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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乔建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2-22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乔建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乔建江任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王高炜任市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宋晓磊任市财政局副局长;   孟军任市财政局副局长;   孙军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军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海军任市农牧局副局长;   班慧丽任市农牧局副局长;   乔锦丽任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黄塔娜任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彭军任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王蕾任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屈光荣任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马晓瑜任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智勇任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钟财富挂职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时间为一年,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   免去金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王水云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苏云高娃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国良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小平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2-22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小平等试用期满任职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云小平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赵栓任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苏俊杰任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焦晶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杨海军任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王奋林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刘鹏飞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王宇飞任市农牧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刘玉飞任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雷文廷任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薛彦伦任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3年1月起算;   奇凤任市水利局副局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副主任,任职时间从2022年9月起算。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丁挨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1-1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丁挨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府任字〔202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丁挨玺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免去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任职务;   白广华任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任,免去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孙榕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乔世怀任市能源局副局长,免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奇钨乐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市地震局局长职务;   莫日根吉雅任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燕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秦挨昌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任二虎任市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姚兆华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田野任市地震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茂任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报任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斯琴格日勒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康占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韩占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杨泰市农牧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根外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富生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白朝格吉乐图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温暖工程实...

      鄂府发〔2024〕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2-23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温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温暖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区、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精神,深刻把握实施温暖工程对办好自治区“两件大事”和建设美丽“暖城”的重要意义,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健全民生保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化、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暖心化管理服务水平。坚持问题导向,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卡点问题;坚持协调推进,统筹把握高质量发展与适度性投入的关系,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行稳致远。坚持精准施策,强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管理,确保将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把做好“四个保障”(供暖、供水、供电、供气)作为建设美丽“暖城”的务实之举、立城之本、民生之要,不断增强“暖城”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供暖保障领域   1.提升供热整体能力。全面修编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统筹谋划热源建设、管网布局、设施改造、智慧供热等项目,抓好热电联产机组灵活性、节能、供热“三改联动”和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建设,新增供热能力150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加快推进热源间管网互联互通、互为备用,提升热源保障能力。全面排查供热管网风险隐患,对超龄运行、跑冒滴漏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新建改造供热管网1000公里。对换热效率低、设施老旧的换热站升级改造,推动换热站配置固定或移动式备用电源,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推进用户端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将楼体保温、楼内供热设施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和清洁取暖必改项,做到应改尽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推行智慧清洁供热。推进供热系统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对热用户室温实时采集率达到3%,强化对管网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实现热网平衡调控自动化,提升智慧供热监管效率。有序推进学校、商场、政府机关单位等单体公共建筑分区计量供热,科学制定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在康巴什区全面推行计量供热。进一步挖掘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潜力,逐步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供热设施。积极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在有需要的棚户区和农村牧区,因地制宜实施电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清洁供热建设和改造。(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3.规范供热市场秩序。推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管理,按照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评价高的企业给予项目、资金等支持,对评价低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退出供热市场。推动供热管理服务平台监管全覆盖,实现全过程监管供热运行,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监测”。深化供热市场改革,对供热规模小、经营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和亏损严重供热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推进重组整合,鼓励国有企业出资控股或混改。在中心城区和其它多热源的旗区推行“源网分离”供热模式,实现多点供热、一体化运营的格局,有效提升供热稳定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4.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民生供暖用煤保障。对农牧民“暖心煤”,原则上按照每户2吨/年标准给予保障,于每年10月15日前发放到户。强化供暖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开通民生供暖用煤绿色运输通道,保障供热企业用煤。不断提升供热领域应急保障水平,建立旗区间供热应急保障协同联动机制。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条例》立法,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督促供热企业及时受理、处置用户投诉,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供水保障领域   1.强化中心城区供水保障。聚焦解决东胜区供水难题,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水源地供水管网互连互通,全力推进中心城区引黄供水工程建设,实现中心城区供水互补互济和多水源保障;加快城镇供水老旧管网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高供水设施抵抗风险和安全运行的能力;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9%以下。(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推动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规模化发展,推进杭锦旗锡尼镇周边8个村饮水提升改造工程、达拉特旗昭君镇供水保障工程、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水源替换工程等一批典型工程建设,农村牧区集中供水率达到90%以上;开展农村牧区水质提升三年行动;重点解决梁峁山区和边远牧区超过5公里“远距离”拉水问题;推动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工程信息化,不断提升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运维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3.全面提高居民用水质量。探索企业市场化运营和政府补贴政策,运用生化物化、超滤反渗透技术,推进居民小区直饮水工程建设,新建小区全部实施、在建小区试点推进,引导居民饮用优质健康水。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立从源头到水龙头的水质检测制度,实现水质检测全覆盖,完善水质检测结果共享、问题通报和舆情监测预警机制,确保老百姓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4.提升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创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全市县域节水型社会建成率达到77%以上,建成节水型高校4所,节水型机关、单位比例达到70%以上;规模以上城镇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全部纳入计划,实行定额管理。大力提升供水智能感知水平,对城镇供水厂水量水质水压实行在线监测,稳步推进智慧供水管理系统建设,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供电保障领域   1.强化农村牧区电网升级。积极推动农村牧区用电全面升级,对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全部纳入进行升级改造,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和清洁供暖用电需求,全面保障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用电需要。2024年在达拉特旗等6个旗区新建及改造高低压线路1600公里,新建变压器348台、总容量4.2万千伏安。(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2.加强电网建设和应急保障。加快构建黄河“几字弯”内“田字型”主干网架,注重保障重点项目用电需求,开展工业园区双回路供电前期工作,2024年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2024年市域电网项目计划实施113个,进一步建强地区电网网架结构,推动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建设地区智能变电站10座以上,实现城市用户系统平均停电时间不高于1.6小时/户,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8%以上,配电自动化覆盖率达到 95%以上。强化电网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开展极端天气下电网抵御能力评估,有效提高电网突发事件处置及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绿电上网。积极推进谷山梁主变扩建等输变电工程、国家第二批基地项目800万千瓦新能源配套工程、库布齐南北基地先导工程以及国家第二批基地项目1000万千瓦外送新能源项目并网投产。全面保障已批在建37个新能源项目并网,新增新能源发电规模2000万千瓦。开展电网侧新型储能规划研究布局,加快万成功等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申报及建设,争取2025年底前建成投产。(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供气保障领域   1.加强供气管网建设。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开展城镇燃气管网设施普查评估,建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库,分年度推进。新建管网200公里,改造老旧管网70公里,实现应通尽通,全力打通供气“最后一公里”。加快健全城镇燃气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的长效机制,定期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推进餐饮等用气场所“瓶改管”“气改电”工作,完成“瓶改管”改造1100家,探索运用伊泰煤制油等新型产品,推进“气改油”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加强储气能力建设。将城镇燃气企业的储气任务纳入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与用气量匹配的储气设施,建立健全政企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储备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储气设施扩容,对没有条件建设储气设施的区域和城镇燃气企业,鼓励采取租赁、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保障储气能力。坚持已建成的储气设施应储尽储,保障供暖季节特别是高峰保供需要,各旗区储气能力应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平均消费量,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应不低于其年用气量的5%,上游供气企业储气能力应不低于年合同销售量的10%。(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3.