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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1771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22〕55号 成文日期 2022-04-29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公开日期 2022-05-24
概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00:00:00      作者:      来源:4087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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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2〕5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按照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棋盘井区域违法取水用水突出,生态环境影响严重典型案例”教训,全面强化城镇集中供水、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等方面监管执法能力,补齐城镇发展短板,提高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决扛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重大政治责任,聚焦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将做好水资源管护突出问题以案促改工作作为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从政治上查、从政治上改,突出问题导向,压实工作责任,对全市城镇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等情况全面排查整治,全力保障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切实提高城镇再生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推动我市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作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任务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排查梳理全市城市、城镇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狠抓问题整改,提升总体管理水平。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重点核查《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保护区标示牌、界桩设立情况,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保护区内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等综合治理情况,相关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核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录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名录公布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达标建设情况、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3.配合单位及工作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在供水水质、水压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市农牧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养殖业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并维护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桥梁的防护以及应急设施。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盗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

  (二)中心城区、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供水方面。重点核查《城市供水条例》《内蒙古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城镇供水服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自治区城市供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二次管网、末梢水安全检测等,以及相关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在供水水质、水压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出厂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水龙头卫生安全状况信息。

  3.配合单位及工作职责:市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园区供水发展资金的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园区供水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供水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并将水源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查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和矿产勘查、开采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盗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

  (三)苏木乡镇(不含工业园区所在地建制镇)供水方面。重点核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苏木乡镇生活饮用水工程设施存在隐患或问题、运行与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以及相关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3.配合单位及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和问题整改资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水质监测工作。

  (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方面。重点核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各旗区城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监管、进出水水质监管及达标排放、市政再生水利用、污泥规范化处置等,以及相关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责任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

  2.牵头单位及工作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及安全管理,污泥处置情况,市政再生水利用情况,污水及排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土壤等检查,依托城镇污水厂处理工业污水情况。

  3.配合单位及工作职责:市水利局负责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机制建立情况,市政在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情况。市农牧局负责户改厕污水收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污水处理厂规划手续,污水排水官网纳入地下管线普查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市排查整治提升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要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建工作专班,细化排查整治提升措施,全力推进排查整治提升工作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城市、城镇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立即开展排查,依法合规、科学有序推进整治提升。各旗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要求到位。市住建、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推动问题整治提升。

  (三)构建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科学治理,边排查边整治补齐短板漏洞,边整治边提升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污水处理及利用长效机制,通过排查整治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安全、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水平提升,实现长期、可持续向好发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旗区要制定水源保护、供水安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宣传工作方案,推动水利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引导群众自觉投入到供水安全保障、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各项工作中。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妥善调处化解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强化舆情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进度安排

  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行动,按照以下四个阶段稳步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底前)。召开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排查整治提升工作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排查整治提升工作。各旗区召开本地区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排查整治提升工作动员会议,制定形成排查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二)自查整治阶段(2022年5月1日—8月31日)。各旗区按照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形成问题清单,并同步制定整改提升方案,每一类问题都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正排工序、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负责人。自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真正查清查实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提升措施。各旗区自查整改提升方案要于5月25日前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作小组审定后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三)核查督导阶段(2022年5月31日—8月31日)。市工作小组成立专项督导工作组,围绕排查整治提升内容制定督导方案。市级各专项督导组于2022年5月31日开始赴各旗区督导指导,核查问题及整改整治提升情况,确保旗区自查问题整改提升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按时推进。6月1日开始,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对整改工作推进缓慢的旗区通报,对整改推进不力的旗区约谈、问责,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四)巩固深化阶段(2022年9月1日—9月30日)。各旗区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提升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巩固和扩大整治提升成果,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于2022年9月20日前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附件: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小组

附件

全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小组

  组  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孔繁飞     副市长

       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成  员: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永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尚二平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韩玉飞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陶安良      市公安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审核汇总等工作。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中供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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