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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8 10:23: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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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0〕1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工作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出资5000万元,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降成本、促复工”“谁复工补贴谁”“先复工先补贴”“早补多晚补少”原则,大力支持与群众生活和企业复产复工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尽快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二、补贴范围
  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2019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的生活性服务类(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加工、药店、诊所、家政物业、电子商务、洗染、美发美容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资金分配方案
  参照各旗区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数占全市同类经营主体比例,确定各旗区复工复产资金分配额度。市人民政府分两批将复工复产补贴资金下拨至各旗区(先拨付分配资金总额的60%,3月底拨付剩余的40%),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旗区可匹配复工复产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充分调动各类服务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组织实施。各旗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推动复工复产工作,及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限、范围等要求,抓紧制定具体补贴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确保补贴政策尽快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明确补贴标准。各旗区要统筹考虑复工复产时间、水电气暖等运营成本、纳税情况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防止“一刀切”和“撒胡椒面”。对在春节期间持续营业的和在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可适当给予倾斜并先行发放补贴资金,可一次性发放到位,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对在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可采取互为承诺的办法提前告知、提前测算、提前约定协议,到3月底一次性补贴到位。有条件的旗区也可采取日核算、周核算的办法精准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与群众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密切相关的餐饮、商超、便利店、药店、食品加工等主体,应结合实际,适当给予倾斜。
  (三)规范补贴程序。各旗区要制定严密的补贴发放流程,由符合补贴政策的经营主体向旗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将补贴发放建议报旗区复工复产补贴工作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会同旗区税务部门核对后,由旗区财政部门向各经营主体发放补贴。复工复产补贴相关资料和支付凭证等要妥善管理、存档备查。
  (四)规范资金使用。各旗区要切实规范使用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必须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经营主体,不得以减免税费、偿还债务、付工程款或发放实物等方式代替。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领程序、补贴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审查。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补贴资金分配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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