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6〕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26〕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保障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以及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重量和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安全有序、分类管理、服务发展、协同监管”原则,统筹做好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民政府职责 市、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级层面推动设立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负责全市低空飞行活动管理,推动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负责统筹低空经济发展,制定低空经济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研究低空航路划设及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统筹推进应用场景拓展,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审批工作,对本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装备制造环节的行业管理,统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第七条 公安机关职责 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飞行管理规定,依法查处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负责督促飞行主体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工作,推进重点目标反制阵地建设。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黑飞”“扰航”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负责推进空域管理改革和空域分类划设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低空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需实现低空通导监等设施有效覆盖。监督低空物流安全,规范低空物流行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应急救援场景中的应用。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质量。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对接空中交通管理、民航等部门核查有关主体运营许可、人员资质、飞行活动审批等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统筹数据供需和共享工作,确保数据安全规范共享。指导交通、气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采集、整理、存储和管理低空飞行信息、地理信息相关数据资源。逐步将飞行活动申请咨询、管制空域查询、航行情报查询等业务纳入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其它部门职责 农牧部门规范农业植保无人机的使用,文旅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教体部门做好航空器体育赛事、飞行营地等方面的管理指导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结合自身职责做好对应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其它团体职责 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科研院校等协同参与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宣传与技能培训,提升使用者安全意识与操作能力。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守飞行许可、实名登记、空域管控等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共同守护低空公共安全。 第三章 公共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与租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监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生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并确保产品具备紧急避让、降落等应急处置功能,不得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破解相应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监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主体、飞行主体的销售、租赁、运营行为,确保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十五条 实名登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转让、毁损、灭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未依法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从事飞行及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操控资质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合法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第十七条 飞行活动管理 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低空飞行活动的日常服务工作,建设并运行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服务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合法合规、安全飞行。 组织、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应当对航空器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检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管制区域与限制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估辖区空域状况,提出管制空域设置的相关意见,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汇总后,经自治区提交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法确定管制空域具体范围。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四)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六)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它区域。 管制空域范围确定后,由市级公安机关提请市人民政府在有关平台发布公告。为保障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军事任务、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它紧急任务临时增加管制空域时,同步在有关平台发布公告。 真高120米以下,除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本市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上述适飞空域通过市级有关平台及时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 第十九条 飞行规则与避让 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飞行活动,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操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非管制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飞行活动应当遵守避让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它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二十条 商业运营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督与执法过程中,督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按照规定投保责任保险。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商业运营相关规范和标准,保障飞行安全和服务质量。 鼓励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与信息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相关企业遵守数据与信息安全规定,不得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采集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不得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飞行限制条件 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其它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现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时,不得继续飞行。遇有恶劣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情况,应当按照要求停止飞行活动或者改变飞行计划。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组织综合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当发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 违规飞行举报与处置 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相关部门。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反制设备管理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及使用要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军事、警务、海关缉私、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实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还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并接受其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相关部门承担。