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33071 成文日期: 2020-04-09
主题分类: 文号: 鄂统函〔2020〕10号
发文机关: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关于建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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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 

  为持续推进全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统计从业人员管理,准确掌握统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统字〔2017〕99号)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市旗区统计机构、乡镇统计从业人员、部门统计从业人员,“四上”企业及“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 

  二、填报事项:各旗区统计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采集与汇总工作。填报内容具体包括《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见附件2)和《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台账建立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加盖公章,各旗区统计局建立统计人员信用档案信息库,着专人或专业科室保管。 

  三、各旗区于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台账收集工作。有新增或变更的人员的情况随时更新。 

  四、各旗区统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立统计信用信息档案工作,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信息填报工作,统计从业人员信息要真实、准确,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附件3: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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