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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1 09:48: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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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0〕3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有关要求,推动全市电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缓解能源和生态环境压力,将我市打造成西部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示范基地,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6次常务会研究,现就加强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推广应用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加大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推广应用。将电动汽车产业项目列入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要点,着力推动全市电动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绿色开采、绿色运输,从源头上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有效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加强重点区域推广应用。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矿区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推广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其它地区推广应用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对积极更换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的旗区、园区和企业,在绿色矿山申报、专项资金补贴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充电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规划。支持电网企业、工矿企业、公路企业、加油站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全力打造科学适度、布局合理、车桩位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四、优化电动汽车应用环境。优先保障电动汽车制造企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电动汽车制造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全力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开设电动汽车注册登记“绿色窗口”,优先办理运营手续。设立电动汽车路检、路查“绿色通道”和标识标牌,优先保障电动汽车便捷通行。帮助电动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利用物流信息平台主动推送相关物流信息和车辆信息,方便实现“货找车”“车找货”,减少空驶率,降低物流成本。
  五、有序提高更新置换比例。将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更新置换计划列入矿区环境整治规划和“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并纳入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考核范畴,着力提高大宗货物运输和矿产开采领域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使用率。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电动矿卡更新置换比例要达到20%以上,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实现矿卡全部置换,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个人更新置换电动重卡。
  六、切实强化金融扶持力度。设立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强化金融信贷创新,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发行新能源汽车金融债券,重点投向电动汽车产业和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扶持专项资金,多方筹措专项资金向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制造项目倾斜。引导和鼓励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支持产业及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电动汽车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执行电动汽车消费税减免政策,对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的车辆用户和法人用户予以资金补贴。
  七、支持电动汽车科技攻关。大力开展新能源汽车科技攻关,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对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燃料系统、驱动系统、整车控制和信息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进行攻关。支持企业骨干建设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奖补。帮助企业引进科技研发人才,打造事业平台、人才安居、奖励激励等宜居宜业政策环境。
  八、强化机动车尾气监管。加快实施柴油货车国六排放标准,加强新落户柴油汽车和二手柴油汽车管控,严禁不达标车辆转入,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建立市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超标营运车辆和运输企业信息,同时依法处理,形成有力倒逼机制,为电动汽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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