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自然资源局、直属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应用,实现“一获多用”,促使其转化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市局组织编制了《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共享应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有关建议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科。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3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数据共享应用办法
(试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作用,规范自然资 源调查监测数据共享应用程序,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自然资源局各科室,市国土空间规划院、市自然资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市地质调查监测院、市自然资源勘测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共享应用。
市党政机关及直属部门等需要共享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适用本办法协议约定方式。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共享应用遵循安全高效、分级管 控,统一标准、无偿使用,需求导向、主动公开的原则。
四、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是指国家下发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生产制作,经质量核验合格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成果,具体包括:
1.栅格数据: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高程模型(DEM)、 数据表面模型(DSM)、数字真正射影像(TDOM)、实景三维模型 (MESH)等;
2.矢量数据:基础调查、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理国情和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数据,耕地资源调查、水资源基础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监测数据库;3.集成数据:系统集成数据、衍生数据;4.统计数据:表格、图件、文字报告;5.其他可提供数据。
五、共享对象
1. 市党政机关及直属部门等;
2.各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
3.中央、自治区驻鄂尔多斯市企业、事业单位等,市直属企业;
4.高校、科研院所;
5.社会公众。
六、共享规定
1.从国家和自治区领取的数据、市统一生产制作的成果数据,由市数据保管单位以数据分发方式向旗区提供,旗区以数据分发方式向所属乡(镇)提供。
2.中央、自治区企业或国有企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按需提供数据,实行一事一议制。
3. 市局不直接对第(二)项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数据。
4.针对同一系统、同一单位,不重复提供同一版本数据。
七、共享方式
1.数据分发。是指将国家和自治区领取、市统一生产制作的数据,向旗(区)下发;2.协议约定。是指局属科室、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数据使用协议,明确数据共享使用的具体流程与方式,并以协议为依据,开展数据的共享使用。
3.按需提供。是指市党政机关及直属部门等,中央、自治区驻鄂尔多斯市企业、事业单位等,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属企业确需使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按需提供。
4.公开公布。是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社会公众需要的信息通过公开公布渠道获取。
八、共享流程
1.数据分发。
(1)领取申请。由各旗区自然资源局通过 OA 办公系统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数据使用申请;
(2)签批转办。 由主管科室批转至数据保管单位。需要经研究确定的事项,经研究后批转;
(3)数据提供。数据保管单位接收到批转申请后,及时予以分发提供。
2.协议约定。
(1)协议签订。局属科室、事业单位之间签订数据共享使用协议;
(2)需求明确。以协议确定共享数据目录及约定交接方式、 使用方向等;
(3)数据交接。按照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或交换数据。
3.按需提供
(1)需求提出。数据使用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商请数据使用函,使用涉密数据需签订保密协议;
(2)科室签批。市局主管科室批转至数据保管单位;
(3)数据提供。数据保管单位接收申请后,依据申请内容按需提供。
4.公开公布。将主动公开的数据,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九、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局 属事业单位应优化数据提供流程,提高数据供给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