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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鼠疫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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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19〕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鼠疫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鄂尔多斯市鼠疫防治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鼠疫疫情的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健全全市应对突发鼠疫疫情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5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2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应对、依法防控,保障有力、维护稳定,社会参与、加强宣传等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疫情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本预案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同时在其它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含)以上盟(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含)以上旗区。
  4.有腺鼠疫在1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的情形为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当我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时,或涉及跨盟(市)的鼠疫疫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鼠疫疫情应急响应行动。我市辖区内的一般鼠疫疫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一)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1.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有关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海关、市红十字会、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部门和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
  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响应行动,做出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传达、落实上级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批示精神;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外部支援力量;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班工作(值班电话:0477—8588120),管理本预案,指导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鼠疫疫情应急培训、演练,传达和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协调指导事发地及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管理鼠疫疫情应急专家组,统一协调实施应急防控措施,并现场指挥防控工作,督查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鼠疫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依法提出隔离、留验、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杀药品等应急物资,提出实行或停止鼠疫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依法发布鼠疫疫情信息,宣传鼠疫疫情的有关防控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疫情,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兼任。
  (三)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鼠疫防控,做好信息传递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鼠疫应急处置中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疫情信息,加强鼠疫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疫情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题采访。
  3.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加强舆情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鼠疫应急、灾后重建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争取工作,配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运生产、生活所需物资。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鼠疫防治工作,保障疫区通信和政务网络畅通。
  6.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7.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针对突发疫情,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科研经费支持。
  8.市民政局:为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9.市财政局:及时安排和拨付鼠疫疫情日常监测和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10.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海关、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及其实施方案,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卫生检疫工作,负责组织车站、机场工作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询问登记等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生产生活物资。
  11.市农牧局:负责做好疫区动物鼠疫疫病的防控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测工作。
  12.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测预警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开展草原灭鼠灭蚤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疫区的监测、隔离工作。
  13.市商务局:疫情发生期内,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做好参加涉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鼠疫疫情在涉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4.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1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市级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人与动物有关的产品经营者加强自律管理。
  18.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协助市直各有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和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和防护意识。
  19.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完成辖区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市应急指挥部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20.其它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卫生检疫、市场监管和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旗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各旗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处置较大级别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作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封锁跨省、自治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等事宜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和动物活动的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和可疑携带病原的动物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按照规定组织铁路、交通、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检疫查验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隔离、留验人员。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鼠疫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区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苏木乡镇、街道以及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会应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宣传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疫情信息,加强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协助做好疫情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
  (五)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职责
  1.应急处置专业机构
  市级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各旗区由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具体任务如下。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2.应急处置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置的救治机构,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市级定点救治医院,各旗区至少确定一家救治医院。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疑似就诊患者就地隔离诊疗,不得随意转运患者;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依规无害化处理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全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是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定监督机构。具体任务: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三、疫情管理
  (一)监测
  1.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鼠疫监测点。
  (1)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市鼠疫监测方案并负责日常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鼠疫的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各鼠疫疫源及监测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和我市的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鼠疫监测工作。鄂托克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2)市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市、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监测内容
  (1)常态监测:自治区范围内没有出现鼠疫疫情时,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在国家、自治区级鼠疫监测点以及主要交通要道开展人间鼠疫监测、鼠间鼠疫监测及媒介生物调查。
  (2)非常态监测:其它盟市发生鼠疫动物疫情并出现人间疫情,或市内发现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及鼠疫疑似病人的监测和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确诊或排除。发现有鼠疫染疫或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输入的地区,要开展接触人员中的发热病人主动搜索。
  (二)预警
  市、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监测信息、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按照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告预警。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Ⅰ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Ⅱ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Ⅲ级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Ⅳ级为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Ⅰ级预警: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Ⅱ级预警:发生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Ⅲ级预警:发生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Ⅳ级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1)在非疫源地区啮齿动物体内检出鼠疫菌或间接血凝试验阳性血清;
