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精品移民小区工程造价取费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精品移民小区工程造价计价取费的方案
(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 市建设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2009年我市16个精品移民小区工程造价管理,在计价范围和计价标准上建立统一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牧民安居住房建设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精品移民小区住房价格。农牧民精品移民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要与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精品移民小区的企业保本微利即可,要最大限度降低房价。精品移民小区住房价格的计价原则和取费标准要参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并予以进一步优惠。
二、关于精品移民小区住房价格构成。农牧民精品移民小区住房价格由住房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住房成本包括:
(一)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含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二)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三)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简装修费用。
(四)管理费。
(五)有关政策规定的收费,含工程排污费、养老、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六)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关于取费项目及优惠标准
取费项目及优惠标准详见附表1—4,其中:
(一)国家规定的取费按住房成本的1至4项与利润再加人工费调整之和计算。
(二)管理费按住房成本1至3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按照后附表中相应整改意见执行。
(四)利润按照住房成本1至3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五)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但要先征后返。
(六)简装修费用不得超出300元/平方米。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住房价格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费。
(二)精品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建设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精品小区内的社区办公室、卫生所、幼儿园、学校,污水、垃圾处理、供暖、供水、沼气设施,道路、绿化、亮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因市旗区两级政府将拨专款建设,不再计入房价。
(六)贷款利息不计入小区工程造价。
(七)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附表1
工程造价中计提的费用
序号 |
取费类别 |
计算基数 |
三类取费 |
四类取费 |
本项目 取费 |
1 |
企业管理费 |
直接费 |
7.96% |
6.38% |
2% |
2 |
利润 |
直接费 |
7% |
7% |
3% |
3 |
规费 |
直接费+企管费+人工费调整 |
4.8% |
4.8% |
2% |
3.1 |
养老、失业保险费 |
同上 |
2.83% |
2.83% |
1.27% |
3.2 |
医疗保险费 |
同上 |
0.67% |
0.67% |
0.47% |
3.3 |
住房公积金 |
同上 |
0.89% |
0.89% |
取消 |
3.4 |
意外伤害保险 |
同上 |
0.26% |
0.26% |
0.26% |
4 |
工程排污费 |
按实际发生计算 |
|
|
|
5 |
税金 |
直接费+企管费+利润+规费 +人工费调整 |
3.44% |
3.44% |
先征后返 |
附表2 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承担方 |
收取部门 |
整改意见 |
1 |
基础设施配套费 |
40元/平方米 |
|
企业 |
旗区规划局 |
全部减免 |
2 |
人防费 |
1、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1200元/平方米,首层,住宅20元/平方米,非住宅36元/平方米2、质监费3.5‰(人防造价)3、审图费10%(设计费) |
1、内计费字〔2002〕1105号2、内价费字〔1993〕24号(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3、国人防办字〔2002〕第31号(未收费注册) |
企业 |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
住宅人防费、质监费、审图费取消 |
3 |
选址规划费 |
800元/宗 |
无规定 |
企业 |
市规划局 |
取消 |
4 |
规划/址意见书 |
600元/份 |
无规定 |
企业 |
旗区规划局 |
取消 |
5 |
建委审图费 |
1.2—2元/平方米 |
内计费字〔2002〕1007号 |
企业 |
市建委审图站 |
按0.3元/平方米收取 |
6 |
承发包交易费 |
公开招标1‰, 邀请招标2‰ |
内价费发〔1998〕46号 |
企业 |
市建委承发包交易中心 |
免收 |
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0.1‰(中标额) |
计价格〔2002〕1980号 |
企业 |
招标代理机构 |
按1‰收取 |
8 |
定额测定费 |
1.5% |
内计费字〔2001〕1278号 |
企业 |
市建委定额站 |
取消 |
9 |
社会保障费 |
3.5% |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
企业 |
市建委劳资办 |
取消 |
10 |
农民工保障金 |
建设造价的2% |
内建办〔2005〕135号 |
企业 |
市建委劳调办 |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及时退还 |
附表3 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承担方 |
收取部门 |
整改意见 | |
11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3.5‰(约5元/平方米) |
内价费字〔1993〕24号 |
企业 |
市、旗区质监站 |
取消 | |
12 |
天然气配套费 |
20元/平方米 |
内政发〔2002〕45号 鄂政办函〔2002〕142号
鄂政办函[2002]142号 |
企业 |
天然气公司 |
取消 | |
13 |
排污碰接费 |
按实际施工费用收取 |
|
企业 |
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
取消 | |
14 |
供暖碰接费 |
按实际施工费用收取 |
|
企业 |
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
取消 | |
15 |
自来水碰接费 |
按实际施工费用收取 |
|
企业 |
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
取消 | |
16 |
电增容费 |
35元/平方米 |
已取消 |
企业 |
供电局 |
取消 | |
17 |
防雷审图 |
1.2—2元/平方米(多数企业提供审图及检测共10元/平方米) |
内发改费字〔2005〕577号 内计费字〔2003〕387号 |
企业 |
气象局 |
按0.3元/平方米收取 | |
18 |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费 |
四类住宅楼:1元/平方米 |
内发改费字〔2007〕2273号 内发改费字〔2005〕1053号 |
企业 |
市电气消防检测站 |
按0.3元/平方米收取 | |
19 |
设计费 |
12—25元/平方米 |
计价格〔2002〕10号 |
企业 |
设计公司 |
执行12元/平方米 | |
20 |
勘测费 |
1.5元/平方米 |
计价格〔2002〕10号 |
企业 |
勘测公司 |
执行 |
附表4
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承担方 |
收取部门 |
整改意见 |
21 |
监理费 |
1.5元/平方米 |
发改办能源 〔2007〕1808号 |
企业 |
监理公司 |
执行 |
22 |
环评报告 |
|
计价格〔2002〕125号 |
|
环保中介机构 |
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40% |
23 |
测绘费 |
住宅1.36元/平方米, 车库2.04元/平方米, 商业2.27元/平方米, |
财综〔2001〕94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
企业 |
测绘公司 |
按0.3元/平方米收取 |
24 |
交易手续费 |
住宅3元/平方米(售房者承担)非住宅8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
内计费字〔2002〕278号 |
企业 |
市房管局产权交易中心 |
按每户10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