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鄂府发〔2026〕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26〕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负责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措施,协调推动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协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制度和流程,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符合服务标准的交易场所、交易设施以及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林业和草原、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供销合作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服务事项清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围标、串标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交易平台运行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交易目录 第七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原则,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规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在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市本级和康巴什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康巴什区以外的其它旗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以立项文件为依据,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派后,可以承接市本级和旗区总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交易服务工作。 (三)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五)全市自然资源交易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属地原则,在旗区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将进场交易项目信息、招标文件提交至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持备案表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项目发起方在招标、采购等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文件中资质、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设置是否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否存在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响应方的情形。 第十三条 交易信息应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国家、自治区指定媒介发布。项目发起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其它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与指定媒介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以及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公开招标公告、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约变更等内容,依法依规部分公开专家打分情况。 第十六条 涉及进场交易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应当使用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技术暗标”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规范、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推行工位法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模式。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采用其它方式产生评标评审专家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项目发起方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项目发起方委托确定中标人、成交人。 第二十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复评。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项目发起方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的问题予以纠正、复评。 项目发起方在组织纠正、复评程序前,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取得行政监督部门书面答复意见。项目发起方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复评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复评的,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实时跟进国家、自治区场所建设标准、数智化、智能监管等有关要求,适时升级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平台软硬件,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政策解读、平台监管、智能导办、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合规检测、智能辅助评标、智能清标、围标串标预警等交易服务方面。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通过改进技术方式、深化跨区域合作等措施,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等进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推动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项目发起方应当依托全区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元数据、音视频等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存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交易过程产生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落实组织招标、参加评标、督促履约、档案管理、处理异议、信息公开等方面职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起方应当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制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实绩考核挂钩。 项目发起方应当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对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实行定期轮岗或其它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按照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方法和程序,认真客观公正评标评审,协助配合项目发起方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依法承担责任并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制定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的办法措施并实施的,应当继续完善、实施;尚未制定的,应积极探索推行项目发起方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落实项目发起方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和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共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制度完善、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及案件查处、联合惩戒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评价管理工作,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有权机关报送。 第三十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采用现场监管和数字化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开标、评标期间出现的各类异常情况依法及时处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规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机制,明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存在“明显低价”投标情形的界定范围。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明确跨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分工,对投诉举报按照法定时限予以回复,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反馈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响应方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当向项目发起方提出,项目发起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项目响应方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投诉,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归集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责任,各行政监督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依规处置围标串标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构建数智监管等制度体系,建立招标投标交易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工作计划并常态化开展。 第三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分依托自治区监管“一张网”,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专家行为轨迹定位系统、智能辅助评标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动态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时预警分析异常交易数据、信息和专家行为等。 第三十七条 市、旗区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 第三十八条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和方式,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向相关部门反馈监督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以及清退的全周期动态管理制度体系,将专家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范畴并建立对应的考评机制,及时清退失信、违规、违法专家。 第四十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将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范畴,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第四十一条 全面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政策。探索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支持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发起方,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二)项目响应方,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主体。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鄂府发〔2018〕7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鄂府办发〔2026〕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6〕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21〕4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该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我市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 今后,此项工作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5〕35号)执行,各旗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1日
