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2019年>2019年 第六期>政府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鄂尔多斯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8 13:40: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18号)要求,为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突出问题治理工作,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负责、依法整治、分类管理、部门协同”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范围

(一)未按要求规划或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城镇小区。

(二)未按要求移交教育部门或其它指定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未按要求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治理措施

(一)摸清底数,精准排查。各旗区要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情况,分类列出清单并建立台账。摸底排查对象为辖区所有投入使用、在建(含已批复未开工)的城镇小区。住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未规划建设、规划不足、规划到位未建设、规划到位建设不足、规划完备已建成等类别,开展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环节摸底排查。教育部门要摸底排查已建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投入使用情况、办园性质、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根据服务人口情况测算需求。各旗区要按照城镇小区审批开发时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约定,确定幼儿园是否需移交至教育或其它指定部门。此项工作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完善措施,规范建设。市教育体育局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于2019年7月底前出台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划拨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等政策措施。各旗区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新开发的城镇小区依法依标配套建设幼儿园,并规范使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三)分类推进,全面整改。各旗区要根据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对照治理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逐一整改。

1.规划问题。各旗区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规划或规划不足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新城开发等,于2019年11月底前修订完善本旗区幼儿园建设规划。(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2.应建未建问题。各旗区要根据本旗区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结合幼儿园布局调整,对城镇小区应当建设配套幼儿园而未建设或有规划而缓建、缩建、停建的,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解决。对违背规划建设其它项目的,要依法依规处置。存在上述情形的城镇小区,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城镇小区开发企业如未按时落实整改要求,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各旗区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和设计,2020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3.建成未移交问题。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应移交当地教育部门而未移交的,建设单位要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移交手续。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办理移交幼儿园的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4.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问题。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已经建成并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于2019年8月底前整治完成。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5.未办成幼儿园的问题。城镇小区已建设配套幼儿园但实际未办成幼儿园而是挪作他用或空置的,各旗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举措收回,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装修并投入使用。如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或其它前置审批环节中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约定或规定要求的条款执行。(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6.其它类型。对需要政府回收、置换、购置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督导、监督和评估各旗区开展自查、摸排、整改、落实等环节,并按月调度,适时抽查关键环节,通报落实不力、进度缓慢、整改不到位的旗区,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期、保质保量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应在供应土地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用地的有关要求和依法补偿措施等。住建部门要强化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如出现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和建成而改变用途等情况,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发改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做好幼儿园接收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及时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推进。各部门要把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贯穿到治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全过程。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监管,确保配套幼儿园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在此基础上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保质保量并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旗区要及时将治理工作方案、摸底排查、整改及反映意见等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教育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8598808,电子邮箱:sjyjtyb@163.com;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举报电话:8580089,电子邮箱:471850731@qq.com。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