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
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中的问题,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人民政府(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自治区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的程序和要求确定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及时、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或承办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后评估。
第二章 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
第六条 跟踪反馈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如期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开展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跟踪反馈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跟踪反馈情况,拟定跟踪反馈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报告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执行情况督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情况,督查可以采取书面督查、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能,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可以组织后评估工作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后评估工作承办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十二条 应当组织后评估工作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后评估工作承办单位:
(一)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需要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
(二)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的;
(三)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进行中期评估的;
(四)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的。
第十三条 整体评估、部分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三章 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委托评估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部门配合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听取意见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七条 后评估方法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意见征询、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考察、舆情跟踪、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后评估内容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它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四)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它决策是否存在冲突或不协调的情况;
(五)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和社会公众的认知、认可程度;
(六)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七)决策是否存在负面因素或其它不利影响;
(八)作出建议继续执行、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九)决策机关或者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运用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其中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照执行
旗区人民政府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和后评估,以及行政文件的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