鄂府办发〔2026〕1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26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6〕1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6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压实责任链条,按时高质量完成立法项目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按时序进度推进立法进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6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 一、审议项目(1项) 序号 立法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 1 鄂尔多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 二、预备审议项目(1项) 序号 立法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 1 鄂尔多斯市健康影响评估管理办法 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 适时 三、调研项目(3项) 序号 立法项目名称 牵头单位 完成时间 1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1月 2 鄂尔多斯市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1月 3 鄂尔多斯市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市司法局 2026年11月
鄂府办发〔2026〕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亚洲柔道锦标赛鄂尔多斯市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6〕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亚洲柔道锦标赛鄂尔多斯市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2026年亚洲柔道锦标赛鄂尔多斯市 任务分工方案 2026年亚洲柔道锦标赛及赛前集训营、赛后教练员培训班将于4月7日至26日在鄂尔多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馆举行,赛事规模约500人。参赛国家的邀请、签证由国家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协调落实。为了做好赛事地方承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概况 集训营于4月5日报到,4月7日—13日开展集中训练,由国家柔道队、哈萨克斯坦柔道队和自治区柔道队组成,规模约100人。 锦标赛共有来自亚洲约25个国家与地区的代表队参赛,运动员及随队官员约260人。4月14日国际技术官员、各国家与地区参赛代表队报到;4月14日—15日适应场地训练;4月16日—19日比赛;4月20日12:00前离会。运动员食宿地点为伊金霍洛旗双满福源国际酒店,技术官员、裁判员食宿地点为康巴什区希尔顿花园酒店。比赛设开幕式和颁奖式,简化开幕式(20分钟内),颁奖分别在每个项目决赛后进行。 赛后教练员培训班,4月19日全天报到,4月20日至26日正式授课培训,参训人员为亚洲各国柔道专业教练员,共有6名讲师和41名学员。食宿地点为康巴什区希尔顿花园酒店,培训地点为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馆。 (一)主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亚洲柔道联合会 承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柔道协会、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开幕式 1.时间:4月16日(具体时间待定); 2.地点:鄂尔多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馆; 3.开幕仪式流程: (1)亚柔联、中国柔道协会、国际柔道联合会会旗入场; (2)运动员入场; (3)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4)致欢迎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5)领导讲话(亚柔联、中国柔道协会); (6)运动员宣誓; (7)技术官员宣誓; (8)宣布开幕。 (三)颁奖式 1.时间:每个项目决赛后进行,邀请在场领导颁奖; 2.地点:鄂尔多斯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馆; 3.颁奖仪式议程: (1)介绍参加闭幕式和颁奖的领导及嘉宾; (2)宣布比赛成绩; (3)颁奖; (4)合影留念; (5)退场。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赛事顺利进行,成立专项工作组: 主 任:苗程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杨继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尚二平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委 员:乔智平 市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高 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政府新闻办主任 韩占全 鄂尔多斯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秦闻萍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 陶文辉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 王景隆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 唐达来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 杨雨龙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郝 赟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何万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闫彩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田生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 峰 市农牧局局长 李 芸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白剑刚 市商务局局长 白永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亚彬 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马保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颖超 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书记 李建忠 市合作交流中心副主任 倪 虹 市融媒体中心党委书记 温 浩 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晶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石 磊 市气象局局长 朱 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树伟 康巴什区委常委、副区长 陈小军 伊金霍洛旗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田 斌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专项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竞赛工作、新闻宣传、安全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6个工作组,专项工作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赛事活动结束后自行撤销。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杨继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尚二平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韩占泉 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阎红梅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赵 哲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高 碧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亚格 市商务局副局长 新吉乐图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玉飞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阿如娜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宇飞 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子超 市合作交流中心副主任 何 慧 市乌兰牧骑队长 联络员:黄 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三科 负责人(联系电话:15548215777) 纳生道尔计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竞体科科长 (联系电话:1580489343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赛事组织实施方案,综合协调、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组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邀请出席开幕式和颁奖仪式有关领导;组织召开筹备会议并做好记录;做好比赛期间现场指挥调度工作,跟踪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起草文字材料、编印工作信息、归集档案合同等;负责协调境外运动员入境参赛事宜,收集相关出入境信息;制定开幕式工作流程,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运动员(伊金霍洛旗双满福源国际酒店)、志愿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裁判员、竞赛官员、各代表队、志愿者接送站和赛时交通摆渡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台湾运动员的报备和涉台知识培训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赛事招商工作;推出赛事期间促进消费代金券,并组织发放。