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按照“物联网+监管”,提升燃气安全数字化监测能力,实现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治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对气瓶流通环节的全程跟踪管理。大力整顿燃气具及燃气配件销售市场,积极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坚决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和“一案双罚”等措施,重拳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坚持把温暖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落实,加快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供热企业、物业企业等单位和街道(苏木乡镇)、社区的职责分工,制定“一小区一清单”,不折不扣完成温暖工程和散煤治理任务。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强化责任落实、定期调度推进,不断建立完善以“四个保障”为重点的民生保障体系。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解决好水电气暖经营单位的各类历史欠账问题,构建营业资金有序流动、规范使用的良性循环模式,保障民生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市、旗区财政要坚持项目化管理思维,在大力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形式、多路径的筹融资渠道,有效保障事关民生的水电气暖及其配套工程落地建设。   (三)推进监督考核。各旗区要以实施温暖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将做到“四个保障”拓展到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民生领域,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推动化解,做到“先知先觉、先发先至”。同时,对群众反映频次较高、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要重点盯办督办,严厉惩处问题背后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市推进实施温暖工程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指标,对各旗区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考核,考核排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形成推进工程实施的宣传合力,积极推广先进地区行业的典型经验做法,提高民生政策、知识的普及度和知晓率,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畅通全社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群众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发现、妥善解决。   附件:1.鄂尔多斯市推进实施温暖工程专项工作组   2.温暖工程2024年重点工作清单   3.供暖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4.城镇供水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5.农村牧区供水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6.供电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7.供气保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清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推进实施温暖工程专项工作组   组 长:吉日木图 副市长   副组长: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韩 涛 东胜区区长   王雪峰 康巴什区区长   王小平 达拉特旗旗长   王国泉 准格尔旗旗长   乔小军 伊金霍洛旗旗长   希 尼 乌审旗旗长   张仲平 杭锦旗旗长   苏智雄 鄂托克旗旗长   杨颖新 鄂托克前旗旗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力平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宋俊峰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马保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陈旭辉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党组书记   李志宏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连勇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冯 德 薛家湾供电公司总经理   戴连飞 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专项工作组内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推进实施温暖工程的协调、联络、调度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余永崇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王帅、市能源局局长霍励平兼任。   专项工作组下设供暖和供气、供水、供电3个保障推进组,负责进一步细化各领域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旗区推动具体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各旗区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一、供暖和供气保障推进组   组 长: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徐智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苏雅拉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海洋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玛喜毕力格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凤莲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瑞宗 市能源局副局长   新吉乐图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志宏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 冬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利民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所需人员从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抽调。   二、供水保障推进组   组 长:王 帅 市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王奋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晓燕 市水利局副局长   甘迪玛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靳尚武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杜 强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海滨 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 员:所需人员从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抽调。   三、供电保障推进组   组 长: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副组长:田时雨 市能源局副局长   王凤莲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武海涛 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刘鹏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冯 德 薛家湾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建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   成 员:所需人员从市直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抽调。   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此项工作结束后,专项工作组及各推进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

      鄂府发〔202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2024-02-0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鄂府发〔202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落实好市委“三个四”工作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安排,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文物普查总体目标及自治区有关要求,通过扎实有效开展普查工作,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一是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二是落实细化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已认定、登记的959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建立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上旬至2025年5月中旬。以旗区地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5月下旬至2026年5月中旬。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有关重要事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建立相应普查机制,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   (三)稳定普查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各旗区普查机构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支付,商调人员原单位岗位,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不变;也可与地方高校合作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并作为其教学实习课程。   (四)落实普查经费。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4号)和旗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区按照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各级合理测算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年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做好普查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各旗区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好文物普查及保护主体责任,各旗区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普查机构承担直接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区普查机构如实填报登记信息,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旗区、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各旗区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在文物普查中,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将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附件: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 炜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苗程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 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 芸 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局长   成 员:林永刚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宗教事务局局长   郇伟策 市档案史志馆副馆长   苏雅拉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朝 戈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张建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   巴音其木格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张治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席富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徐智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 燕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斯仁闹日布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振国 市农牧局副局长   高 碧 市商务局副局长   袁新华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邬志远 市退伍军人事务局三级调研员   秦挨昌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宇栋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瑞宗 市能源局副局长   王瑞平 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宋乃春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芸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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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电〔202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

    2024-01-0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电〔202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7日   2023年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民报告   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广泛接受市民监督,及时回应市民呼声,激励党员干部加压奋进、争先创优,提升干部队伍的履职水平,形成以赛促干、以比促进的生动局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各方智慧,聚力构筑世界级能源产业、世界级现代煤化工产业、世界级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世界级羊绒产业“四个世界级产业”,着力建设生态治理典范、文明城市典范、共同富裕典范、市域社会治理典范“四个国家典范”,着力打造全国一流创新生态、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全国一流城市形象、全国一流干部队伍“四个全国一流”,重塑鄂尔多斯新形象、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二、活动内容及组织实施   (一)组织开展政府工作部门述职报告会。   组织政府工作部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以现场汇报的形式进行年终部门述职,述职分为3组,每个部门限时10分钟以内。一是围绕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本行业本领域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二是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五大任务”和我市“三个四”目标要求的实在成效;三是围绕推进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有形战果,列出重点业务工作在全区、全市争先进位、以更高标准走在前列的情况;四是围绕依法行政及用法治思维解决本系统本领域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高水平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成果的情况;五是围绕群众关切、市民关注和社会热点,体现市长信箱、人民网留言板、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各热线平台反映诉求及媒体监督曝光问题等解决办理情况。述职报告会前,各部门应提前向社会公开书面述职报告。   (二)建立市长热线轮流接听制度。充分发挥市长热线征求民意的窗口作用,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轮流值班,每日接听市长热线,主动听取社情民意信息反馈,研究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痛点问题。排班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建议。充分激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参政议政的热情,重点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生态文明、乡村振兴、创新创业、政府建设、公共安全、营商环境优化、政策落地落实、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建议,并组织各旗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科研院所等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听民意、汇民智、聚民心,共谋鄂尔多斯美好未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变“民声大数据”为“民生大数据”,结合市民意见建议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日常数据分析,筛选出市民最想了解的部门工作、最希望部门回应的事情。