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关...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09〕54号
  • 成文日期
  • 2009-08-25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精品移民小区工程造价计价取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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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精品移民小区工程造价取费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精品移民小区工程造价计价取费的方案
   

  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  市建设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2009年我市16个精品移民小区工程造价管理,在计价范围和计价标准上建立统一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牧民安居住房建设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精品移民小区住房价格。农牧民精品移民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要与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精品移民小区的企业保本微利即可,要最大限度降低房价。精品移民小区住房价格的计价原则和取费标准要参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并予以进一步优惠。

  二、关于精品移民小区住房价格构成。农牧民精品移民小区住房价格由住房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住房成本包括:

  (一)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含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二)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三)满足基本入住条件的简装修费用。

  (四)管理费。

  (五)有关政策规定的收费,含工程排污费、养老、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六)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关于取费项目及优惠标准

  取费项目及优惠标准详见附表1—4,其中:

  (一)国家规定的取费按住房成本的14项与利润再加人工费调整之和计算。

  (二)管理费按住房成本13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按照后附表中相应整改意见执行。

  (四)利润按照住房成本13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五)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但要先征后返。

  (六)简装修费用不得超出300/平方米。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住房价格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费。

  (二)精品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建设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精品小区内的社区办公室、卫生所、幼儿园、学校,污水、垃圾处理、供暖、供水、沼气设施,道路、绿化、亮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因市旗区两级政府将拨专款建设,不再计入房价。

  (六)贷款利息不计入小区工程造价。

  (七)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附表1              

  工程造价中计提的费用

序号

取费类别

  计算基数

三类取费

 四类取费

本项目

取费

  1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

  7.96%

  6.38%

  2%

  2

  利润

  直接费

  7%

  7%

  3%

  3

  规费

  直接费+企管费+人工费调整

  4.8%

  4.8%

  2%

  3.1

  养老、失业保险费

  同上

  2.83%

  2.83%

  1.27%

  3.2

  医疗保险费

  同上

  0.67%

  0.67%

  0.47%

  3.3

  住房公积金

  同上

  0.89%

  0.89%

  取消

  3.4

  意外伤害保险

  同上

  0.26%

  0.26%

  0.26%

  4

  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计算

  

  

  

  5

  税金

  直接费+企管费+利润+规费

  +人工费调整

  3.44%

  3.44%

  先征后返

  

附表2                   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承担方

收取部门

整改意见

1

  基础设施配套费

  40/平方米

  

企业

旗区规划局

全部减免

2

人防费

1、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1200/平方米,首层,住宅20/平方米,非住宅36/平方米2、质监费3.5‰(人防造价)3、审图费10%(设计费)

1、内计费字〔200211052、内价费字〔199324号(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3、国人防办字〔2002〕第31号(未收费注册)

企业

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

住宅人防费、质监费、审图费取消

3

选址规划费

 800/

无规定

企业

 市规划局

取消

4

规划/址意见书

600/

无规定

企业

 旗区规划局

取消

5

建委审图费

  1.2—2/平方米

内计费字〔20021007

企业

市建委审图站

0.3/平方米收取

6

  承发包交易费

  公开招标1‰

  邀请招标2‰

内价费发〔199846

企业

市建委承发包交易中心

免收

7

  招标代理服务费

  1%-0.1‰(中标额)

计价格〔20021980

企业

招标代理机构

1‰收取

8

  定额测定费

 1.5%

内计费字〔20011278

  企业

市建委定额站

取消

9

  社会保障费

 3.5%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企业

市建委劳资办

取消

10

  农民工保障金

  建设造价的2%

  内建办〔2005135

  企业

  市建委劳调办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及时退还

 

 附表                            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承担方

 收取部门

整改意见

11

工程质量监督费

3.5‰(约5/平方米)

内价费字〔199324

企业

市、旗区质监站

取消

12

 天然气配套费

  20/平方米

  

内政发〔200245

鄂政办函〔2002142

  

  

  

  

  

  鄂政办函[2002]142

企业

 天然气公司

取消

13

 排污碰接费

 按实际施工费用收取

  

企业

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取消

14

供暖碰接费

按实际施工费用收取

  

企业

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取消

15

自来水碰接费

按实际施工费用收取

  

企业

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取消

16

电增容费

35/平方米

 已取消

企业

供电局

取消

17

防雷审图

1.2—2/平方米(多数企业提供审图及检测共10/平方米)

内发改费字〔2005577

内计费字〔2003387

企业

气象局

0.3/平方米收取

18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费

四类住宅楼:1/平方米

内发改费字〔20072273

内发改费字〔20051053

企业

市电气消防检测站

0.3/平方米收取

19

设计费

12—25/平方米

计价格〔200210

企业

设计公司

执行12/平方米

20

勘测费

1.5/平方米

计价格〔200210

企业

 勘测公司

 执行

  

附表4           

  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明细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承担方

收取部门

整改意见

21

  监理费

  1.5/平方米

      发改办能源

  20071808

企业

  监理公司

执行

22

  环评报告

  

计价格〔2002125

  

环保中介机构

  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40%

23

测绘费

住宅1.36/平方米,

车库2.04/平方米,

商业2.27/平方米,

财综〔200194

国测财字〔20023

企业

  测绘公司

0.3/平方米收取

24

交易手续费

住宅3/平方米(售房者承担)非住宅8/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内计费字〔2002278

企业

市房管局产权交易中心

按每户1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