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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已失效)
发布时间:2019-03-29 10:29: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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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8815

 

鄂尔多斯市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其它高额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鄂尔多斯市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凡参加鄂尔多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一百元,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各缴纳五十元,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补缴基本医疗费的同时需补缴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扣缴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医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六条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能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少缴。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流动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离鄂尔多斯市范围的,大额医疗保险关系及待遇从调离之日起终止。

第八条参保人员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二十三万元)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不设起付线,市内治疗的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百分之八十五;市外治疗的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十万元。

第十条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独立运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可与商业保险合作,用于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9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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