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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09:46: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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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0〕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鄂尔多斯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到2020年底,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全市统一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工作机制
  1.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全市机构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规则,细化职责分工,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厘清工作职责边界。2020年7月底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管权责清单及管理、服务职责清单,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
  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现场服务管理工作,各行政监管部门及纪检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形成纪检机关随时在线监督、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的综合监管体系。
  3.推进平台信息化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单位统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
  (二)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
  1.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交易目录内的交易项目逐步纳入交易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平台。
  2.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大力推进市场化资源配置,对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平交易,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三)深化资源共享
  1.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与国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市级各行业平台间的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充分共享。依托市信息公共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实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对接。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CA(数字证书)跨部门、跨行业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推荐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险保函系统,投标人可通过自主选择购买电子保险保函的方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依托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通过专家异地抽取等方式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在实现市与旗区、旗区之间以及与包头市远程异地评标的基础上,拓展远程异地评标范围和领域,逐步实现全区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3.促进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通过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允许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跨旗区、盟市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四)优化交易服务
  1.健全平台电子系统。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接入自治区电子服务、交易、监管等子系统,完善各子系统功能。推广 “无纸化”交易,应用“不见面开标”,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今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领域,应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约化建设电子交易系统的原则,应用电子交易系统。规范和完善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接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定期上传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布,推动交易数据有效共享。要按照国家信息技术安全标准,构建全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安全防护体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技术规范、存储和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
  2.强化公共管理服务定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主要的运行管理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管理服务;要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化创建成果,推动管理服务规范化、便捷化。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的建设,汇集、分析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
  3.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在巩固完善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要不断简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事项,优化交易流程,继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打造极简化、智能化的电子系统。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明确本部门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取消审批、登记、交易纸质手续和档案,实现项目线上审批登记、数据线上分析留痕。推广“一表申请、一网通办”等全方位管理服务,充分利用网上、手机APP(应用程序)等网上电子系统,不断提高网上办事比例。
  (五)创新监管体制
  1.实施协同监管。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监管权责清单和管理服务职责清单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配合自治区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广泛接受市场主体、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通报,为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持。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评审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启动动态管理模式,健全评审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培训、检查和惩戒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规范行业行为。
  2. 强化信用监管。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类主体实名登记制度,实现各类主体信息的统一认证。结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以分值量化的方式评价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当事人场内信用行为。建立健全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定期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事宜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净化政治生态。
  3.开展智慧监管。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实时监管,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测分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统筹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一体化运行,不断提升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力,发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构建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加大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套力度,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法规、信息技术、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形成系统完善的素质拓展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深化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健全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形成有效文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督促落实。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具体任务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第三方评议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牵头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级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本着“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目标一致、统筹推进”的原则,依托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不推诿、不扯皮,主动认领任务,强化责任担当,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鄂尔多斯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
附件
  《鄂尔多斯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
  一、理顺工作机制
  (一)调整充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制定工作规则,细化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能源局、市司法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三)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形成本行业监管权责清单,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形成内部管理服务职责清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7月底前完成)
  (四)统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
  (一)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市场化资源配置,对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根据国家出让或转让规则健全相关制度,引入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资源共享
  (一)依托市信息公共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实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对接。(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允许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跨旗区、盟市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易服务
  (一)接入自治区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推广 “无纸化”交易,应用“不见面开标”。(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大数据发展局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今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领域,应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约化建设电子交易系统的原则,应用电子交易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按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定期上传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布,推动交易数据有效共享。(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四)按照国家信息技术安全标准,构建全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安全防护体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技术规范、存储和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要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标准化创建成果,推动服务规范化、便捷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的建设,汇集、分析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明确本部门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取消审批、登记、交易纸质手续和档案,实现项目线上审批登记、数据线上分析留痕。(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广“一表申请、一网通办”等全方位服务,充分利用网上、手机APP等网上电子系统,提高网上办事比例。(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监管体制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
  (二)配合自治区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持。(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培训、检查和惩戒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规范行业行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
  (五)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六)以分值量化的方式评价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当事人场内信用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推进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加大人员、设施、设备等配套力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
  (二)加强政策法规、信息技术、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形成系统完善的素质拓展工作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形成有效文件目录清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
  (四)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具体任务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市场主体、第三方评议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牵头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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