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5 万吨/年粗苯加氢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5429 发文字号: 鄂发改环资发〔2023〕16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发文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意见 公开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概述   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5 万吨/年粗苯加氢...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5 万吨/年粗苯加氢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报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5 万吨/年粗苯加氢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乌发改字〔2022〕2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总投资18654万元,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图克工业园区。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为新建一套5.5万吨/年粗苯加氢装置,同时配套建设粗苯加氢生产装置所需的变电所和机柜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和工作流程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2033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原料用能核减前(等价值)11905.97吨标准煤、(当量值)10340.63吨标准煤,原料用能核减后(等价值)10652.19吨标准煤、(当量值)9086.85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等价值)1.29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1.10吨标准煤/万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价值)214.25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165.22千克标准煤/吨。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的风机、变压器、空压机、电动机、水泵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能耗强度和总量管理,落实能耗强度约束性要求。 

  四、请你委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该项目(企业)纳入本旗能耗预算管理并监督执行。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能耗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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