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籍运动员的邀请、备案及外事礼仪、相关会议和接待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安排文艺节目;推出“跟着赛事去旅行”精品旅游线路,发放旅游消费券,组织相关旅行社进驻运动员和裁判员驻地,推介我市旅游相关产品。开展非遗、文创产品展销展示。 市农牧局做好赛事期间在比赛场馆、运动员和裁判员驻地酒店的农特产品宣传推广工作。 市合作交流中心负责竞赛官员、仲裁及裁判员团队(康巴什区希尔顿花园酒店)的接待工作。 (二)竞赛工作组 组 长:尚二平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阎红梅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秦闻萍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 陶文辉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 王景隆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 唐达来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 张作宇 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副书记 联络员:赵小龙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话:18647788810)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配合亚柔联、中国柔道协会做好竞赛组织的整体协调、调度、管理、联调工作,协调酒店配合做好代表队食宿等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技术官员、仲裁、裁判团队的选派和集中培训工作;印制参赛手册、秩序册、赛事竞赛日程、成绩册;做好比赛场地的氛围营造及布置工作;做好裁判员劳务费和相关人员补助的发放工作;设计制作、发放相关人员以及车辆等证件;配合做好各代表队、竞赛官员、裁判员、志愿者的赛时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奖牌、吉祥物等竞赛物资的设计和制作;保障比赛场馆基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做好竞赛设备器材的配置、开幕式的统筹调度、场地布置及赛场区域划分、转换和检查等工作;做好颁奖仪式的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动员市属各高校做好竞赛志愿者(优先懂外语的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工作,做好志愿者培训和管理工作,在机场、火车站、接待酒店、比赛场地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四所高校配合。 (三)新闻宣传组 组 长:高 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政府新闻办主任 副组长:张 斌 市融媒体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 王永杰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贺占平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联络员:郭 磊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15704884508) 杨天惠 市教育体育局宣传科科长 (联系电话:18547708699)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提出宣传报道的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媒体记者的邀请、协调、联络等工作;媒体安全风险管控及新闻宣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活动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控、研判、处置、引导及突发事件的新闻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负责提供活动新闻通稿,并协同市委宣传部共同负责好媒体记者的邀请、协调、联络等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利用暖新闻APP、微信公众号、抖音、报纸、广播、电视等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增加赛事的曝光度和话题热度。 (四)安全保障组 组 长:朱 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贺占平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郝晓军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副支队长 奇钨乐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 雄 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张利民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郝继中 康巴什区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陈小军 伊金霍洛旗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 联络员:王跃超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防控大队队长 (联系电话:13384886185) 市公安局和康巴什区公安分局、伊金霍洛旗公安分局负责赛事活动场地、酒店(运动员在伊金霍洛旗双满福源国际酒店食宿、裁判员在康巴什区希尔顿花园酒店食宿)及相关区域的安全保卫监管工作、人员疏散及突发事件处置;境外运动员入境参赛事宜;比赛场馆停车区域划分及交通疏导工作;证件通行区域划分和贴标工作。 国家安全局负责比赛期间的国家安全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调应对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相关旗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比赛场馆,运动员、裁判员驻地酒店的消防安全及应急处置工作,比赛场馆根据实际需求保障安排消防车。 (五)医疗保障组 组 长:闫彩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阎红梅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靳尚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郝晓军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副支队长 联络员:黄海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应急科科长 (联系电话:18647779569)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赛事活动医疗保障工作,处理赛事期间发生的医疗紧急事故和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赛事活动医疗救治所必备的专业人员、物资,组建5组专业医疗保障团队(每组3人),其中3组派驻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馆赛场(2辆救护车),2组分别派驻伊金霍洛旗双满福源国际酒店、康巴什区希尔顿花园酒店;在运动员酒店和裁判员酒店配备1名医生和1名护士;安排定点救治医院,提供绿色救援通道等便利条件;对赛事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急救培训。 市公安局负责比赛期间急救道路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杨继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阎红梅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张垸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哈斯其劳 市工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伍秀峰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杨树伟 康巴什区委常委、副区长 白昊民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永军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李 文 市城市水务公司自来水厂厂长 联络员:黄 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三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15548215777) 解远峰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335477812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做好保障裁判员、运动员入住酒店的食品卫生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相关旗区工信部门和四大运营商,做好比赛期间场馆的通讯信号保障工作。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做好比赛期间比赛场馆、运动员和裁判员驻地的供暖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赛前一周及比赛期间气象预报。 鄂尔多斯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做好比赛场馆及运动员裁判员驻地酒店的生活用水保障工作。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落实赛事人员开设专属服务柜台和安检通道及停车区。 市供电公司负责比赛场馆电网侧用电保障工作,协助对比赛场馆开展内部电力设施进行用电安全检查,保障比赛场馆用电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2026年亚洲柔道锦标赛是我市承办的洲际级重要赛事。办好该项赛事,对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城市知名度、树立“暖城”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各成员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举办好该项赛事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紧盯重要环节和重要时间节点,抓紧抓好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切实把赛事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影响。 (二)积极谋划,周密部署。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运行体系,尽快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层层压实责任、高效落实任务。各工作组要及时下沉比赛场馆,督促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要统筹各类新闻媒体和社会资源,全方位做好赛事前期预热工作,全流程做好赛事宣传报道,全力提升赛事知名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浓厚的比赛氛围。
