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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7 11:2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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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药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药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下称《条例》),规范和提升全市农药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药、全程监管、权责明晰、用药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76号,下称《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坚决贯彻《条例》规定,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生态宜居、治理有效为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增效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健全监管体系,明确职能职责,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推进科学用药,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农林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理。增强法治观念,强化违法行为查处。严格执行《条例》《通知》及有关政策法规,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2.坚持生产引导。对全市农药生产企业,在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逐步引导企业转型升级,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强化环保和生态要求,限制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优先发展生物农药。 

  3.坚持绿色引领。推进生态控制、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农药利用率,控制用药总量,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度。 

  4.坚持分级负责。遵循“属地管理、依法履责、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要求,落实市旗两级监管责任,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树立法治意识,持续提升全程监管水平。 

  (三)目标任务 

  1.提升产品质量。到2020年,农药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农药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稳定向好。 

  2.提高农药利用率。到2020年,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实现农药“零增长”,到2025年农药利用率达到全区前列。 

  3.健全农药管理体系。用35年时间,健全农药管理体系,提升农药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构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化、全覆盖的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农药登记。农药登记申请资料须经旗区农牧业局备案后上报市农牧业局,由市农牧业局农药检定站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鼓励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申请登记,严格限制高毒高风险农药申请登记;鼓励企业开发高效、低风险、低残留的生物农药、新农药,支持优化已登记产品。 

  (二)农药生产。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由旗区农牧业局接收企业生产许可材料,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牧业厅,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发放生产许可证;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引导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做到生产全程可查、质量可控;新建、迁址及新增原药生产范围企业须进入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高污染农药企业。 

  (三)农药经营。普通农药经营许可由各旗区农牧业局负责核发和日常监管,跨旗区经营的由市农牧业局农药检定站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旗区农牧业局初审市农牧业局农药检定站复核,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要加强实体经营和互联网经营检查,确保经营者能够指导农民科学选药用药,农药购销可查询、可追溯,经营规范有序。同时鼓励旗区出台农药管理制度,严格农药使用,提高农药管理水平。 

  (四)农药使用。各旗区农牧业局负责本辖区农药使用监管,确保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农牧业、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共同做好农药使用技术指导等工作。要全面推进控药减害行动,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进一步加大病虫监测力度,采用绿色防控技术控制病虫危害,逐步降低单位面积农药使用量。加大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统防统治支持力度,引进先进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率。每年要针对农药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病虫草害防治等方面进行宣传培训,保证次数不少于2次,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农药相关法律法规、病虫害防控等的宣传力度。 

  (五)农药市场监管。各旗区农牧业局要按照“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整顿规范净化农药市场。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农药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规范进货渠道,严禁加工、分装农药。每年39月份要开展农药市场打假检查、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检查、农药市场排查检查等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对无证照生产经营农药的黑窝点和流动商贩进行重点打击。对违法生产经营农药案件,各旗区农牧业局要组织农药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各旗区要将农药监督检查情况、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统计表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典型材料等每月月底前按时报送市农牧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药管理工作列入重要改革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农药药害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它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行业安全运行。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将农药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农药监督检查、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同时遵守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相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药管理机构,充实基层农药监管执法力量,设立专门农药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同时,进一步加大农药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力度,逐步打造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农药管理队伍。 

  (四)强化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上级农牧业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 

  (五)推进信息化管理。各旗区要按照标准优先、强化共享、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协同推进的原则,加快建立农药数字化平台,推进农药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监管,实现农药信息互联互通、追根溯源、即时查询,稳步提高农药管理信息化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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