对针对性强、参考价值高、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024年工作谋划和政策研究中,并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时予以吸收。   (四)接受市民代表评议。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取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邀请4500余名市民代表分别在市级主会场以及各旗区分会场,现场听取各部门年终述职,现场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填写并提交评议票。市民代表的评议票当场回收、密封,主会场与分会场评议票混合后由第三方汇总统计,评议结果计入市直部门年终实绩考核综合成绩。统筹考虑地区人口总量差异及市民身份、职业与述职部门工作职责,科学设计市民代表构成。市民代表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比例不低于80%。同时,向4500余名市民发放社情民意调查问卷,无记名填写后由第三方统计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筹备。2024年1月8日前,印发活动实施方案,对接相关技术部门和媒体,做好技术、组织保障工作。   (二)报告评议。2024年1月10日—1月11日在市融媒体中心演播厅组织市直部门述职报告会,旗区设分会场,接受市民代表评议。2024年1月10日前,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各部门2023年述职报告,展示各部门业绩。   (三)办理总结。2024年1月底前,办理意见建议并向市民反馈。   四、责任分工   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专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文稿筹备、组织保障、会务保障、监督检查、新闻宣传、意见建议征集办理、技术保障等工作组。   各单位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活动统筹协调、会场监督等工作,承担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起草任务;市统计局承担市民代表遴选、统计汇总等工作;市信访局承担主会场信访稳定工作;市公安局承担主会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和资格审查等工作;市直机关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会场秩序纪律监督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担政府网站专栏开通、微信公众号专题制作等技术支持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活动综合结果运用工作;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承担组织各级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和直播等有关工作;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承担各分会场市民代表的遴选、审核、培训、通知、材料发放、会场秩序和会务保障等工作。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构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协调畅通、运行有序的工作推进体系,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动员。各旗区要努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支持的良好氛围,发动辖区居民广泛参与“三民”活动,并做好市民代表和会场组织工作。要认真做好市民代表遴选和审核工作,组织市民代表提前做好评议准备,广泛收集周围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评议结果客观公正性和意见建议的代表性。   (三)严肃各项活动纪律。严格落实“三民”活动纪律要求,全过程监控,依法依规保障市民代表参与活动各项权利,确保活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问卷调查及评议各项结果客观公正。   附件:1.2023年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职责   2.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开述职报告分组安排   3.市民代表人数比例及人员构成表   4.2023年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工作纪律   附件1   2023年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民报告   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联席   会议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职责   为确保2023年市直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顺利实施,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文稿筹备、组织保障、会务保障、监督检查、新闻宣传、民意征求、意见建议征集办理、技术保障等8个工作组。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职责   主 任: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金 山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沈火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杜常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杨 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李瑞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刘岸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刘 鑫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霍晓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赵 哲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李治成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尚二平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闫彩煜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张 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力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日嘎拉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李忠林 市统计局局长   陈旭辉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倪 虹 市融媒体中心党委书记   张 斌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田 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直部门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活动的前期筹划、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及后续总结提升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金 山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沈火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海洋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常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杨 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李瑞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刘岸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刘 鑫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霍晓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赵 哲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综合二科、政务九科及市直部门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并印发“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方案,协调、督促各工作组严格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工作;负责活动期间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确定5—6个接受采访部门;负责活动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承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其它事项和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文稿筹备组   组 长:沈火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霍晓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杨 星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综合二科及市直部门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领导讲话、情况汇报、活动工作总结等文稿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做好部门述职报告起草指导工作,做好各部门述职报告材料的审核和网上公开;组织印制部门工作述职报告汇编等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工作。   (三)组织保障组   组 长:张爱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 组 长:李瑞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张宇栋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占宽 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副队长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一科、政务二科、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保障工作方案、市民代表选聘方案和自愿报名市民代表选聘方案;统计分析社情民意调查问卷和电话回访情况;制作评议票、社情民意调查表等。   (四)会务保障组   组 长:张 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 组 长:刘 鑫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高 宇 市信访局副局长   朱 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斌 鄂尔多斯融媒体中心主任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三科、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会务保障方案;承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制作发放活动工作证件和会场相关文件资料;组织承办主会场述职报告会,统筹做好会务各项工作,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主会场述职报告会;协调、指导各分会场组织工作。负责述职报告期间主会场内外的安全保障,指导各分会场做好安全工作,并组织对市民代表进行资格审查。负责主会场的信访稳定工作并指导各分会场工作。   (五)监督检查组   组 长:张 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杜常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王 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宇栋 市统计局副局长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三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现场监督巡查人员的选定、培训;负责市民代表到位率等会场监督和统计工作;负责活动纪律执行情况监督;负责主会场并监督各分会场做好评议票、活动纪律情况调查表、意见建议表、社情民意调查表等的发放、回收、统计以及市民代表的身份确认、投票等工作。负责督查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的其它事项。   (六)新闻宣传组   组 长: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 组 长:张 斌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赵 哲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杨 星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融媒体中心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活动新闻宣传等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整个活动有节奏、有计划地宣传报道;负责各会场新闻记者的选定、组织和报道事宜;负责新闻宣传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有关直播事宜;负责局长通道宣传报道;定期通报活动情况,协调组织媒体通气会、采访等事宜;协调各大媒体联动,广泛利用新媒体及微信公众号宣传发布等;负责活动期间新闻通稿发稿工作。   (七)意见建议征集办理组   组 长:陈 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 组 长:杜常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陈旭辉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七科、市直部门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设计、印制意见建议表,组织有关旗区、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提交意见建议;负责梳理汇总市民在市长热线、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意见建议征集专栏的意见建议,做好筛选、录入和分办工作;负责督促办理意见建议,总结办理经验和典型案例,为新闻宣传组提供素材和报道线索。   (八)技术保障组   组 长:郝 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杨 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哈斯其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彭 军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张 斌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田 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四科、数字政务管理科及市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主会场技术保障和指导各分会场技术保障;负责活动专题网页、微信公众号内容、微信小程序的设计、开发和技术保障,开通手机征集意见建议和市民自愿报名渠道,为市民代表开通手机查阅资料的专用通道;负责现场录制述职视频并在述职报告会后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负责活动录像、照片等影音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主会场和各分会场电力保障。   附件2   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开述职报告分组安排   组 别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第一组   (11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能源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组   (11个)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信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牧局   第三组   (11个)   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乡村振兴局   附件3   市民代表人数比例及人员构成表   一、市级主会场(单位:名)   代表类别   人数   代表类别   人数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   10   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   5   第三方督查评议专家代表   5   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4   中央、自治区驻鄂单位企业代表   4   行风热线在线点评员代表   2   旗县区部门代表   9   政务服务热线义务监督员代表   2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代表   5   社区居民(农牧民)代表   10   重点项目单位代表   10   机关事业单位代表   6   企业   代表   市属企业代表   5   个体经营者代表   4   重点民营企业代表   5   媒体代表   3   小微企业代表   6   自愿报名市民代表   5   合计   100   二、地区分会场 (单位:名)   东胜区   康巴   什区   达拉   特旗   准格   尔旗   伊金霍洛旗   乌审旗   杭锦旗   鄂托   克旗   鄂托克前旗   服务对象代表   社区或村居民代表   30   5   25   15   15   10   5   10   4   重点项目单位代表   30   5   15   15   10   10   5   10   4   企业   代表   重点民营企业代表   30   5   15   20   15   10   5   15   5   小微企业代表   20   5   10   15   10   5   5   5   4   个体经营者代表   15   4   10   10   6   8   4   8   4   新市民代表   20   5   15   10   9   5   5   5   3   部门、镇村代表   45   10   22   30   19   11   10   11   10   事业单位代表   15   4   15   10   6   4   4   4   4   行业协会、商会   代表   30   5   8   20   13   7   4   7   4   中介机构   10   2   5   5   4   2   2   2   2   自愿报名市民代表   15   4   10   10   6   4   4   4   4   社会各界代表   党代表   30   5   15   20   13   7   4   7   3   人大代表   30   5   15   20   13   7   4   7   3   政协委员代表   30   5   15   20   13   7   4   7   3   民主党派、工商联、   无党派代表   30   5   20   15   13   7   4   7   3   群团组织代表   10   4   10   10   6   4   4   4   3   科研技术人员代表   10   2   5   5   4   2   2   2   2   单场合计   400   80   230   250   175   110   75   115   65   三场合计   1200   240   690   750   525   330   225   345   195   注:此样本库按照统计抽样调查方法计算而成,表中所示为各旗区单场次和两场次的市民代表构成及人数。