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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刘慧彬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刘慧彬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康平任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 杜亮任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飞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杜国华任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班瑞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乌云其其格市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石君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鹏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赵兴国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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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对城镇供热的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等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约定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根据授权负责实施城镇供热经营,同时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监督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企业的投诉。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供热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协调办理城镇供热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 (七)收集、管理城镇供热基础数据。 (八)其它责任。 第六条 发改、规划、建设、环保、人社、财政、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其它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供热行业协会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据协会章程规范会员单位的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机制,规范供热市场有序发展。 第八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和有计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建设城镇新区或改造旧城时,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和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应符合城镇供热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专家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旗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要求和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组织技术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城镇供热工程时,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的规范和标准。供热设施使用的相关设备、管材和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热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市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及技术制定推广、淘汰和限制目录,并予以公布。 新建、改建和扩建供热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提供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和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供热单位报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三条 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列入建筑物建造成本。在供热主管部门监管下,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采购、安装热计量表,并负责维护与保养。既有建筑供热系统,旗区人民政府应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第十四条 新建小区庭院热网施工图由开发商组织设计,供热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庭院热网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供热单位施工。 第十五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参与,并同步验收供热分户控制计量工程。供热单位应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单位应对一次热网、庭院热网和室内热网及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要求方面提出规范合理的节能降耗意见,合理布局热能,达到合理供热效果。 建设单位于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内,应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供热单位提供终测报告。同时,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热源或供热单位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重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展挖掘、打桩、爆破和种植深根性植物等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和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擅自挪动、改动和调整热力计量仪表及附件。 (六)妨碍供热设施的维护与抢修。 (七)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供热单位或热源单位查询供热设施及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协商,并在对供热设施实施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和抢修的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二)供热管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煤炭等供热应急物资的储备。 (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 维修、养护和更新保障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筹集。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二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办法实施前成立的供热单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对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在供热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供热设施。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每年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基本状况、供热范围、供热面积及经营状况。 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气候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采暖期时间,延长期供热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相关标准给予供热单位补贴。 第二十八条 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检测。检测结果应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旗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离地面高1.2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24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三十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到供热单位查询。供热单位应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处理。如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提出的温度未达标等问题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议的,热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供热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室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热用户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热用户门窗不保温的、棚户区未按照设计要求加装保温层的。 (四)热用户室内装修或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热用户未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七)其它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应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需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整改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他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并补偿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需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停止或恢复用热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停止用热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三十七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10%的基本热费。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在新建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调整供热价格应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审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计调查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审计结果和价格成本监审结论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用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根据热用户的分布情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用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和票据。 第四十三条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热用户用热费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用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用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1个月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用热费;新建住宅第1年交付使用的,用热费由建设单位统一代为收取。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用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第四十五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等困难群体实行用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用热费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及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拒不交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供热单位不得因个别热用户欠缴用热费而停止向其他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第四十七条 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或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用热费。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用热费,应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内容处理。 第六章 供热应急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市本级和各旗区都应制定出台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质、设备保障体系。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事故时,应及时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五十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热产品和供热服务,在采暖期内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降低供热质量。 