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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4 11:2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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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615

 

鄂尔多斯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全面实施、突出重点。所有国有企业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都要剥离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在人员管理、运营费用等方面的负担。

(三)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允许采取市场化自主分离、移交分离、重组改制、关闭撤离、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四)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予以适当财政补助,由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分类承担。

(五)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做好职工群众思想疏导工作,规范开展职工分流安置及人员移交接收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

(六)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实施。根据企业不同监管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旗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负总责,统筹推进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

(一)主要任务

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下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

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补贴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政策措施

1.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遵循“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原则,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标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65号)要求和“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明确双方责任,签订分离移交协议,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2.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3.按照“整体移交、现状接收”原则,国有企业要将“三供一业”资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档案资料、公共维修基金全部完整移交旗区人民政府。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标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65号),同一地区的同级别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

4.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以及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中央企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5号)。

5.对全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资产分类梳理、分类施策,加大支持力度。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旗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行,也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市场化方式建设职工家属区,也可在旗区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6.移交“三供一业”资产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有关政策接收安置,无法按照有关政策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自行妥善安置,也可由交接双方协商,按照人员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妥善安置。

(四)工作分工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 2017 94 号)要求,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职务调整,由成员单位现任领导接替。

三、医疗和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分离移交

(一)主要任务

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剥离。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安排

在前期摸底调查基础上,启动企业办医疗、教育等机构剥离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三)政策措施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内国资企改字〔2017215号),由国有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旗区人民政府。

2.对与旗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移交旗区人民政府管理;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可按照医疗和教育行业深化改革要求,优化整合资源,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

3.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保留;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旗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市国资、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具体方案。2018622日前完成。

市教育局会同市国资、财政、人社、编制等部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具体方案。2018622日前完成。

四、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主要任务

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逐步统一交由属地社区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二)政策措施

在借鉴国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稳妥原则推进工作,逐步提升属地社区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职能,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涉及有关费用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中央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对离休人员,地方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接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旗区档案管理部门。

(三)工作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资、财政、民政、编制等部门,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之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方案。

五、独立工矿区有关事项

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量大面广,是难点也是重点,相关移交工作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8号)。

对于接收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任务特别重,且移交启动初期财政经费暂时难以落实的特殊困难旗区,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同意,移交企业可与旗区人民政府协商采取过渡性补助部分费用缺口的办法,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补助费用应逐年递减。

对于独立工矿区职能家属区房屋老旧、失去维修改造价值需搬迁安置或棚户区改造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相应搬迁安置、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实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可统筹使用相应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属于鄂尔多斯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为确保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有序推进,成立鄂尔多斯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领导小组,由市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斯琴毕力格代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和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信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发挥属地政府作用。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统筹推进“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确保改革衔接有序推进。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相关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认真制定剥离移交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依法依规操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改革稳妥有序推进。要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加强企业外部审计,坚决杜绝突击进入和出售、转移、隐匿资产,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做好宣传引导。交接企业、各旗区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制定维稳预案,确保剥离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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