各旗区据此做好市民代表遴选工作。   附件4   2023年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民报告   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   活动工作纪律   为加强市直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工作纪律,保证活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确保结果真实、准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纪律。   一、组织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反评议程序和有关要求,统计结果出现重大失误。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等。   (三)擅自修改测评票,隐匿或擅自销毁原始评议资料,影响评议结果和名次。   (四)利用评议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等。   (五)向被评议部门透露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六)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评议结果、名次以及其他工作秘密。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评议会场监管不严,错发、漏发测评票,回收与发放测评票数量不一致。   二、组织活动的地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对违反评议程序和工作要求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情不查。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纵容代填测评票等。   (三)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   (四)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部门谋取私利。   (五)擅自向被评议部门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   三、被评议部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进行私下非正当活动,干扰评议程序和结果。   (二)进行各种方式的拉票活动,向地区、对口部门提出评议的“特殊”要求,通过发短信等方式授意市民代表。   (三)宴请组织活动的部门及人员、市民代表,或向其赠送礼品、礼金,以交通费、通讯费等名义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夸大工作实绩,隐瞒存在的问题,在新闻媒体上进行 “广告式”自我宣传等。   (五)刁难或报复举报人员。   四、监督机制   为保证活动的公正性,将现场发放活动纪律情况调查表,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活动公平公开公正。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

      鄂府办发〔2024〕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4-02-09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   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法办发〔2023〕1号)精神,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2023年、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总结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绩和问题,构建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   主要围绕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申报指南(2023年版)》(下称《指标体系》)九方面、100项指标任务,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申报、网络检索、实地核查核验、座谈访谈、随机抽考、案卷评查、人民满意度测评等工作。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普及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无法律依据的各类证明事项,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全面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梳理整合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加强信用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着力优化公共服务,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活动,推动政务服务水平提升。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全面规范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时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坚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时开展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做好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发布,实现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平台查询。   (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对全市2021年以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完整档案材料,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公开发布,常态化评估清理。梳理2021年以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总体目录,及时整理归档。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坚持行政执法权责统一、权威高效,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对2021年以来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逐卷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一户式”集中存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自觉接受各类监督,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   (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健全完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实现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通过法定渠道解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注重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规范行政复议登记受理,推动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七)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依法得当。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对举措。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机制,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八)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强化对行政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核,在行政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职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一月两考”循环学法考试,优良率达到80%以上。对标对表示范创建指标要求,以集中座谈、随机访谈等形式进行模拟演练。   (九)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到位。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落实,健全市、旗(区)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人员力量,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开展督查考评,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三、实施步骤   (一)补充完善印证资料(2023年12月1日—2024年2月15日)。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压实创建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梳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案卷、行政复议案卷、规范性文件等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并整改规范。组织各旗区各部门对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指标体系任务分解表,逐项提供可证明工作情况的文件、图片、视频、新闻链接等材料,力求资料提交不失分、得高分,同时杜绝临时造假、编造抄袭等情况的发生。   (二)全面审核评估材料(2024年2月16日—2月20日)。全面对标《指标体系》100项指标任务,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专班对相关指标材料进行再梳理,形成工作清单台账,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认真收集、整理、归纳,确保创建工作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梳理、汇总各旗区各部门上报的材料,形成介绍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重要成效和突出亮点的自评报告,篇幅不超过2000字。   (三)全面组织材料网报(2024年2月21日—2月29日)。按照《指标体系》要求,逐项在申报系统上传相关材料,提交自评报告。市依法治市办根据《指标体系》对各单位涉及评估内容不间断以网上检索、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评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逐项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形成工作台账。   (四)迎接实地评估准备(2024年3月至示范创建活动结束)。围绕中央依法治国办的实地评估要求,精心打造实地观摩点,扎实做好创建工作总结和实地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完成网络检索、案件评查、法律知识测试、资料核查、人民满意度测评等实地核验工作,顺利通过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核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专班,各旗区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示范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把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统筹安排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二)把握工作重点,提高标准质量。要深入总结本地区本领域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绩和问题,工作专班对重点领域执法、重点领域街访、重点案卷评查等指标任务开展模拟测评,摸清制约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难点和堵点,逐项列出清单,尽快补齐短板,改善薄弱环节,打造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样板。   (三)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在本地区、本系统全面落实。要将示范成效作为衡量年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统筹协调、检查指导作用,谋划好、推动好、落实好各项工作。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要客观真实,严禁编造、虚构证明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事实,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附件: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专班   及其职责   附件   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   示范市工作专班及其职责   为高标准推进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专班(下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汇良 市长   副组长:甄 华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康巴什区委书记   曹凯宏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李喜荣 市委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   李治成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陈 曦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高 飞 市民政局局长   高 峰 市司法局局长   王力平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乔建江 市农牧局局长   李 芸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马保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都日斯哈拉 市审计局党组书记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忠林 市统计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陈旭辉 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高峰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材料填报组、档案资料组、督察推进组4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贾玉宝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李喜荣 市委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   高 峰 市司法局局长   成 员:黄伟华 市委副秘书长   徐海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郝 伟 市司法局副局长   衣丽杰 市司法局副局长   莫日根吉雅 市司法局副局长   工作职责: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与中央依法治国办评估组、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总体协调对接,合力保障创建工作顺利推进;抓好创建全国示范市工作动员会、调度会等各项会务保障工作;拟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相关文件材料的撰写、审核、报批、编印、传送、登记、收集、管理等工作;指导各旗区各部门深入开展创建工作。   二、材料填报组   组 长:高 峰 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徐海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具体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对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创建指标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指导各旗区各部门准备申报创建资料,对创建资料进行筛选、审核、汇总、编辑、录入、上传等工作。   三、档案资料组   组 长:徐海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具体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负责对照《指标体系》中明确的指标任务,逐项准备并形成纸质版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对照中央依法治国办的评估标准,逐项审核各部门提供的印证资料,形成一套完整、规范、准确、真实、有效的创建档案资料。指导各旗区各部门熟悉掌握创建材料内容,安排专人管理和解释说明,配合做好实地迎检相关工作。   四、督察推进组   组 长:莫日根吉雅 市司法局副局长   具体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工作职责:按照“谁加分奖励谁、谁丢分谁负责”工作要求,对照《指标体系》提出的任务要求,对各旗区各部门开展的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明查暗访、电话访谈及群众满意度测评,抓好各旗区各部门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问题的整改。   今后,除市领导外,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另文通知。   相关链接: 《鄂尔多斯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公...

