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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16:23: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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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0〕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下称《公告》)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房产税减免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享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减免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公告》之规定。
  二、申请房产税减免的中小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申请办理房产税减免的中小企业,需在2020年8月底前提交房产税减免申请(应列明基本情况,受疫情影响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月份及税额等内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不动产权证书或其它证明使用房产的文件复印件等资料。
  四、市、旗区两级工信、发改、市场监管和掌握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本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划型认定、“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判定等相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多渠道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广大纳税人及时知政策、懂政策、享政策。
  六、各旗区人民政府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名单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共同统计汇总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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