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0〕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成立自治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3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联合工作组(下称联合工作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属于市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联合工作组组长由市长斯琴毕力格担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组 长:斯琴毕力格 市长
副组长:金 武 市委常委、副市长
于仁杰 副市长
成 员:高志华 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 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雪峰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千敖云达来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邱 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辛宏亮 市民政局局长
王 瑞 准格尔旗委书记、市财政局局长
王学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牛建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存柱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指导和督促各旗区开展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工作机构
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志华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韩瑾军、市财政局副局长彭建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康占飞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郭凤林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会议制度
(一)联合工作组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工作组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协调解决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体会议由联合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根据需要,可请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旗区有关负责人列席。
(二)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通报改革工作进展。会议由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召集、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形成纪要,经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分送各成员单位,并报联合工作组组长、副组长。
四、责任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鄂尔多斯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推进落实与统筹协调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整合工作,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摸底统计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程序和权限,对改革涉及的培训疗养事业单位具体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研究提出意见,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和审核确认,做好相关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工作;负责研究制订《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负责市金融企业培训疗养机构摸底统计工作,研究制订《鄂尔多斯市金融企业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订《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人员安置的实施意见》,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摸底统计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负责研究制订《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直属国有企业培训疗养机构的摸底统计工作;负责对市直属国有企业培训疗养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和审核确认,做好相关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工作;做好改革其它事宜。
(八)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研究制订《鄂尔多斯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提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土地变更或保留使用工作意见,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五、方案批复
(一)《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由市联合工作组批复,报自治区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备案。涉及保留特殊的培训疗养机构,转用个别培训疗养机构的房产、土地及其它特殊情形的,由市联合工作组提出意见报自治区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联合工作组批复。
(二)各旗区要建立完善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成立相应的联合工作组。旗区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由旗区联合工作组批复,并报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备案。涉及保留特殊的培训疗养机构,转用个别培训疗养机构的房产、土地及其它特殊情形的,由旗区联合工作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研究形成意见报市联合工作组审定后由旗区联合工作组批复。
六、行文方式
(一)联合工作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
(二)一般情况下,联合工作组及办公室不正式对外行文。确有需要的,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头代章的形式行文。
七、其它事项
今后,联合工作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按权限依程序自行调整,不另文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