鄂府办发〔2026〕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合成生物+”2026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6〕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进“合成生物+”2026年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8日 鄂尔多斯市推进“合成生物+” 2026年行动方案 为大力推进“合成生物+”行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开辟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曲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6年,以“创新引领、项目支撑、产业赋能、生态构建”为核心,锚定“科研有突破、中试有成效、项目有落地、产业有规模”总体目标,建成投用鄂尔多斯市生物制造创新中心,推进与其它研究机构合作,支持各类科创主体在我市建设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成2个项目,力争谋划推动更多项目,探索合成生物产业化发展新路径。 二、发展方向 立足我市煤炭、生物质等资源优势和能源化工产业基础,以“煤—化工—生物”跨界融合发展为主线,重点谋划推进生物基化学品和材料、替代蛋白、生物质高附加值转化三大方向。 生物基化学品和材料方向,以煤化工合成气、工业尾气中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为原料,通过微生物发酵技术实现碳资源的定向捕获与转化,生产乙醇、有机酸等化工产品;以化学品为原料,通过生物发酵、酶催化等工艺,延伸生产聚乳酸、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等生物基材料。 替代蛋白方向,以煤制甲醇、绿色甲醇、甲烷等化合物为原料,通过培育高效工程菌株,规模化生产饲料蛋白、食品级蛋白等高值化微生物蛋白产品。 生物质高附加值转化方向,以玉米芯、秸秆等非粮糖源为原料,通过合成生物发酵技术,生产食品级添加剂、医药中间体等高附加值产品。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合成生物丙酸钙、生物发酵法制乙醇等现有项目加快建设、年内投产。制定合成生物产业链招商图谱,聚焦国内行业重点企业、产业链关键企业、细分赛道优势企业,建立合成生物招商小分队,力争达成意向企业30家,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发展。 (二)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伊金霍洛旗建设鄂尔多斯市生物制造创新中心,鼓励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鄂尔多斯实验室等机构拓展合成生物研究方向。持续引进元素驱动、江南大学、北京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等相关研究机构,靶向招引高水平领军人才及团队,实行“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夯实产业发展人才科技支撑。 (三)优化中试基地功能布局。推进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创新技术中试基地、鄂尔多斯实验室准格尔中试基地拓展合成生物细分产业,推动达拉特旗等具备产业基础、要素优势的地区建设更多专业化中试基地。鼓励研发机构与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转化,通过购买、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实施一批高质量项目。 (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超市。推进鄂尔多斯市碳中和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共同建设“鄂尔多斯科技成果超市”,引进并挂牌展示一批合成生物产业科技成果,搭建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桥梁,赋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对接,提升创新资源链接和供需匹配效率。 (五)举办产学研对接会。组织合成生物产学研对接活动,邀请合成生物领域重点企业和院士专家学者、科研机构参加,为企业、科研机构和相关高校搭建集高端对话、成果发布、交流合作于一体的对接平台,助力转化落地一批合成生物科技成果。 (六)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接国家生物制造产业创新中心、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等机构,争取在我市举办全国性合成生物大会或创新创业大赛,吸引国内外优质创新团队、创业项目参与,通过专业化组织,高标准优选和培育一批有潜力、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企业,为全市合成生物领域创新创造持续注入新动能。 四、保障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明确市工信、发改、科技、商务、能源等部门和重点旗区、重点园区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季度调度、半年评估、年度考核工作机制,实行挂图作战、清单管理。加快出台合成生物产业支持政策,确保合成生物重点项目落地建设。
鄂府发〔2026〕15号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鄂府发〔2026〕15号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和防灭火戒严管制期:全市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明确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全市国有、集体、个体林场(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部及各旗区划定的管制区。 三、严禁在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丢弃火种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属地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四、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灭火戒严管制区,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防火期内全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 七、防火期内全市各类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防灭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九、检查发现辖区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鄂府发〔2026〕1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鄂府发〔2026〕1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鄂尔多斯市推动文化旅游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全市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文旅产业转型升级 (一)扶持重点文旅项目建设。深入挖掘鄂尔多斯地区沙漠、草原等旅游资源品牌,培育特色文旅业态,统筹各类文旅资金,重点支持沙漠度假、草原度假等项目建设。突出发展沙漠旅游,加强沙漠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沙漠旅游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发展沙漠越野、机车穿越、自驾露营、休闲度假、骑乘徒步等特色沙漠文旅产业。优化发展草原旅游,支持打造“生态观光+休闲度假+文化体验+户外运动+科普研学”复合型草原旅游景区。对于开发建设沙漠旅游、草原旅游等项目产品并建成运营的,按其申请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深化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文旅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重点对新开发建设的低空旅游、工业旅游、冰雪旅游、康养旅游、婚庆旅游、夜间文娱、旅游演艺、影视产业、旅游民宿及主题乐园、品牌活动(城市IP)等新业态项目,申请年度建成运营的,按照实际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实施智慧化建设、亲子房(家庭房)改造等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文旅赋能城市更新。支持企业依法依规改造利用闲置工业厂房、老旧街区,盘活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改造建设文化旅游体验性场馆、旅游休闲街区等建成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网红打卡商场、有旅游带动作用的商业综合体进行提质升级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补贴。 (四)培育发展数智文旅新业态。持续提升鄂尔多斯文旅大数据平台和“云游鄂尔多斯”运营效能。鼓励和支持文旅企业、非国有博物馆等,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元宇宙、全息投影、数字光影、智能感知等技术和设备建设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打造文化旅游消费体验新场景,对申请年度建成运营的,按照实际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促进文旅设施设备提升。加大文化旅游领域“两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文旅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对项目设备符合大规模设备更新条件的,按照实际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前提下,对已获得国家补贴支持的可以叠加支持。 (六)提升文化创意产品供给。支持文旅企业充分提升“暖城鄂尔多斯”城市品牌价值,深入挖掘地区黄河文化、河套文化、青铜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全力打造爆款文创产品、旅游商品,推动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活起来”。对文旅企业开展文创产品研发、制造、加工和搭建营销平台的,根据示范效应、实施进度、预期收益等,按照项目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水平。支持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推动“文博+旅游”“非遗+旅游”融合发展。对以市场化方式在我市展出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精品陈列,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对非国有博物馆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非国有博物馆更新陈列展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保护名录的,分别给予保护单位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特色微短剧生产创作。支持企业拍摄制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鄂尔多斯形象、讲述鄂尔多斯故事的微短剧,通过备案审查并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按照微短剧质量和播放量(播放量统计以主要视频网站后台数据为准,需提供加盖平台公章的证明材料),给予第一出品方制作成本的20%(制作成本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荣誉并上线播出的微短剧,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文旅企业贷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及文旅行业特点,创新“文旅贷”专属信贷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文旅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加大对文旅企业的信贷投放。对在鄂尔多斯市域内实际经营的文旅企业当年新增贷款,且用于本企业经营发展或项目建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合同贷款利率就低原则,按贷款到位资金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万元的贴息。 二、提升文旅供给服务质量 (十)完善旅游交通服务网络。