第五十一条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优先保障城镇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和合同约定,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因热源负荷质量问题造成供热单位生产损失或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检查供热设施。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供热问题时,应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供热问题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要求其及时整改。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设备的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在供热开始前充水试压,并在试压72小时之前通知热用户。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 第五十六条 热用户负维修养护责任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热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配合,必要时可入室抢修。抢修后,抢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在抢修单上签字,证明入室抢修事实。 第五十七条 供热设施发生迸裂等重大故障时,供热单位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交通、房管、市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抢修时须在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或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或所在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其它必要措施,确保热用户正常用热、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积极配合。接管期内,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鄂府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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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整合资源、科学规划、统一标准、规范服务”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全面提高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广大城乡居民都能就近享受规范、便捷、高效、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现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载体网络化、服务功能标准化、服务手段信息化、工作队伍专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保障机制长效化,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增加服务供给,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服务设施完备、工作制度完善、经费保障有力、人员队伍稳定、服务对象满意的工作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组织机构。 1.健全服务机构。各旗区要按要求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已建成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高服务当地群众的能力。要重点加强嘎查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办理、全面覆盖的原则,根据区域分布和服务人数等实际单独设立或共建平台。苏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同时接受市劳动就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嘎查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由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管理和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给予积极支持。 2.统一机构名称。苏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统称为“××苏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统称为“××嘎查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机构标识牌样式可用标牌,也可用挂牌,但同一旗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应统一。 3.统一建设标准。苏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标准以满足工作需要、方便群众和经济实用为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对象、地理交通、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 (二)明确基本职责。 1.统一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制订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责任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跟踪走访制度和统一的服务流程优化管理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服务制度和流程要上墙公示。 2.统一建立台账。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统一使用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台账,包括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员、就近转移就业、自主创业、新成长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被征地农牧民等台账。 3.统一工作内容。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1)宣传和贯彻落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2)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基础台账。 (3)负责受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和初审,承担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4)围绕辖区劳动力就业需要,定期发布用工信息、培训信息和政策信息,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工作。 (5)组织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6)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同时负责收集资料、贷前调查,协助贷款发放银行催收到期贷款。 (7)负责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料初审。 (8)负责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人员的调查登记和申办工作,积极开展 “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9)承担上级安排的其它就业服务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 1.配好工作人员。苏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配置应根据辖区的服务对象数量,综合考虑辖区的就业人口、社会保险参保服务人数、辖区面积、用人单位数量、工作任务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所需编制在各苏木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核定编制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工作。嘎查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按照1至2名配备,主要由嘎查村(社区)干部兼职解决,也可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工作。 2.优化人员结构。要制定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聘用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聘用办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择优录用,并建立考核、淘汰机制。可采取公开招聘形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人员队伍;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和西部志愿者等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3.强化岗位培训。结合自治区“万人培训项目”,各旗区就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培训,帮助其学习掌握执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和工作的新要求,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规、就业政策和平台建设。 (四)统一信息化管理。 1.完善基本配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基本配备包括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服务器、网络等)、办公设备、档案存放设备及其它设备。 2.加快推进信息化。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覆盖到嘎查村,实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联网,实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业务的协调处理、各类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指挥调度、亲自抓好落实。要明确责任和工作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抓紧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分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联合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定期督促检查各旗区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进展不理想的旗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考核制度,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到市对各旗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确保我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扎实有序推进。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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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为妥善解决我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梳理、排查、规范监管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切实解决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清欠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拖欠行为发生;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全方位的工资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健平稳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督,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的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于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百日专项行动”,切实掌握全市各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辖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总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三、工作重点 (一)新建工程。 1.查清总承包单位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单项分包单位的建筑资质情况、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开工)、项目审批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2.查清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和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情况,切实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有效预防产生新的拖欠;对查摆出的问题及时督促用工单位整改落实。 (二)在建工程。重点查清工程款拨付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督促用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已完工尚未结算的工程。重点查清未结算原因、工程未付工程款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程序,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完成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已完工并已结算的工程。重点查清未付工程款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能立即支付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计划或协议。 (五)煤炭矿山等重点领域。 1.重点查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督促该类用人单位及时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查清煤炭矿山等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督查该类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待劳务派遣人员。 