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00117272136 /2017-352950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鄂府发〔2017〕64号 |
成文日期 | 2017-07-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房管部门)作为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各旗区人民政府确定本旗区项目具体实施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由承接主体作为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的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项目。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偿还等相关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房管部门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将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中长期财政计划,并逐年列入对应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承接主体作为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负责贷款资金的管理、拨付,按照还款计划用市财政局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年度内项目用款需求,及时通报承接主体与贷款银行。
(二)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回购安置房房源等,与交易对象方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建设管理职责。
(三)负责组织和初审各类款项的支付材料和审批程序,并报贷款银行。
(四)负责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接收承接主体的贷款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各收款单位。
第三章 贷款资金发放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集中办理贷款结算业务及归集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汇总审核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提出的年度项目用款需求后,及时上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在确认用款项目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条件后,按需求额度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承接主体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填写《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经旗区房管、财政部门,旗区人民政府及市房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账户信息说明函,明确申请资金额度与贷款资金接收账户,由承接主体提交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根据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提交的《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及账户信息说明函,向贷款银行出具申请贷款资金拨付函;贷款银行在确认收悉的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一次性由承接主体账户拨付至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账户。
第十五条 为保证贷款资金及时发放,市财政局承诺项目资本金于自然年度内与贷款发放额度同比例到位。旗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及时足额匹配到位。
第四章 贷款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申请支付贷款资金时,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须填写《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下称《审批表》),经旗区房管、财政部门及旗区人民政府、承接主体审核确认后,同支付材料一并提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贷款资金。
第十七条 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负责组织贷款资金支付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并委托审计机构出具《资本金审计报告》。各类款项支付材料如下:
(一)新建安置房工程款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结算书、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等;
(二)购买商品房安置费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征拆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方案、商品房购买合同等;
(三)纯货币安置费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征拆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方案等。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旗区人民政府作为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期支付贷款本息。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市财政局可通过上下级财政核算直接扣取。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还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旗区列入政府预算的财政专项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配套商业设施租售收入、旗区偿债准备金,以及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及时拨付符合贷款银行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贷款滞留利息应依据滞留原因,确定责任,由各责任主体据实负担。
第二十一条 鼓励项目旗区提前归还承接主体借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及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要建立资金拨付、支付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贷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旗区两级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和滞留棚户区改造资金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中央、自治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申请审
核表
2.账户信息说明函模板
3.申请贷款资金拨付函模板
4.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
5.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流程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
项目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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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总额 |
万元 |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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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2 |
|
银行贷款总额 |
万元 |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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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3 |
|
银行贷款总额 |
万元 |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
万元 |
||
项目名称4 |
|
银行贷款总额 |
万元 |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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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公司(旗区承接主体):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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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区房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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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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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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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管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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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账户信息说明函模板
XX旗项目实施公司(全称)关于“鄂尔多斯棚户改造项目”账户信息说明的函
鄂尔多斯市XXX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关于XX项目、XX项目、XX项目等三个项目所用接收贵公司贷款资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特此说明。
附件3
申请贷款资金拨付函模板
鄂尔多斯XXX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鄂尔多斯市xx旗xx项目等x个项目贷款资金拨付的函
(贷款银行):
我公司就鄂尔多斯市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与贵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合计发放xxxx万元。根据《xxxx资金管理办法》及《XX旗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我公司申请将发放资金XXXX万元拨付至XXX旗(区)项目实施账户,明细如下:
此函。
附:XX旗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
鄂尔多斯市xxxxx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
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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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进度 |
已完成总工程量的 %,对应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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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累计支付 资金 |
万元 |
其中:利用自有资金支付 万元 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支付 万元 利用发展基金或其他支付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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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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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标段 情况 |
标段名称/合同价款 |
标段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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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付资金 |
万元 |
其中:利用自有资金支付 万元 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支付 万元 利用发展基金或其他支付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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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 |
已完成总工程量的 %,对应投资 万元。 |
|||
本次申请资金 |
万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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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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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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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银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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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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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区)项目实施公司(承接主体)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旗(区)财政局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旗(区)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承接主体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流程图
第一阶段:贷款发放阶段
第二阶段:贷款支付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