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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发布时间:2018-04-27 11:2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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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8315日至5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国有、集体、个体林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及各旗区划定的管制区。 

  三、严禁在防火戒严管制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等,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部烧荒、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严防机动车辆喷火。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严禁三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下称《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下称《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 

  五、交通运输、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禁丢弃烟蒂等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八、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或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尔多斯市市长:龚明珠

  201831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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