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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2909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21〕106号 成文日期 2021-07-23
发文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公开日期 2021-08-04
概述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4 00:00:00      作者:      来源:4087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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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 

  

  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内组通字﹝20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工作者包括专职社区工作者和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其中: 

  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街道(苏木乡镇)居民区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外管理人员和下派到社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配备比例由各旗区确定。一般按200户至400户配备1名专职社区工作者,科学合理设定社区工作者队伍规模。社区党组织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通过法定程序推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委员“交叉任职”。每个社区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负责党建日常工作,任务较重地区可适当增加专职党务工作者数量。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辖区单位履行治理责任,开展党建联建活动,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需求,不断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形成治理合力。 

  (四)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推动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全体居民。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苏木乡镇)和旗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辖区单位参与社会治理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完成街道(苏木乡镇)交办的其任务。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报酬,享受法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享有的其权利。 

  第三章  招录聘用 

  第六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选任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选举成为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经考核合格,办理相关手续,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选任工作由各旗区党委组织部和民政局负责。 

  第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 

  除选任人员及下派人员外,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开展,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旗区组织实施,录用人员在旗区民政局登记备案。 

  新选聘专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范畴,在社区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2.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4.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优先录用。 

  (二)不得聘用情形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正在处分期的。 

  5.依法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三)招聘方式及程序 

  1.考试录用。依据区域面积、人口结构、管理难度、社区规模等要素合理配备社区工作者,适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考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应包括:编制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应聘人员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等。 

  2.考核录用。对于招募到社区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的,可根据街道(苏木乡镇)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紧缺情况,通过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转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考察工作由街道党工委(苏木乡镇党委)组织实施,相关程序及结果报旗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备案。具体程序应包括:成立考核小组、编制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实施、公示拟通过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等。在社区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可通过招考或招聘的方式配备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才。 

  第八条  现有社区工作者套转 

  对本办法实行前的原有在岗社区工作者,由各旗区统一组织培训,并进行综合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兑现相应薪酬待遇。其他人员按原身份管理。 

  第九条  新录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3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社区工作满3年且连续3年考核合格的,可签订续聘劳动合同。专职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和解除。 

  第四章  待遇标准 

  第十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按照《鄂尔多斯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级和薪酬待遇实施方案》执行。未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根据岗位类型、工作时长等工作实际,合理制定待遇标准。 

  第五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相关事宜,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社区自治组织及制度建设,并指导街道(苏木乡镇)做好社区工作者队伍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经费的保障;人社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管理办法的制定,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招录、培训等工作;其行业部门配合街道(苏木乡镇)对社区工作者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资源调配、力量调整、考核管理;街道(苏木乡镇)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日常管理、考核使用。 

  第十三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苏木乡镇)应为社区工作者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考核评议、培训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等由街道(苏木乡镇)负责管理,并在旗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登记备案。社区党组织书记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需各旗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时期同一社区被借调干部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按照“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在不同社区之间、社区内不同岗位、不同网格片区之间实行轮岗交流,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探索推行社区工作者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制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最大限度满足居民群众需求。 

  第十六条  各旗区要建立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制度,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经费由旗区财政承担,旗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市、旗区、街道(苏木乡镇)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的培训与考试,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等相关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相应职业津贴。旗区民政局组织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经费由旗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八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通过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居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满意度一般要占到考核总分的50%。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数的20%。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办法由各旗区组织、人社、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街道党工委(苏木乡镇党委)结合实际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旗区组织、民政部门备案。下派到街道(苏木乡镇)的旗区直属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应征求街道党工委(苏木乡镇党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拓宽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渠道。在向自治区申报公务员招录计划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安排一定数量岗位 

  面向任职满一届、任期内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会主任以及其他优秀社区工作者定向招录。择优选拔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到街道(苏木乡镇)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街道(苏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中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对获得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荣誉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 

  第二十二条  加大正面舆论宣传。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社区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提高其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解聘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在履行合同期间,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外,如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连续2年考核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或被判刑的。 

  (六)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七)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公开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聘用期满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经考核合格的续聘;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人员,根据考核情况,按原身份对应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府发〔2015〕2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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