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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7 10:58: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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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0〕1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1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等精神,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与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1.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与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优先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逐步减少或取消该类事项的政府财政事权;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任务与职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在维护中央、自治区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决定权的前提下,坚持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落实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市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
  3.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与节奏,加强市与旗区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根据自治区与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展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市与旗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市以下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划分原则
  (一)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相统一。按照现有市与旗区人民政府职能配置与机构设置,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要逐步上划,加强市级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旗区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要逐步下放,充分发挥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旗区的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坚持实事求是、兜牢底线。牢牢把握基本民生需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巩固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我市民生政策和保障标准,逐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不得超越市、旗区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擅自提高标准,保证政策执行的可持续性,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得作出脱离实际的福利承诺,防止部门之间对同一对象重复补贴或旗区之间盲目攀比,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科学确定各级人民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并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旗区并由旗区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切实减少市直部门代旗区决策事项。对属于市与旗区共同的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旗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四)激励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旗区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与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它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配合做好自治区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
  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做好已确定或上划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包括全区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区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全区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上划后,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支出责任。对自治区委托我市行使的财政事权,我市在委托范围内,以自治区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推进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划分
  1.明确界定市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市级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本级直接行使。确需委托旗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旗区行使。对市级委托旗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旗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逐步将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传染病防治、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环境质量监测、高等教育、重大科技研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等体现市级调控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市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2.保障旗区履行财政事权。加强旗区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逐步将有关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社区事务、公共设施管理、市政交通、农村牧区公路、地方城乡规划、项目征地拆迁、群众体育等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旗区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区域内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整治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旗区的财政事权。赋予旗区人民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旗区财政事权的履行,更好地满足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旗区的财政事权由旗区行使,根据自治区关于盟市、旗县履行财政事权的有关规定,市对旗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以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
  3.理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逐步减少并规范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与旗区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逐步将地方承担的国道、义务教育、科技、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以及跨旗区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
  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自治区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财政实际承受能力,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做好统筹研究,明确各级财政事权划分。
  (三)完善市与旗区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财政安排预算,市直各部门不得要求旗区安排配套经费。如市级财政事权委托旗区行使,要通过下达旗区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旗区的财政事权由旗区承担支出责任。旗区的财政事权由旗区安排预算。对旗区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自治区依法代为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也可通过争取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压减旗区本级支出等方式弥补。旗区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直部门行使的,旗区人民政府应通过专项上解负担相应经费。
  3.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改革情况,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与公民权利、涉及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统一标准和市以下承担比例,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共同承担;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旗区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与旗区按比例承担或市级给予旗区一定补助后,由旗区承担;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旗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旗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保障与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套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市与旗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与重复交叉问题,建立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理顺上划市垂直管理机构与旗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二)完善市以下收入划分与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现行收入划分总体方案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履职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合理划分市与旗区间财政收入,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市对下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和市直相关部门甄别,属于旗区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健全转移支付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转移支付透明度,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三)明确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
  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裁定,明确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市级委托旗区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与责任等,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四)指导督促旗区切实履行财政事权
  对属于旗区的财政事权,旗区人民政府必须履行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市级要在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授权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与绩效评价,强化旗区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为确保全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统一性,市直各部门制定的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除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市与旗区人民政府之间明确划分的之外,还要对旗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避免出现同一财政事权有的由旗区级承担、有的由苏木乡镇承担的情况。 
  五、职责分工与实施步骤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旗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各方力量,确保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取得实质进展。市财政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直各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结合国家和自治区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以及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与各旗区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同市财政局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把关后按程序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与旗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推动完善有关制度。
  各旗区可参照执行本方案,也可制定本旗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实施步骤任务
  1.2020年。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部署,加强与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配合自治区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上划工作,梳理并制定市以下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方案。
  2.2021年。总结全市开展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根据市级各领域改革情况全面推进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总体协调总结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有关要求
  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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