      鄂府办发〔202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1-1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均应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条 不适用的情形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决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   (三)制定政府内部管理性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公众参与工作的组织开展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众参与工作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它单位配合。   第六条 参与主体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量公众受影响程度、居住地域、行为能力、从事职业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民主性、广泛性和针对性。   为保障受影响公众能够公平、准确的表达意见,参与公众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重大行政决策影响且熟悉相关情况;   (三)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公众参与权利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询问决策事项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不涉及国家秘密、第三方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文件材料;   (三)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参与决策事项办理过程。   第八条 公众参与义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及个人进行恶意攻击等;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决策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参与决策活动;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保密规定,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相关信息。   第二章 政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九条 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就决策事项结合本市实际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个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在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中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研究工作实际,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众参与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组织听证会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与民族工作、未成年人、特定行业等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该群体代表或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   对决策涉及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线上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的,应当采取线下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情况特殊需要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示公告中说明依据和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说明中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决策事项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及其请示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按规定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目的;   (三)决策依据、理由和影响;   (四)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五)接收意见的部门及部门联系方式;   (六)应当公示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座谈会方式   决策事项事关特定行业经济事业发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特定行业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行业代表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并涵盖该行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经济组织。   决策事项事关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召开有基层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基层群众代表应涵盖有代表性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委会,具体人选可以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居)委会推荐。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座谈会参会代表,并于座谈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相关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同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座谈会。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座谈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后交参会人员审阅并签字。决策承办单位将收集、记录的意见梳理总结为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 实地走访方式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施行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对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民意调查方式   实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需进行民意调查。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的方式,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由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民意调查可以根据决策实际需要,采取现场访问、随机抽查、填写问卷、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直接具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口头或者书面发表意见。   民意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采纳情况,在重大决策公布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听证会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听证公告   决策承办单位是听证的组织部门,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方均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签到表和会议记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形成书面报告。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的产生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代表。   听证参加人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代表遴选   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需要通过遴选确定听证代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代表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   第二十条 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包括赞成性意见和反对性意见,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对公众意见进行研判论证、归纳整理,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包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为提请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审议的参考依据。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于相对集中但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政策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一条 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   市人民政府集体审议下列决策事项,可以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发展、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住房保障、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有必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代表范围   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的议题、列席范围以及人员名单等由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连同会议材料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相关方代表可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的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三条 组织准备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审议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反馈。   第四章 政策施行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四条 意见收集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涉及切身利益的企业、群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参与、体验、监督政策措施的施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决策事项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或改进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市人民政府或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施行评价   决策承办单位应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围绕政策措施的施行过程、细则标准、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方面开展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公众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价意见运用   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公众评价意见,根据评价意见修订政策措施,并将评价和修订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决策信息公开   政府门户网站是重大决策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载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门户网站重大决策信息专栏建设,规范决策信息公开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重大决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广播、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将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公告、报告、通知、调研报告、情况说明以及决策施行进展情况等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决策解读回应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九条 督导考核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督导检查,将公众参与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参照执行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旗(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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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4-01-10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   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中的问题,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人民政府(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自治区对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的程序和要求确定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及时、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或承办机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后评估。   