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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31 00:42: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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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8〕4号)精神,加强全市湖泊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湖泊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湖长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湖长制,构建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抓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实现河湖管理机制衔接、河湖治理共同见效。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妥善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坚持系统治理。遵循河流湖泊治理规律,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立足鄂尔多斯黄河三面环绕、沟川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的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强化联防联控,增强河流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坚持齐抓共管。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湖长,落实湖长责任,协同各方力量,形成高起点推动、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格局。

——坚持依法管理。将涉湖活动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湖泊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湖泊管理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湖泊管理执法水平。

——强化监督考核。健全湖泊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全市05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推行湖长制管理,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到2020年,湖泊健康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湖泊水域完整安全、水体污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实现湖泊宁静、和谐、美丽。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坚持自然水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建立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湖长制管理体系,实现对全市湖泊管理“全覆盖”。

完善全市河湖长制体系,市委书记担任第一总河湖长,市长担任总河湖长,市委副书记、负责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河湖长,我市境内主要河流湖泊由市级领导同志担任河湖长。其中,无定河鄂尔多斯段河长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红碱淖闭流区湖长由负责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窟野河鄂尔多斯段河长由负责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黄河鄂尔多斯段(含杭锦淖、马头湾湿地保护区)河长由负责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十大孔兑(呼斯太河、东柳沟、母花沟、哈什拉川、壕庆河、罕台川、西柳沟、黑赖沟、卜尔色太沟、毛不浪沟)河长由负责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各旗区、各苏木乡镇(街道)总河湖长由本级党委书记担任,其境内各湖泊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

(二)工作职责

第一总河湖长和总河湖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湖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副总湖长协助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开展工作。

各级总河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河流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河流湖泊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河流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有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河流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河湖长对本辖区内河流湖泊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河流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湖泊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旗区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实施湖长制相关工作,加强与推行湖长制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有堤防的湖泊管理范围为围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围堤及护堤地等,无围堤的湖泊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等。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严禁在湖泊管理范围内进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或侵占水面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的活动。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开展湖泊沿岸生态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湖泊岸线利用管理保护规划,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要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取用水管理,划定流域用水总量红线指标,确保湖泊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湖水功能区管理,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要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要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建立水环境目标管理制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湖泊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强化湖泊汇水范围内再生水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入湖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实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湖滨湿地及绿化带等工程建设,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统筹河湖连通工程、再生水利用、工农业节水、替代水源、控制污染源等措施,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解功能。加大生态环境良好湖泊保护力度,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湖泊管理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湖泊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区域、多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乱占岸线以及非法排污、采砂、养殖、设障、捕捞、取用水等行为。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湖长制、保护湖泊健康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湖长制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做到工作方案和制度建设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加快组织编制印发“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湖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把握工作进度。2018年10月底前,湖长制工作体系全部完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湖泊分布、长度、面积、水量、水质、调蓄能力等数据调查,实现“一湖一档”。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湖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制度,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湖泊管理保护情况,对湖长制实施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湖泊动态监测和管理,推动监测信息共享。市、旗区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拓宽湖泊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湖泊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市、旗区两级财政要统筹解决推行湖长制及开展相关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五)严格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将湖长制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市级河湖长负责考核旗区河湖长,旗区河湖长负责考核苏木乡镇(街道)河湖长,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湖泊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和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旗区党委、政府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湖长制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河湖长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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