四、职责分工 (一)各旗区和经济开发区(园区)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清理、统计、汇总、上报辖区所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明确专门的部门受理农民工讨薪诉求。 2.制定具体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以各旗区人民政府为主,对辖区内的市属工程项目进行清欠,其中涉及市管单位或市管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当地人民政府难以协调解决的,移交市级主管部门处理。 4.在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该经济开发区和所属旗区共同负责解决,并按相关程序化解。 (二)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涉及市属工程的部门或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负责做好本行业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所属单位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清理、统计、汇总、上报所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受理农民工讨薪诉求,并按现行职责分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同时,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2.交通、水务、铁路、电力、煤炭、粮库、信息、民航等涉及工程项目行业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同时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3.教育、卫生等基本建设工程数量较多的部门,要切实做好教育、卫生类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同时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4.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企业负责本行业及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筹措应急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开展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动态掌握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要求工程总包企业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杜绝“大清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倡导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全员工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实施好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每半年集中公布一次。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做好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严格依法从快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职工权益的不法行为。 4.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直各有关部门办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讨薪案件;加大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市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把土地出让等经营性活动的审查关,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社会法人,严格限制其办理土地出让、采矿许可等业务。 7.市煤炭局:负责协助人社部门监督和监管煤炭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8.市规划局:对严重拖欠、信用程度较差的开发、建筑单位法人,严格限制其办理规划许可等业务。 9.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严格限制其办理资质年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业务。 10.市信访局:负责督办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并牵头协调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 1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协助人社等部门处理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案件。 12.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人社部门监督和监管政府投资类工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13.市总工会: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切实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查排摸底,建立应急预案。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各施工现场掌握各行各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彻底摸清市本级和各旗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底数,进一步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拖欠情况,并建立数据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建立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控预警制度,要重点监控亟待解决的案件和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及时发现和解决欠薪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二)设立专项账户,积极对付资金。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化解政府性债务工作,积极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拨付化解债务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现场监督。要高度重视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工作,由市本级和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筹措并设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的筹集额度为市本级不少于1000万元,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不少于500万元。出现应急情况时,由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使用建议,法院、财政、建设和房管等部门配合使用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支付最高额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一般情况下按每人不高于300元生活费的标准垫付。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案件。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案件,一经查实,必须严格处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社部门在欠薪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案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时,可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依法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准确。 (四)规范建筑劳务管理责任,完善建筑领域管理体制。 实行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责任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单项分包单位层层签订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状,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质量纠纷、定额纠纷、工期纠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源头治理工作,严格项目审批,对资金不到位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坚决依法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程序;要加大对工程项目款项支付的监管力度,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存在拖欠工资、恶意欠薪的企业,取消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评先评优资格。 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1〕4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防欠和清欠工作的意见》(鄂府发〔2014〕2号),切实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禁止不直接、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加强舆论监督,提高舆论引导。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处理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关注度较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通过广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主动引导舆论宣传报道有利于事件处理的内容,彻底消除社会影响和降低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度。同时,要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辖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出现漏报、瞒报、错报等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关注建设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它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有机结合,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配置,强化资金保障,将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积极作为,务求实效。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积极化解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行业清欠农民工工资的牵头单位,负责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联动协作,建立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沟通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年度考核,严格追责。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定期督查本辖区、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作为目标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屡次出现越级上访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出现拖欠问题不能按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附件: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务召集人:副市长 成 员:高占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美斌 东胜区区长 奇·达楞太 达拉特旗旗长 额登毕力格 准格尔旗旗长 金广军 伊金霍洛旗旗长 乔允利 乌审旗旗长 王羽强 杭锦旗旗长 曹文清 鄂托克旗旗长 吉日嘎拉图 鄂托克前旗旗长 高志华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杨彦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 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陈旭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崔永忠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姬耕耘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树荣 市煤炭局局长 史贵俊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占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樊俊平 市教育局局长 乌云达赖 市司法局局长 白银宝 市水务局局长 韩玉飞 市林业局局长 千敖云达来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王仁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 凯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黄达赖 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 强 市总工会主席 李梅荣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英杰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二仁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利平 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牛建雄 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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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贯彻 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 实施意见的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有序推进“百姓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21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力度,积极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住宅品质和宜居水平,努力实现全市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目标,并逐步向“住有宜居”目标迈进,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50亿元,其中完成住宅投资294亿元;城镇人均住房面积达到45平方米。