第二章 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   第六条 跟踪反馈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如期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开展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跟踪反馈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跟踪反馈情况,拟定跟踪反馈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报告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执行情况督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情况,督查可以采取书面督查、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能,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可以组织后评估工作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后评估工作承办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十二条 应当组织后评估工作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后评估工作承办单位:   (一)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需要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   (二)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的;   (三)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进行中期评估的;   (四)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的。   第十三条 整体评估、部分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三章 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委托评估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部门配合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听取意见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七条 后评估方法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意见征询、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考察、舆情跟踪、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后评估内容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它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四)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它决策是否存在冲突或不协调的情况;   (五)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和社会公众的认知、认可程度;   (六)是否达到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七)决策是否存在负面因素或其它不利影响;   (八)作出建议继续执行、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结论;   (九)决策机关或者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运用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其中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照执行   旗区人民政府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苏木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和后评估,以及行政文件的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

      鄂府办发〔2024〕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

    2024-01-0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6日   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决策部署,全力推动我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建设,进一步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节约用水、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灌区农田退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试点推广区域再生水利用模式。科学合理布局工程项目,以工业利用和城镇环境为主要途径,将生态补水作为重要补充,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设施,完善再生水生产和配套设施,着力构建多元化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提升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监管水平,缓解水资源短缺困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支撑鄂尔多斯市绿色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我国西北草原荒漠区再生水循环利用的鄂尔多斯样板。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鄂尔多斯市全域,包括东胜区、康巴什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9个旗区。   (三)试点时限   现状水平年:2021年   试点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试点目标   1.总体目标   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5%,水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河湖水质明显提升,国、区、市控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国控断面优良比例提升至85.7%;水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与保护,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红海子湿地保护区范围湿地面积不减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与保护标准全面提升,人工湿地恢复(建设)面积增加。   2.具体指标   表1.1 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目标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2021年   2024年   2025年   1   水资源   非常规水利用   非常规水利用率(%)   /   /   90.00   2   再生水   利用   再生水利用率(%)   73.39   75.00   78.00   3   疏干水   利用   疏干水利用量   (万吨/年)   11345   15010   15402   4   水环境   水环境   质量   再生水调蓄库塘   水质   /   优于Ⅴ类   优于Ⅴ类   5   人工湿地水质净   化工程出水水质   优于Ⅴ类   优于Ⅴ类   优于Ⅴ类   6   水生态   湿地   建设   湿地新建面积   (万平方米)   10.7   10.7   7   修复湿地面积   (万平方米)   0   5.0   5.0   8   岸线   修复   沿河环湖生态保护修复岸线长度   (km)   /   2.5   2.5   9   长效   机制   制度   建设   区域再生水循环   利用相关政策文   件制定   /   制修订相关法规、政策性文件   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10   区域再生水循环   利用试点建设工   作协调机制   /   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持续完善工作机制   11   区域再生水循环   利用监测监管机   制   /   初步建立全过程监测监管机制   持续完善全过程监测监管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再生水顶层设计。   1.统筹规划衔接   统筹规划衔接。坚持“多规合一”,立足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现状、城市整体规划、社会经济等实际情况,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全市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抓手,与《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鄂府办发〔2022〕7号)及其它社会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统筹衔接,合理确定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方向、方式和空间布局,将相关任务、目标纳入鄂尔多斯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   2.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   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将34个污水处理厂尾水和13个矿区煤矿疏干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统筹考虑各区污水处理厂、煤矿等临近工业园区、城镇绿化区、天然河流等,优化完善配置体系。制定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指导意见,促进再生水与常规水源统一规划、统一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区域水资源。严格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管理,强化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充分论证主要用水环节再生水利用的潜力和可行性,制定市、旗区级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资源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   将再生水利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市、旗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再生水输配系统覆盖范围、再生水用户类型及特点,下达再生水最低利用量。建设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对按计划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优化再生水利用方式。结合我市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等,按照就近利用、优水优用、分质用水的思路,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与规模,科学确定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河湖调蓄库塘、再生水输配设施布局,构建水质安全、稳定可靠的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在严格执行现行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以用定质、以质定用、以用定管”的再生水利用方式,推动区域再生水分类配置,充分发挥再生水产能,在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河湖调蓄库塘等环节实现再生水的多元、梯级利用。   (二)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   1.开展市政管网污水来源排查   加大对排水用户的监管。建立排水用户台账,全面排查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内的排水企业,对废水排放量、特征因子、有毒有害物质登记造册,明确各排水用户的生产废水排放方式,最大日排放量、事故状态下废水排放量、排放浓度等排放信息;重点对氯离子含量、全盐量、电导率、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等再生水需求用户有要求的,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根据排水用户的分布情况、排水状况进行切实有效的摸底排查,找出问题症结,列出问题清单。对于处理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难以生化降解的废水,如冶金、电镀、化工等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水,以及处理高盐废水的相关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水的污水处理厂,都不允许将其纳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加大排水用户监管力度,对照排水用户台账,建立排水用户监管分类名录,对于排水量大、污染物浓度排放较高的企业签订排放浓度协议书;对于超标排放的排水用户,启动环保处罚程序。   加强进水水质水量监测监管。根据排水用户台账中排水信息,对于排水量较大或排放浓度较高的排水用户,安装全盐量、电导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影响再生水利用或其它特征因子在线监控系统,确保企业废水排放达标。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市政主要管线水质日常监控,保证各路水质达标。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及时更新自动化监测技术,提高污水处理厂对特征因子、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水平。加强人员配置、技术培训,保障检测效果。   强化部门联动。建立污水处理厂与排水管网运维单位部门联动机制。污水处理厂进口水质监测实现互通互享,进水指标浓度超标,或者存在其它可能造成生化系统受损、影响出水水质的情形时,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会同排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尽快查明原因,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溯源追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建立排水用户与排水管网的建设与联动信息,建立进水水源溯源追溯机制,明确超标排水来源。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   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优化污水处理厂原始记录和报表填写,结合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进水水质及水量等信息,完善运行管理报表,并整理归档;系统分析报表,并作为调度管理、指导运行和决策的依据。提高监管人员的技能水平,定期考核,特殊工种必须持资格证上岗操作。重点对污水收集系统、在线监控设施开展不定期巡查。将污水处理厂运行参数、工艺工况、安全生产、协议履行、人员履职等作为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依据,促进运营单位加强运营管理。   建立管网排查和周期性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全面开展排水管网排查,找出问题症结、列出问题清单,提出管网修复方案和措施。结合“一厂一策”整治工作,制定以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单位的管网排查方案,由主及次分年度安排计划任务。开展污水(合流)管网全面排查,对现状管网、管网混接、排放口等开展调查。以再生水利用量的监测、计量和统计为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体系。排水管网、再生水用量信息系统结合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的排查和运行维护,建立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将排水管网排查养护相关信息分类归入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边排查、边建档、边修复、边更新。统筹城市排水管网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实现数据库共享。   完善污水处理厂应急预警机制。严格落实已有应急预警措施。