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各旗区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9〕1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向旗区下放部分管理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旗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高行政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进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减少、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依据《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市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
(二)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解决制约和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各旗区经济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增强旗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事权合理的原则。按照旗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合理确定职能,确保决策计划、审批执行和监督检查相协调。
(四)责权统一的原则。强化各旗区的主体责任,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凡属下放的权限,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权同时下放,保证各地能够有效承担经济社会管理的各项任务。
(五)重心下移的原则。着眼于增强旗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是旗区人民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权限,可下放、委托或授权旗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旗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
三、管理权限下放的具体要求
(一)凡属市级进行终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旗区。
(二)凡原属市级审批、现下放旗区、但在运行过程中需市里提供支持性文件的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支持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保留对旗区立项工作的政策指导权力,凡不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整体规划以及环保、能耗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
具体下放的管理权限见附件。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扩大旗区管理权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动下放权限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搞好衔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下放权限和项目,切实做到应减必减、该放必放,坚决杜绝明放暗不放,或变相回收、截留等问题发生。同时,市直部门还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要把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移交各旗区相关对接部门,方便基层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各旗区要切实用好下放权限,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进一步焕发区域经济活力。各旗区、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及时协调解决放权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放权后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对接任务,保证各项权限正常运行。凡不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整体规划以及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各主管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健全制度,提高效率。坚持用制度调节利益、推动体制完善,防止“一放就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与旗区定期沟通,加强协调,确保权限下放过程中工作不断、程序不乱、人员不散;建立政策业务培训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各旗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实施权力与开展建设阳光政府、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结合起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认真实行行政审批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强督导,跟踪问效。在放权过程中,要加强督导检查,防止有关部门明放暗不放、放虚不放实。在放权以后,各旗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放权效果,及时掌握放权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要做好对下放管理权限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鄂尔多斯市下放管理权限内容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下放管理权限内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除国家、自治区核准、备案的项目外,旗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投资在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旗区审批。涉及向上争取资金的1亿元以下的项目,仍由市级审批、核准、备案。
二、市教育局
(一)社会力量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权下放旗区。
(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审批权下放旗区。
(三)现有市直属高中不再举办汉授初中教学班级。
三、市公安局
(一)机动车牌证登记上户、年检权限不作调整。由市公安局在西部旗增设一个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上户。
(二)邮政局(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权委托旗区执行。
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车辆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对设在旗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落户、转户的审核。
五、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权下放旗区执行。
六、市国土资源局
(一)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审批权下放至各旗区。
(二)除煤矿露天开采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审批权限外,其它临时用地审批权下放旗区。
七、市建设委员会
(一)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备案(公共与民用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权限下放旗区。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公共与民用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权下放旗区。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公共与民用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权下放旗区。
(四)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权下放旗区。
八、市规划局
(一)康巴什新区的规划职能收归市规划局,康巴什新区不再设立规划机构。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权交由旗区执行。
九、市交通局
(一)占用、挖掘跨越公路、桥梁用地的控制区审批(高速公路除外)权下放旗区。
(二)市运管处垂直管理的各旗区运管所统一下放至旗区管理。
十、市农牧业局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外)权下放旗区。
(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权下放旗区。
十一、市卫生局
(一)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权下放旗区。
(二)大型酒店、洗浴中心、游泳馆、食品加工企业和城区内所有学校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权下放旗区。
(三)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孕产妇保健管理、入园儿童与保育员健康监测管理的审批和发证下放旗区。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审批权下放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