住宅结构进一步优化,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二手住房的供应比例逐步提高;住宅品质进一步提高,完成既有居住房节能改造456万平方米,绿色建筑比例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15%,努力实现投资平稳增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日趋完善。2013—2017年,全市计划建设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 20238套,其中廉租住房1188套、公共租赁住房17060套、经济适用住房1500套、限价商品住房490套;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41402户,其中城市棚户区38818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326户、国有垦区危旧住房改造258户。实现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保障性住房体系不断完善。 (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基本完成。2013—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农村牧区危房改造47338户,现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健全各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调控合力,进一步发挥规划、土地、信贷、税收等政策的综合调节作用,把握好开发建设节奏,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控制房价,正确引导消费。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和高档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加快形成增量与存量商品住房市场互补、住房买卖和租赁交易同步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 2.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退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商品住房销售的监管,重点查处商品住房销售中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及销售进度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全面落实住宅房屋“征一还一”补偿制度和最低补偿金额、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保障制度,强化房屋征收中对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房地产市场形势监测与分析,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3.着力提高住宅品质。以科技为依托,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进节能、省地、环保的绿色住宅建设。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补贴政策,建立绿色建筑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推进房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房地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强化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本级按已确定的补助标准足额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各旗区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财政年度预算制度,严格落实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每平方米提取5—10元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贷款。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土地作价入股、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税费优惠等措施,支持机构投资者和资信好、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营,并从资本金比例、贷款条件和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创新金融支持,鼓励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积极争取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试点范围,在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个人贷款和提取的前提下,利用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 2.确保用地供应。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把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凡因建设用地计划不足或计划不落实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旗区,不得为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严禁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开发商品住房。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人防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电力、通讯、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减半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对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加快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通过实行“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实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运行。有条件的旗区,可以把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和需要用限价商品住房实施保障的家庭一律改由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 5.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回收机制。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建15%左右的商业用房。通过租金收入、配建商业用房出租出售收入仍不能实现项目资金平衡的,允许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向承租家庭分批出售部分房源,但出售套数不得超过该项目保障性住房总量的50%,以确保租赁性保障房房源的持续增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一定期限的被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有限产权。产权比例和出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及被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具体价格由市、旗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测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被保障家庭按以上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承租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已购买面积免缴租金。民间投资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租赁使用3年后可以出售,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指导价,在利润不超过3%的前提下,可按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政策出售。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合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部分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6.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逐步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住房困难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对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旗区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 (三)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坚持转移集中改造与分散改造相结合、转移集中改造与移民扶贫相结合,使农牧户尽可能向道路沿线、水源丰富地区和小城镇集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宜居宜业。 1.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标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为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它贫困户。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1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3人或3人以上户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坚决杜绝一户家庭分立户口,多头套取国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和建新不拆旧现象的发生。经鉴定为D类的危房,必须推倒新建,原危旧房不得保留,防止建新房后旧房继续住人的现象发生。 2.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规划。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村庄整治等,科学编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规划。在逐村、逐户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和集中连片建设为主、分散农户自建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新建农牧户住房的位置、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 3.加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进度。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加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进度。坚持分类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同时,优先推进公路和铁路沿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在做好调查摸底和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力争2014年完成铁路沿线和高速公路沿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2015年完成国道和省道沿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根据市、旗区财力情况,切实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补贴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将涉农涉牧的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孤寡残疾人危房改造等政策、资金整合使用,发挥综合效应。 4.加强危旧住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定统一的结构、抗震、材料和施工等技术标准,做好标准的推广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建房质量督查制度,市、旗区、苏木乡镇要层层派出质量监督员,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升农村牧区建房水平。开展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对自主研发且环境效益较好的农牧户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及时落实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强化配套管理,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1.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分区,加强居住区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绿地系统与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系,满足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实现居住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生活方便、环境优美,打造宜居、宜业、宜教的城镇居住区。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群众参与的原则,科学修编村庄建设规划,推进村庄内房屋及附属建筑升级改造,打造宜居、宜业、优美的现代化田园村庄。 2.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城镇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配套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便利、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旧住宅小区整治相结合,加大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资金投入,着力改善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结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强化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鼓励农牧民实施庭院绿化,营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3.