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完善的监控预警机制,一旦进水水质超标要及时确定排水用户、排水管网走向,明确截流方式;在污水处理厂受到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冲击时,应及时启动临时性预处理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   3.强化污水处理厂末端监管   加大进水水质水量监管。结合进水水质台账,建立污水处理厂特征因子、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加大特征因子、有毒有害物质监测频次。提升污水处理厂监测能力,增加自动检测设备、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抽查与监测力度。   加大出水水质超标处罚力度。充分利用鄂尔多斯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监控污水处理厂,一旦出现超标,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处罚;对不能及时处置并超期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向各旗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发工单,并进行行政处罚。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环保守法情况作为企业融资准入依据。   (三)推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生产能力。   1.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   完善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收集、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相适应。以乌审旗、东胜区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不足60%的地区为重点,开展管网排查,强化主干管网和支管网建设,提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结合管理需求、水生态断面考核要求,因地制宜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2.恢复湿地水质净化功能   加快现有天然湿地修复改造。开展现有国家遗鸥湿地公园、东红海子等湿地运行维护现状详查,制定相关天然湿地恢复修复方案,分批次、分情形开展修复提升改造,2024年年底前,通过湿地清淤、控源截污、水生植物清理与补种、引水工程等措施,全面恢复并提升相关天然湿地水质净化功能。   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制定配套用地协调筹措方案,灵活解决人工湿地建设土地问题,因地制宜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实施龙王沟、乌兰木伦河、杭锦旗黄河南岸灌区农田退水入黄口、重点煤矿区等入河(湖)口人工湿地建设,到2024年底,力争全市新增人工湿地10.7万平方米。   提升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完善湿地运维监管长效机制,以“独立运作、统一监管”的人工湿地运营模式,明确人工湿地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实现“建设—运行—监管”闭环管理。按照“一湿地一策”原则科学制定人工湿地运行维护方案,加强湿地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定期开展人工湿地运行状况及环境效益评价。充分利用水污染防治资金带动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湿地建设,将人工湿地运行维护费用列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深度挖掘人工湿地经济效益产出,形成自给自足的长效运行机制,保障人工湿地长久稳定运行。   3.再生水输配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再生水利用设施及管网建设。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再生水管网改造和配套建设,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按照现有污水管网建设、中水管网辐射等情况统筹规划,结合城区建设、工业园区发展合理设置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回用厂。推广示范融合用水新模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立企业点对点串联用水系统,提高供水效率。   (四)聚焦重点领域,促进再生水循环利用。   1.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   构建多元配置的水资源存蓄、调度和利用体系。在现有中水管道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自然河道、湿地、水库等多样的水资源存蓄和调度设施,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实现水资源配置用户和路径多样化,在实现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下,更大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和景观功能。   2.多渠道推进工业再生水利用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府发〔2022〕30号)等要求,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扎实推进工业节水增效。严格控制化工、热电等高耗水行业新鲜水取用量,增加再生水使用比例。建设项目配置水资源时,优先考虑使用再生水,新建高耗水项目应统筹安排在区域再生水调配系统周边。工业冷却循环、锅炉、冲渣、工业园区及企业绿化等用水环节应充分利用再生水。督促伊金霍洛旗等旗区提升煤矿疏干水回用率,引导高耗水企业加大节水管理力度。   3.探索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模式   探索尝试灌区农田利用人工湿地削减污染物。充分利用现有河道、废弃坑塘或洼地,在河流汇口、污水处理厂下游等关键节点建设潜流或表流人工湿地,落实集黄河水系连通、滨河滩地整治、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通过扩整、连通南岸灌区水系,利用有利地形开展人工湿地建设,疏通排水通道,截留主要入黄农田排水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提升入黄水体水质。到2025年,实现黄河南岸灌区农田退水污染有效防治,提升入黄农田排口水质。探索实施兼具经济性、技术性、科学性的沿黄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方案。   4.全力保障重要河湖生态补水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全面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将经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净化达标后的再生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为确保龙王沟入黄口等断面稳定达标,因地制宜在窟野河、都斯图河等补给再生水。到2025年,全市河流断流干涸天数和长度有所减少,国控、区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5.持续推进再生水市政杂用用水   持续推进市政杂用使用再生水。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中水输送管道及再生水调蓄库塘等节点,就近将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用于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及车辆冲洗等领域。加强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管理,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对有条件更换水源的应限时更换水源,关停自备井,优先利用再生水。积极推动公共厕所冲厕水使用再生水。2024年底前,全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全部实现再生水利用。到2025年,消防、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领域有条件利用再生水的,原则上全部使用再生水。   全面推动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加大城市景观环境用水配置再生水的力度,在将经人工湿地净化后的再生水通过河流水系、再生水输配管网调配至以观赏为主要使用功能的景观河道、景观湖泊等,促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减少新鲜水使用量。全市景观环境用水应全部使用再生水。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1.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监测体系   严格执行再生水水质标准。纳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应执行国家、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部委或自治区、市政府管理要求。根据再生水用途不同,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2006)等要求。鼓励工业企业与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运营单位基于价格协商确定再生水水质,约定供水要求内容。   建立再生水全过程监测系统。在污水处理厂进出口、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口、再生水调蓄库塘出水口、用户设备进口等关键节点设置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等设施,记录传输各环节再生水水质数据。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定期向公众公开,实现实时监控、现场检查、舆论监督一体化监管。定期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对接纳有工业废水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应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确保再生水水质稳定无害。在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池、表流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库塘等处设置敏感指示性生物监测设施,提示再生水的生态系统功能。2024年底前,建成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自动监测网,形成新型水污染物监管模式,动态反映再生水生产利用水质状况,实现对区域再生水污染事件的快速溯源。   构建水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指导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各环节及时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强化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流程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落实工业废水准入要求,严禁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进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在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溯源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库塘的环境管理,严防水质恶化和水华爆发。再生水应用于不同途径时,应在再生水输送设备、管道、使用装置上标识明确再生水的性质及用途,对非人体接触的再生水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2024年底前,完成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风险防范管控机制建设,建立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再生水用户应急联动机制。到2025年,建立健全完善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2.建立区域再生水运维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运维管理标准。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加强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再生水调蓄库塘、再生水输配管网等日常运维管理,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持续稳定发挥水质净化、中水调蓄、输配等功能。加强自动监测管理,专门用于在线监控、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申请计量检定或校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台账规范体系。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运行档案及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档案管理职责,设计完善档案管理流程,详细记录再生水设施运行、设备运行及维修、进出水水质水量监测、再生水生产和利用、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等情况信息,确保数据可追踪和分析,实现对事项流程、文件的管理和维护,设施运行的监控,操作的可追溯,保证档案管理过程的可靠性、完整性、实时性,定期完成相关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加快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将再生水生产单位产水量和用户单位的用水量、水质状况和运水路线等基本信息和规划建设与大数据中心进行信息共享,实施全过程、智慧化监控,为全市建立水污染综合防治“一张网”做好支撑。   建立再生水市场交易机制。在考虑到流域区域水资源现状、需水市场和节水潜力等实际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分类管理、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的策略,探索实施多样化的再生水水权交易方式。尝试在区域之间、流域之间、流域上下游、行业之间以及用水户之间推行各种形式的再生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适合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的水权交易市场。   (六)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再生水长效利用。   1.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   建立再生水利用付费机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建立持续稳定的使用者付费制度,充分考虑成本变化、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再生水费用标准,建立区域再生水阶梯价格体系。将再生水利用与用水户缴纳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衔接,鼓励用户在不浪费水资源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再生水。对于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市政杂用、景观环境用水等需要“政府付费”回收成本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2024年底前,建立再生水使用者付费机制,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再生水付费制度。到2025年,全面落实工农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补水等领域再生水利用付费制度。   建立再生水自主协商定价机制。