加快交通干线与景区连接线建设,增强机场、高铁站、汽车站等客运枢纽旅游服务功能,鼓励旅游客运企业和文旅企业积极开展深层次、多领域、多形式合作,支持升级改造A级旅游景区道路及旅游交通标识体系,拓展定制旅游客运服务,对开通中心城镇至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直通车,按照年运营成本的30%给予运营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一次性新开通旅游直通车线路3条(含)以上并持续经营的运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鼓励支持客运企业、文旅企业等开展旅游汽车租赁服务,对依托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客运枢纽及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等场所,开展落地租车、异地还车等服务的,按照年运营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旅游汽车租赁业务的,按照年运营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一)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健全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对在旅游场所改扩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游步道、标识系统、休憩设施、自驾营地、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以及完善大型演艺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并建成运营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加强大型演艺活动基础保障,对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期间,提供交通接驳、电力通信等服务保障的企业,根据演出规模和效应等,按照实际运行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基础通信企业针对旅游景区开展网络带宽拓展、移动信号提升工作,对建成运营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在重点客源市场设立营销推广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点),并在当地城市自主实施鄂尔多斯文化旅游推介、市场拓展、游客招徕业务的,按照年运营成本的3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支持文旅企业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文旅宣传推广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支出费用的20%给予扶持,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推动文艺生产创新创优。推动“一舞一调两歌”(鄂尔多斯舞、漫瀚调、鄂尔多斯短调民歌、古如歌)等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支持地区音乐、舞蹈、舞台剧等优秀艺术作品创作及成果创新转化,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建立全市重点文艺精品生产项目库,对列入重点项目库,具有显著社会效益、体现鄂尔多斯元素、展示地区形象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按照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加强文旅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举办导游员大赛等,提升文旅市场服务质量,对在我市注册且与文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并实际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获评特级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考取高级导游员的奖励1万元,考取中级导游员的奖励0.5万元,考取外语导游证的奖励0.3万元,同一人员同一级别资质不重复享受奖励。加强入境旅游外语导游员服务保障,鼓励支持文旅企业引进外省市地区外语导游员,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补贴(每月实际带团天数不少于15天)。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比赛且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自治区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文旅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文化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全市各级政府要着力补齐旅游道路、充电设施、通讯信号、旅游标识等文旅产业发展短板,做好文旅场所通电通水等基础性保障。 (二)强化资金和土地保障。以上措施涉及的财政资金保障事宜,按照现行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承担(以后年度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比例若有调整,按调整后分担比例执行)。各级主管部门要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积极争取各项专项经费,将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构建文化旅游业多元投入机制。依法依规保障旅游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地方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旅游设施建设。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依规把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降低用地成本。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文化新业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23号)精神,经自治区或市级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可比照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创意策划、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等人才培养力度,引进文化和旅游高层次人才。鼓励政府、企业和高校共建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培训联动机制,推进文化和旅游类学科与专业建设,建立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智库,建设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实施一批文化和旅游基础理论、应用对策研究项目。加强导游人才供给和业务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旅游专业技能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文化和旅游领域诚信体系,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畅通监督投诉渠道,联合开展文旅市场执法检查,全面推行柔性执法,打造暖城诚信旅游品牌。健全旅游协会行业自律机制,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和品牌建设,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守住安全生产、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奖励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机制,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依法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涉及相关奖励补贴资金措施,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符合本市其它相关政策措施或本措施的同一事项(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鄂府发〔202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林草产业发展十条措施(2026-2028年)的通知, 鄂府发〔2026〕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林草产业发展十条措施(2026-202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林草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2026-2028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的决策部署,不断挖掘培育森林“四库”功能,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一)实现生态提质。到2028年,文冠果种植面积突破1万亩,人工种植甘草面积突破10万亩,山杏、沙棘种植面积均突破100万亩,柠条等饲草种植面积突破2000万亩,全市林草生态质量全面提升。 (二)实现产业增效。聚焦林果、甘草、饲草、文冠果四大主导产业,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到2028年,全市林草产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林草产品加工及制造业产值突破10亿元。 (三)实现惠民利民。重点推动规模以上林草企业发展,引领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到2028年,规上林草企业达到10家,年辐射带动农牧户2万户、户均增收5000元以上,形成“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支持措施 (一)建强林果产业集群。重点培育以山杏、苹果、沙棘为主导的林果产业体系,市本级综合考虑林果产业规模、产业链完整度、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及产值效益等关键指标,连续三年对林果建设、加工制造增速超过10%,且年新增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旗区,每年安排最高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统筹用于推动林果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高附加值发展。支持林果产业技术研发与改造提升,对开展设备更新改造、新产品研发且年林果深加工突破1万吨的经营主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土地流转费)的4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原材料收购及精深加工,对年精深加工苹果突破500吨的经营主体,按照每吨500元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收购山杏(含杏仁、杏核、杏干等)、沙棘突破1000吨并进行精深加工的经营主体,按照每吨1000元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各旗区人民政府。本政策列出的责任单位中均涉及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不再单独列出) (二)培优甘草产业基地。重点推动甘草等沙生中药材种植、采集及精深加工发展,充分发挥“沙戈荒”大基地建设优势,推广“板上发电、板下种植”模式,市本级综合考虑甘草产业规模、产值效益、产业链完整度、联农带农效益等指标,连续三年对甘草等中草药材种植及加工年产值增速超过5%,且新增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旗区,每年安排最高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统筹用于推动甘草产业规模化发展。支持甘草精深加工,对以甘草为主的中药材精深加工进行分级奖补,对加工突破200吨、1000吨、3000吨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吨500元、800元、1000元补助奖励,单个经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建设,对通过国家级、自治区级GAP认证的基地,分别给予每亩200元、100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甘草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精深加工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的甘草产业园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土地流转费)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 (三)深化柠条全产业链发展。