  (2)动物鼠疫发生在城镇周围、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并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3)毗邻地区发生肺鼠疫,呈扩散趋势,并有传入可能的。
  3.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鼠疫疫情的变化动态,市应急指挥部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所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三)信息管理与报告
  1.信息管理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完善全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
  (2)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2.信息报告
  (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市、旗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两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市、旗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两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旗区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派疾控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鼠疫疫情的,应当在接报后两小时内将疫情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值班室。
  3.报告内容和要求
  发现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急死病人及周围环境中出现大量自毙鼠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和疑似染疫人员、人数、免疫情况、死亡数量、病例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与治疗等;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应急处置
  (一)疫情认定
  1.对疑似鼠疫疫情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及时采集标本送上级相关部门开展血清学检测。鼠间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认。
  3.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法定确认单位在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二)应急响应和终止 
  1.分级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部署。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自治区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和认真落实鼠疫疫情得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旗区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事发旗区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建议和疫情处理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妥善安排疫区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直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时抄报所越过的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必要时直至自治区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时抄报所越过的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请求,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6)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2.应急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市、旗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应急处置
  1.发生人间个案疫情或鼠间疫情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应急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重要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指挥卫健、林草、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4.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分析、评估疫情,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有效。
  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要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四)扩大应急
  适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完善市级和旗区级鼠疫监测体系。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应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全市其它鼠疫自然疫源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鄂尔多斯市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鼠疫监测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鼠疫疫源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其中包括救治、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2.经费保障: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督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鼠疫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采用明察暗访的形式,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并及时反馈和通报督查评估结果,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4.严肃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
  1.队伍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鼠疫防治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工作,确保鼠疫防治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2.对疫区居民和进入疫区的相关人员要加强以“三报三不”(报告病死鼠、报告疑似鼠疫病人、报告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人和急死病人,不私自捕猎疫源动物、不剥食疫源动物、不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产品出疫区)为主的鼠疫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为鼠疫应急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形成群防群控良好氛围。
  六、预案管理和发布
  (一)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备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印发。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旗区鼠疫疫情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鄂尔多斯市鼠疫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鄂尔多斯市鼠疫疫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鼠疫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于仁杰     副市长
  副总指挥:王 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  员:陈 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乔锦丽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 喜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事管理科科长
  韩梅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 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康 富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阿日斌     市科学技术局调研员
  赵志忠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文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席富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青生     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张军生     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
  王耀富     市农牧局副局长
  袁庆东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张 军     市商务局二级调研员
  谢永锋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吕海宇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琳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徐 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王 全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 勇     市司法局副局长
  武 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文清     市铁路民航中心副主任
  伍秀峰     市气象局副局长
  史纳新     鄂尔多斯海关副关长
  邵文迪     市红十字会副会长
  周玉明     鄂尔多斯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薛 冰     市消防救援支队后勤处处长
  侯甲文     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副支队长
 
附件2
  鄂尔多斯市鼠疫疫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苏雅拉图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主任医师
  石 峰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主任医师
  陆红梅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疫布病防治科科长
  廖秀阁     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
  王哈申其其格  市中心医院传染病学副主任医师
  韩彩丽     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主任医师
  刘美玲     市第二人民医院传染病主任医师
  高 霞     东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副主任医师
  赵 龙     东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师
  高凤山     达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主任医师
  李海清     达拉特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科主任
  王庚来     准格尔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主任医师
  周世民     准格尔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医学主任医师
  杨旭艺     伊金霍洛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栗凤琴     伊金霍洛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副主任医师
  李晓东     乌审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防专业副主任医师
  王海林     乌审旗人民医院鼠防专业主治医师
  闫新宽     杭锦旗内科副主任医师
  高少峰     杭锦旗预防医学医师
  韩金安     鄂托克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防专业主任医师
  孟 克     鄂托克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防专业副主任医师
  闫玉生     鄂托克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副主任医师
  召日格图    鄂托克前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蒙西医主治医师
  王宏喜     康巴什区康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医学副主任医师
  任建光     康巴什区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学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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