落实《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环办水体〔2021〕28号),制定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政策文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再生水价格应与城市自来水价格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保持与城市自来水价格的竞争优势。再生水价格应低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累退价格制度。通过适度调整地表水、地下水水价的方式,促进再生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24年底前,制定并落实再生水价格管理相关政策。   2.形成再生水利用市场激励机制   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等要求,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减按25%税率征收;再生水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3%,享受增值税50%即征即退,再生水产品销售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所得税税率25%。对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免征其水资源税。   健全水资源和水权市场交易机制。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纳入鄂尔多斯市场化交易规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再生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扩大再生水工程投融资渠道,将再生水生产利用由政府行为转变为社会、企业、集体承办,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作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模式。按照投融资建设模式将区域再生水水权划分再生水公共水权与再生水私有水权,并根据利用途径的不同,细化为农业再生水水权、工业再生水水权、公共服务业再生水水权以及景观绿化再生水水权等,用于补给区域各行业或用水单位新鲜水资源需求的不足。再生水水权在保障行业或用水单位水资源供需平衡的情况下,若仍有剩余,可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进行水权转让。健全市场管理体制机制,通过加强再生水水权管理,培育再生水市场,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剩余再生水在水权市场进行交易。2024年底前,制定我市再生水水权市场化交易规则,全市开展再生水水权交易制度建设试点。   三、重点项目   我市共规划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4个,总投资6.29亿元。从项目类别看,试点项目类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类型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3个,投资约4.64亿元;农田退水污染治理湿地类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1个,投资约1.65亿元。从布局看,伊金霍洛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等3个旗区均布局有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其中杭锦旗工程项目有2个,项目投资额达到2.21亿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两部分,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98亿元,地方财政资金1.31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及各旗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域再生水试点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试点组织体系,落实试点实施方案,推动水资源统筹配置、环境监督管理、激励政策制定等工作。强化旗区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按照试点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做到责任、措施、时限到位。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试点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指导和协调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拓宽融资渠道,健全价格机制。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鼓励旗区政府建立多元化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探索实行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积极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环境评估。   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积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内水资〔2019〕138号),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严格落实区域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制度,健全市、旗区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加快落实主要领域用水指标。严格监督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情况,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健全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监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区域再生水利用体系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四)完善监督执法,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增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着力解决黄河流域环境违法、生态破坏等问题。坚持铁腕治污,对非法排污等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强化排污者责任追究,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许可排污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五)加大科技支撑,提升治理水平。   加强科技支撑,提高防治水平,推进污水深度处理、灌区农田退水治理、矿井水深度处理等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支持企业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中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农业节水等关键节水技术研发和工艺创新,促进节水技术转化推广和成果产业化,培育节水产业。提升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开展水生态修复治理、水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工作,争取启动杭锦旗巴音温都尔湿地水生态科学研究与分析、窟野河流域鄂尔多斯段水生态环境系统研究与分析、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研究与分析等科研项目,为水生态修复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高效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六)引导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宣传计划,将宣传工作纳入市生态环境相关媒体宣传任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新闻媒体,结合现场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节水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进一步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引导群众自觉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形成全民参与水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1.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制度体系建设清单   2.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制度体系建设清单   序号   政策制度   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1   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建设成效考核   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目标实现情况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对项目进度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加强督查督办。   2024年12月   2   制定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管理办法   加强区域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包括区域再生水利用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4年12月   3   建立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配置及用水管理机制   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综合再生水生产能力、再生水产权、水资源管理体制、用水户需求、付费机制等,建立再生水优化配置机制。   2024年12月   4   建立人工湿地运维管理体系   明确人工湿地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强化水质监测、湿地氧化,确保人工湿地良性运行。   2024年12月   5   制度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制度   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电子化档案管理,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设施运行状况、水质水量监测情况、再生水利用情况等信息。   持续推进   6   建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巡查监管机制   建立运营单位自查、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人工湿地养护状况、河湖生态环境及水质变化情况、再生水管网运行状况、再生水利用情况等内容,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水质监测、台账管理等内容,开展全过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持续推进   7   制定区域再生水风险防范工作方案   从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各环节出发,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加强重点风险问题的预警和指导;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部门协作制度,强化风险防范应对;做好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培训活动等。   持续推进   8   建立市、旗区间协同应急处置机制   市旗区联动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预警、信息共享、应急处置机制。   持续推进   9   建立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   加强部门协同,严格监督管理,推进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力度和效能。   持续推进   附件2   鄂尔多斯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预期效益   投资   (万元)   资金   来源   完成   时限   成熟度   1   杭锦旗锡尼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净化工程项目   (1)新建湿地占地面积约100亩,其中潜流湿地占地面积约36亩,表面流湿地及配套设施等占地面积约64亩。   (2)新建引水管道1.256km、潜流湿地22000m2、表面流湿地15000m2、在线监测站1座、出水提升泵站1座、中水回用管道2.4km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改善改善陶赖沟河道水质;预计污染物削减量为:COD 40.78 t/a,氨氮1.02 t/a,总磷0.34t/a。   5531.64   中央财政69.5%、地方财政30.5%   2024年12月   杭发改批复   2   伊金霍洛旗阿镇东海子湿地小流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东海子湿地修复工程,湿地建设(恢复)面积为5.0平方公里,1座再生水泵房,3公里再生水管网及其他配套设施   恢复和维持东海子湖泊湿地面积在5.0平方公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恢复东海子湿地水生态系统;进一步改善乌兰木伦河河流域水质状况;节约新鲜水资源约949万m3/a,再生水利用规模预计达2万吨/日。为东红海子湿地补充生态水量,提高自净能力、改善水质与生态环境、恢复自身应有生态功能。预计污染物削减量为:COD 146 t/a,氨氮25.55t/a ,总磷 1.46 t/a。   34400   中央财政80%、地方财政20%   2024年12月   伊金霍洛旗发改批复   3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新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提升泵站1座,前端表流湿地10000平方米,水平潜流湿地42000平方米,后端表流湿地127200平方米,宽4米巡检道路388.3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再生水泵站1座,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再生水池1座,以及其他检测等附属设施和设备。   人工湿地设计进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要求。工程实施后预计盘活水量约为146万m3/a,减少一次用水量约146万m3/a,最终形成节水的目标,提升整体水环境质量。预计污染物削减量为:COD 43.8 t/a,氨氮5.84 t/a,总磷0.44 t/a   6493.91   中央财政81.1%、地方财政18.9%   2024年12月   鄂前发改审批   4   杭锦旗小南河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工程   (1)占地面积约242亩,工艺为生态滞留塘+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其中生态滞留塘占地面积约40亩,潜流湿地占地面积约152亩,表面流湿地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约50亩。处理规模5万m3/d;   (2)建设提升泵站一座,DN800引水管道约800m,拓宽现沟渠约1800m,建设调蓄池分隔围堰约1500m,铺设排水DN1200 排水管道约1000m,新建在线监测站2座,新建管理房1座等。   杭锦旗小南河农田退水水质提升工程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进一步净化农田退水水质。预计污染物削减量为:COD 270t/a,氨氮13.5t/a,总磷2.7t/a。   16539.87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占比80%,地方配套占比20%。   2025年12月   规划性意向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