分析能力。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执行能源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施。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保证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和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市、旗区节能监察体系,推动各旗区设立节能监察机构,配备相应节能监察人员和设备。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旗区及苏木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扩充节能减排领域专家库。更好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节能减排服务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突破。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强化新能源与新型电力系统、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发,支持发展低碳化转型技术,加强生态系统增汇技术研究,探索非电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研发。围绕电力、钢铁、化工、有色、建筑等重点行业,推进余热回收、能源梯级利用等技术开发和应用。依托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重点开展煤基新材料、煤矸石及粉煤灰等资源综合利用、储能和节能技术等方向的研究。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关键技术研究,深化智慧能源管理,全面提升节能减排能力。(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为核心,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切实按照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将责任层层传导到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国有企业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行更严格的目标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评。严格“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旗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旗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旗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措施、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充分考虑市场“淡旺季”、用能“峰谷季”等,统筹目标完成进度、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完善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将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把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坚决抵制和反对奢侈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绿色消费公益宣传和绿色产品推广力度,推进绿色消费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发布、新媒体、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和知识。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引导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利用互联网搭建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等市场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大信息,展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妇女联合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十四五”各旗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2.鄂尔多斯市“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3.“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目标汇总表 

  附件1 

  “十四五”各旗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能耗强度降低

基本目标(%)

能耗强度降低

激励目标(%)

  

-16.5

-18.7

东胜区

0

/

康巴什区

0

/

达拉特旗

-18

-20.4

准格尔旗

-10

-11.3

鄂托克前旗

-5

-5.7

鄂托克旗

-26

-29.5

杭锦旗

-24

-27.2

乌审旗

-22

-24.9

伊金霍洛旗

-5

-5.7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主要行业节能指标  

   

   

2020年实际值

2025年指标

目标值

变化幅度/变化率

能源

火电平均供电煤耗

克标准煤/千瓦时

331

305

-26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2.97

12

9.0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

%

8.8

30

21.2

工业

焦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捣固焦炉)

千克标准煤/吨

147

131

[-10.88%]

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00

99

[-1%]

炼铁高炉工序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405

400

[-1.23%]

炼钢转炉工序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0

-21

[-5%]

硅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900

1861

[-2.05%]

高碳铬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835

800

[-4.19%]

电解铝铝液交流电耗

千瓦时/吨

12785

12735

[-0.4%]

建筑

城镇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

%

 

100

 

交通

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

 

 

 

[-4%]

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28.99

27.54

[-5%]

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人

514.3

483.44

[-6%]

注:1、[  ]内为变化率    

    2、部分指标采用自治区目标值    

    

  附件3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目标汇总表 

序号

指标

单位

2025年

属性

1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

%

16.5

约束性

2

新能源新增装机

万千瓦

5000

预期性

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

%

30

预期性

4

达到国家标杆水平产能节能改造项目不低于行业产能

%

30

约束性

5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焦化

万吨

362

约束性

6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电石

万吨

150.6

约束性

7

淘汰退出落后产能-铁合金

万吨

82.8

约束性

8

低碳示范园区新能源消纳比重

%

50

预期性

9

零碳示范园区新能源消纳比重

%

100

预期性

10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

80

预期性

11

绿色园区

5

预期性

12

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

30

预期性

13

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率

%

20

预期性

14

城市主城区交通绿色出行率

%

70

预期性

15

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

%

10

预期性

16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50

预期性

17

黑臭水体整治率

%

100

预期性

18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预期性

19

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

%

43

预期性

20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92

预期性

21

绿色防控率

%

55

预期性

22

统防统治覆盖率

%

45

预期性

23

市本级单位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

%

100

预期性

24

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20年降低

%

6

预期性

25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20年降低

%

5

预期性

26

党政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比例

%

80

预期性

27

黄河干流水质

-

Ⅱ类

约束性

28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85

约束性

29

燃煤机组节能降耗改造

万千瓦

1136.5

预期性

30

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万千瓦

1640

预期性

31

主城区清洁取暖覆盖率

%

80

预期性

32

煤炭消费比重降至

%

80

预期性

33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

%

12

预期性

34

溶剂型工业涂料比例降低

%

20

预期性

35

油墨使用比例降低

%

10

预期性

36

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

%

20

预期性

37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

90

预期性

38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

65

预期性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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