重点推动以柠条为主的饲草产业发展,市本级综合考虑柠条种植面积、加工产值、产业链完整度、区域带动力等指标,连续三年对柠条种植及加工年产值增速超过10%,且新增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旗区,每年安排最高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统筹用于推动柠条种植、研发、加工、销售全链条提质增效。支持饲草生产规模提升,对以柠条为主的饲草料加工年生产规模达到2万吨、5万吨以上的经营主体进行分级奖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支持饲草加工园区建设,对新建或改扩建以柠条为主的饲草加工园区,年加工能力突破20万吨、50万吨、100万吨的经营主体,按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土地流转费)的8%、20%、4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鼓励全株高值化利用与产品研发,对开展饲草料配方研制并取得国家专利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以柠条为主的饲草在绿肥、药品、工业用油等领域的研发及成果转化,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经营主体推行柠条草场“种养结合代加工”模式,全力支持草原畜牧业“统种统养共富”建设,对联农带农效果明显、产销对接关系稳定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 (四)壮大文冠果产业。重点以文冠果基地建设及加工利用为主,市本级综合考虑文冠果种植面积、年产量、加工转化能力、品牌建设成效等指标,连续三年对文冠果建设及加工产值突破200万元的旗区,每年安排最高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鼓励壮大文冠果产业。支持文冠果种植基地建设,对集中连片新建标准化文冠果种植或育苗基地突破1000亩且达标验收后,按照每亩1000元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照标准化种植基地标准改造提升老旧基地达到500亩且达标验收后,按照每亩800元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文冠果生产加工能力提升,对新建、改扩建设备投资额突破200万元以上的精深加工生产线,按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 (五)强化良木良种培育。聚焦种业振兴行动,实现乡土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支持良种基地及种质资源库建设,对建成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的经营主体,最高给予600元/亩补助奖励;对于新建、巩固提升草种繁育基地的经营主体,最高给予500元/亩补助奖励。支持优质林草种选育与认定,鼓励科研单位围绕林果、文冠果选育高产量、高活性成分的优良品种,围绕柠条、甘草选育固沙能力强、耐寒耐旱的乡土优良草种,对选育优质品种并通过国家审定的经营主体,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品种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 (六)扶持特色产业建设。聚焦培优“三北”工程种苗、樟子松嫁接红松、生物质绿色能源、智能机械装备、林草碳汇等特色新兴产业,鼓励发展红枣、葡萄、海红果、梨等精品产业,对符合国家“三北”工程六期建设范畴的原料林基地建设、经济林平茬抚育管护等项目,全部纳入工程建设范畴。对新建规模在500亩以上的特色林果、木本粮油产业基地,按照投资额4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防沙治沙成效好,将绿色、循环利用、低碳等措施纳入产业全链条,且产业基础好、产业链条长、区域特色明显的产业,纳入国家“三北”工程“两化”项目,给予1000万元项目补贴。对于形成稳定规模、具备市场前景的产业,逐步提高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七)鼓励林下经济发展。聚焦林下适度规模经营,在不影响森林整体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人才、技术等优势,建设高标准林下经济基地,创新“国有林场+”模式,将林下经济发展作为国有林场“场村合作”重要内容,打造“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联结机制,带动周边农牧民就业增收。支持相对集中连片、以林下中药材、林菌、林禽为主的林下经济基地建设,按照投资额4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八)打响优质林草品牌。聚焦扩大林草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构建“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三位一体品牌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培育,对开展林草产业精深加工等企业首次年度升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林草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本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提升产品竞争力,鼓励“三品一标”认证,对新认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产量达到500吨以上的林草企业认证费用进行全额奖补;对新登记名特优新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林草产品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30万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九)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对联农带农成效显著的经营主体,加大政策及资金倾斜力度。加大品牌宣介力度,对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内外各种展洽活动,按单次活动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参展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支持电商与跨境销售,对开展跨境电商或出口销售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支持线下渠道建设,对在全国一线城市、省会城市新设立林草产品专营店、直销店、旗舰店、体验馆的经营主体,店铺及仓储面积累计在3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营销,给予设店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 (十)强化科技研发赋能。聚焦林果、甘草、柠条、文冠果高附加值研发,全面落实“科技新政30条”2.0版,依托荒漠化防治与可持续发展院士工作站、内蒙古草产业园区创新中心基地等平台,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等科研院所的深度合作。支持新质生产力培育,依托中央、自治区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及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开展“经济林果新品种选育”“林果采摘机械设备研发”等科研攻关,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支持开展标准制定,对主导或参与制定林草产业方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林草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林长制工作重要内容,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7000万元资金,连续三年支持林草产业发展,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的方式,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旗区财政,由其统筹用于全产业链发展,同时符合多个条件的旗区原则上每年度只扶持一个优势主导产业,其它符合条件的奖补工作纳入市本级切块资金范畴。整合林草、农牧、水利、自然资源等领域相关资金,鼓励享受奖补的旗区配套产业资金。 (二)加强人才保障。全面落实人才新政“双30条”,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聚焦特色产业发展开展专业学科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推动科技特派员通过“包点挂项”等方式下沉服务一线,结对帮扶重点项目、企业和农牧户。组建林草产业专家服务团,柔性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为项目提供规划咨询、技术指导和创新支持。 (三)加强政策支持。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依法利用煤矿露天排土场开展经济林果种植,利用退化沙化天然牧草地开展人工种草和草种繁育,鼓励利用绿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发展林草产业。强化用水保障,优先保障水资源未超载区域林草产业发展用水需求。市林业和草原局定期评估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解决项目推进难点、堵点问题,保障项目建设全程畅通。 (四)加强金融服务。用足用好《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鄂府发〔2025〕48号),切实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及农牧民,给予利率优惠和延长贷款期限支持。推动将林草产业纳入政策性保险覆盖范围,帮助经营主体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 本措施所有奖补、补贴项目以“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为实施原则,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同一企业(项目)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可同时享受;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市本级其它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支持林草产业发展十条措施(2026-2028)
鄂府发〔2026〕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动羊绒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发〔2026〕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推动羊绒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鄂尔多斯市推动羊绒产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进一步夯实鄂尔多斯市羊绒产业的发展基础,完善产业链条和配套服务,推进全市羊绒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巩固产业领先地位,加快打造“世界绒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夯实产业基础 (一)支持良繁体系建设。支持阿尔巴斯绒山羊国家级保种场建设,对年度新增培育100只以上且绒纤维细度在14.5微米以下的优质种公羊国家级保种场,每年给予奖补50万元;支持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场建设,对年度新增培育50只以上且绒纤维细度在14.5微米以下的优质种公羊种羊场,一次性给予奖补30万元。位于阿尔巴斯绒山羊核心养殖区域的种羊场,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可连续三年享受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本政策列出的责任单位中,第一个为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均涉及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不再单独列出) (二)支持提升良种供给能力。对养殖(场)户购买绒纤维细度在14.5微米以下,并经农牧部门鉴定合格的优质阿尔巴斯绒山羊种公羊,每只给予2500元补贴(国家良种补贴1600元,市级补贴900元)。