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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7: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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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1〕9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市委五届七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精神,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完善低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制定鄂尔多斯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它必要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建立“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坚持发放救助金、实物等救助方式的同时,积极发展服务类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心理辅导和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落实嘎查村(社区)党组织社会救助责任,积极探索通过抓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救助发展、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救助深度融合。

  (三)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在制度、机制、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在资金上增加扶持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以现有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将城乡低收入人口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农村牧区低保标准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有条件的旗区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建设。家庭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或患癌症等重病成员,完全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要相应核减家庭中另外一个劳动力的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严格执行审批发放时限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低保金应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和25%,且不得低于全自治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比例。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健全定期探访制度,完善照护服务标准,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且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完善分类动态管理机制。要规范定期核查和定期报告机制。苏木乡镇(街道)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苏木乡镇(街道),原则上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或虚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的,纳入社会救助失信管理,必要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一)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调整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监测范围的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直接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作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压力。

  (二)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学生(幼儿)以及孤儿,根据不同教育阶段,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健全市、旗区两级协同联动机制,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未成年人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经评估认定,可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送教服务。教育救助由学生或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三)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城镇住房保障建立以公租房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收入偏下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保障,并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住房救助对象、困难儿童家庭、进城务工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作为重点保障群体予以保障。农村牧区住房困难家庭由过去的四类重点对象扩大到六类重点对象,即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它脱贫户、农村牧区低保边缘户,并将以上六类重点对象纳入住房救助保障范围,通过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现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安居梦”。

  (四)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组织开展各类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接受就业援助。

  (五)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切实发挥好临时救助的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兜底作用。统筹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建立健全与受灾人员救助需求相适应的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适时调整灾害救助标准。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受灾人员救助体系。

  (六)健全完善其它救助帮扶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拓展至低收入家庭,建立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有条件的旗区将救助对象范围拓展至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口通过提高供暖补贴降低取暖费用,确保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将特殊困难群体惠民殡葬政策延伸至低收入人口范围。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人口和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加强节假日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工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一)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加强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推行“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必要时启动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在苏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明确备用金管理使用规定,适当提高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额度。

  (二)提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旗区属地责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严格落实民政、公安、救助服务机构和托养机构等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身份查询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建立街面巡查常态化机制,压实民政部门、救助服务机构、托养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

  (三)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有效应对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及其他陷入生活困境人员的风险,向受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

  (一)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依法依规给予表彰。

  (二)积极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社工发展体系,加快推进苏木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建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精准开展扶危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工+志愿者”联动,放大志愿服务效应。

  (三)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健全政府购买救助服务体系,细化购买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全市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中央、自治区和市级下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

  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一)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构建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困难群众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将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入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置和解决。

  (二)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请流程,由苏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有序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旗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培训。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取消民主评议、听证会和证明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授权核对工作。

  (三)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管理。完善社会救助核对流程,对已享受和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民政部门经社会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授权后,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的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

  (四)大力推进智慧救助。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

  (二)强化基层经办能力。各旗区要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抓好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在机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社会救助专(兼)职人员,编制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社会救助公益服务人员。建立健全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提升民政部门在嘎查村(社区)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各旗区要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将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被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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