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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25 09:24: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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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强化移动污染物源头管控,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限制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5日起,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货车在中心城区全天限行。具体范围:

  (一)东胜区:伊煤路—鄂托克东街—准格尔北路—宝日陶亥东街—那日松路—乌审东街—乌审西街—团结路—民族西街围合成的闭合区域(不含上述路段)。

  (二)康巴什区:伊克昭街—湖滨路—乌兰木伦街(不含)—乌力吉路—阿拉腾街—多日纳路围合成的区域以及乌兰木伦街(不含)与湖滨路围合成的区域。

  (三)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滨河大道—G65高速康巴什连接线—空港物流园区纬十九路—经三南路—纬十七路—经四路—纬一路—阿大线(X634)—明掌公路—阿四线(X623)—掌岗图河槽路—阿勒腾席热镇开元北路—柳沟河南街—西山西路—苏布尔嘎街—北环路围合成的闭合区域(不含上述路段)。

  二、市政和运送粮油、生鲜产品等市民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军车不在限行范围之内。

  三、外埠机动车进入我市按本通告执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交通违法行为代码:6063)进行处罚。

  附件:鄂尔多斯市柴油货车限行示意图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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