如上级政策调整,市级补贴部分予以调整,确保补贴总额为250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三)支持绒山羊保种户建设。采取“先认定后奖补”的方式,对经农牧部门鉴定备案的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户,按存栏规模分级给予补助奖励。其中,存栏基础母羊50只(含)—100只且绒纤维细度在14.5微米以下的超细型保种户,每户给予5000元奖补;存栏基础母羊100只(含)以上且绒纤维细度在14.5微米以下的超细型保种户,每户给予1万元奖补;存栏基础母羊50只(含)—100只且绒纤维细度在15.5微米以下的细型保种户,每户给予3000元奖补;存栏基础母羊100只(含)以上且绒纤维细度在15.5微米以下的细型保种户,每户给予6000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四)支持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支持优质种群提纯复壮,对开展种公羊、基础母羊生产性能测定的实施主体,每只给予15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和标准化生产 (五)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对提供抓绒、配种、诊疗、疫病防控、饲草料收贮加工、饲养管理技术指导等服务且年服务500户以上的现代畜牧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六)支持“统养共富”联农带农建设。鼓励农牧户通过联户经营、入股合作等方式,有效整合草场、牲畜、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提高经营效益。对流转草牧场1万亩以上,舍饲、半舍饲养殖绒山羊2000只以上且订单式收购不少于20户合作社、养殖户等经营主体绒山羊的大型牧场(通过“订单收购”经营主体绒山羊不少于1000只),按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舍饲圈养绒山羊5000只以上且订单式收购不少于50户合作社、养殖户等经营主体绒山羊的大型养殖场(通过“订单收购”经营主体绒山羊不少于3000只),按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七)支持标准化示范牧场建设。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资源化要求,对阿尔巴斯绒山羊基础母羊存栏100只(含)—200只、基础母羊存栏200只(含)以上的养殖场户,按照“补齐短板”的原则给予支持,对养殖场基础设施、现代化牧草种植设施设备及智能化设施设备等进行改造升级的,每户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三、持续优化产业生态 (八)支持技术升级与绿色转型。聚焦羊绒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全链式改造提升,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不断提高精深加工能力。对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或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提升改造的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制造业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培育梯次优质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支持引进新兴创新企业。围绕绒山羊养殖—分梳—纺纱—针织服装以及成衣服装制作—零售以及出口,引进一批优质原料面料、精品服饰制造、设计研发、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重点企业和项目,进一步激发羊绒产业活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 (十一)支持企业申报各类荣誉奖项。对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各类科技荣誉的企业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奖项的企业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品牌打造 (十二)支持打造“阿尔巴斯”原绒品牌。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阿尔巴斯”原绒品牌打造,通过开展原绒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和推广,与国内企业及国际羊绒制品企业合作,标注羊绒制品原材料产地等方式,提升“阿尔巴斯”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将“阿尔巴斯”打造成为全球知名原绒品牌。(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着力加强市场营销 (十三)支持优质优价收储体系建设。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为原则,自愿开展优质优价收储的企业,按照市财政承担40%、旗区财政承担30%、企业承担30%的比例,在市场价基础上,对出售优质羊绒的养殖主体进行奖补。其中,瓜子绒纤维细度小于等于14.5微米、每公斤奖补300元,14.51—15微米、每公斤奖补200元,15.01—15.5微米、每公斤奖补100元,15.51—15.8微米、每公斤奖补50元。周岁套子绒每公斤奖补2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十四)支持羊绒交易中心建设。按照全市统一布局,鼓励建设集原绒收储、交易结算、资金融通、实物交收、质量检验、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一体的交易市场,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十五)支持企业加强产品营销。支持企业加强上下游产销对接,扩大羊绒及其制品市场占有率和出口额。对在国外设立品牌直营专卖店或建设(租用)海外仓的,按建设或租赁费的30%给予奖补,每个店(仓)每年最高300万元。对在国内设立品牌直营专卖店的,按建设或租赁费的30%匹配消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极组织羊绒专营商场商圈申报自治区特色商业项目,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支持办好国际羊绒羊毛展览会。每届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举办鄂尔多斯国际羊绒羊毛展览会。对标国际标准,将其升级为“全球羊绒产业博览会”,推动展会与产业集群联动,构建产业升级新生态。(责任单位:市贸促会) (十七)支持开展产品展销。支持羊绒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展洽活动,对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内外展洽会和对接活动(含国家、自治区要求参加的展洽会),按单次活动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参展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十八)支持全产业链科技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科研院所协同,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实施绒山羊全产业链技术创新,支持做强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育种、养殖”前端产业链,做大“收绒、洗绒、梳绒”中端产业链,做优“纺、染、成衣、品牌”后端产业链,逐步形成完备的“种源供给+养殖管理+市场交易+生产加工+品牌营销”羊绒全产业链科技创新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支持建立科技创新平台。鼓励羊绒产业链链主企业、规上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及科研机构建立各类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鼓励企业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按照科技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支持设计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引进羊绒技术成果并进行转化,根据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按照科技政策予以支持。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转化通道。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科技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二十一)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参与羊绒产业(包括碳足迹与可持续发展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强化人才要素汇聚。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全面落实人才新政“双30条”与“科技新政30条”,鼓励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向羊绒企业输送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构建“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模式。鼓励企业采用政企校合作模式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速技能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开展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与技能培训,对根据羊绒企业紧缺岗位需求开展专业转换与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实践类培训2000元/月/人、其他培训1500元/月/人。鼓励学员考取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培训学员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企业招用培训合格毕业生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引才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三)强化金融要素支撑。对羊绒产业厂房建设、设备更新等给予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羊绒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四)强化服务要素保障。支持饲料饲草、种业提升、动物疫病防控、粪污资源化利用、宣传推广、特色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等方面建设,支持开展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和策划等项目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政策以“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为实施原则,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同一企业(项目)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可同时享受;同时符合市本级其他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级财政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旗区、部门落实政策的督促评估。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验收程序,做好政策宣介、解读、实施,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虚报、骗取和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主体,取消享受补贴政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项目补贴。 《鄂尔多斯市推动羊绒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