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全面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各项制度,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税费减免、政府补贴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提高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4.强化城镇园林绿化。在积极拓展城镇绿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均衡绿地分布,加强城镇中心区、老城区、小城镇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紧密结合城镇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需求,推进居住区周边绿地、绿道建设,居住区周边力争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新建居住区要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0%;对老旧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绿地率不低于25%。到2017年,全市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保护城镇规划区内水系、山体、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为依托,统筹城乡绿化发展。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推进“百姓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 下。 组 长:廉 素 市长 副组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建国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国俭 副市长 副市长 宫秉祥 副市长(常务副组长) 副市长 成 员:王贵卿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占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东胜区区长 吉格定 达拉特旗旗长 准格尔旗旗长 金广军 伊金霍洛旗代旗长 乌审旗旗长 王羽强 杭锦旗代旗长 金 武 鄂托克旗旗长 鄂托克前旗代旗长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市委副秘书长、农村牧区工作部部长 陈旭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秦玉明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谢东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苏翠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王景山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赵 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董介中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史贵俊 市规划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梅花 市民政局局长 市农牧业局局长 白银宝 市水务局局长 钟乌拉 市林业局局长 何 涛 市卫生局局长 王苏和 市审计局局长 马丁锁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孙建平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杨小平 市地方铁路办公室主任 苗福成 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敖正宜 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林 强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孟和平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市“百姓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千敖云达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林强、孟和平兼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职能,落实目标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百姓安居工程”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百姓安居工程”工作,统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加大协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旗区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做好“百姓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市、旗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全力。 (二)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追究责任。市委、市人民政府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百姓安居工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验收合格、任务完成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百姓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出现的问题,坚决制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土地、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及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信息统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百姓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相关政策等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信息反馈,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3—2017年实施计划表 2.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3年开工建设表 3.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4年建设计划表 4.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5年建设计划表 5.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6年建设计划表 6.鄂尔多斯市百姓安居工程2017年建设计划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2〕83号)要求,为积极探索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服务模式和内涵发展的途径,建立公益普惠、科学规范、符合我市实际的早期教育服务体系,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的思路为指导,以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为出发点,以提升家长和看护人员科学育儿水平、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为根本目的,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努力构建公益普惠的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充分整合教育、卫计、妇联等部门和社区的相关资源,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以社区和幼儿园为依托,以优质早期教育机构为骨干,社会广泛参与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力争到2020年,全市城镇开展早期教育率达到95%、苏木乡镇达到80%,城镇、苏木乡镇分别有90%和70%以上的0至3岁婴幼儿及家庭看护人员接受过早期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 0至6 岁托幼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 (一)探索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其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创新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管理模式,统筹指导早教中心、幼儿园、社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探索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内容、形式和方法。借鉴当前国内外0至3岁婴幼儿教育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探索0至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打造适宜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研究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内容和方式、组织与实施途径;探索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早教中心及幼儿园为核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提高0至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 (三)探索建立一支高素质专兼职工作队伍。探索建立早期教育从业人员培养、培训、资格准入、持证上岗及可持续发展动态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早期教育队伍专业素养和指导水平。独立的早教机构应配足持双证(幼儿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资格证)的专职早教人员,建设一支具有先进理念、研究能力较强的专业化工作队伍;社区指导站、幼儿园等各早教点应培养专兼职早教队伍。 (四)探索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课程体系。根据0至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育儿重点,研究制定0至3岁分年龄段的早教课程内容与课程模式,探索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早期教育课程体系,为不同年龄阶段幼儿家长提供科学教育指导。 (五)探索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收集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早期教育资源的整合、优选、开发、利用和推广。 (六)探索规范行业管理。通过试点园的探索,制定适合我市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建立早期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评估体系,进一步规范早期教育行业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市0至3岁婴幼儿早教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做好早教机构审批与管理、早教课程设置、业务指导、监测与评估工作;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开展早期教育研究和指导人员培训;利用现有公办幼儿园等教育资源对社区内的婴幼儿及家长实施早期教育指导。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定早期教育机构卫生保健标准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早期教育机构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等工作;协助育婴师入职和在职培训,开展对0至3岁婴幼儿家长(看护人)的咨询指导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医院定期对社区婴幼儿开展体检、发育监测评价、疾病预防等工作;掌握全市0至3岁婴幼儿出生人数和迁址等人员变动情况,提供社区婴幼儿家庭信息;广泛开展“三优”知识宣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早期教育机构收费项目与标准。将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资金,加大项目投入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投入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及规范经费使用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考试鉴定育婴师等相关职业(工种);联合市教育局培训和考核从事早期教育的工作人员。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所需工作人员的编制。 市妇女联合会:负责保障0至3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人)接受科学的早期教育指导,做好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社区母亲课堂等载体,向家长积极宣传科学育儿理念,提高家庭科学育儿的水平。 (二)健全早期教育管理指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的鄂尔多斯市婴幼儿早期发展管理中心划到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早期教育的管理工作。成立鄂尔多斯市早期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市早期教育工作,具体业务委托康巴什新区早教中心承担。康巴什新区早教中心加挂鄂尔多斯市早期教育指导中心的牌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康巴什新区早教中心主任兼任鄂尔多斯市婴幼儿早期发展管理中心副主任、鄂尔多斯市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主任。市财政每年拨付康巴什新区早教中心1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全市早教师资培训。市教育局要加强对鄂尔多斯市早期教育指导中心的管理,制定工作目标和任务,严格考核。各旗区也应建立相应的早期教育管理机构,可单设也可依托学前教育办公室或幼儿园设立。 (三)加强早期教育管理,促进早期教育规范发展。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范审批程序,积极创建早期教育试点单位。自治区、市级示范幼儿园和有条件的其它幼儿园要根据现有条件积极开设早教中心、早教点或亲子园,实行一体化管理。广大农村牧区要以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阵地,通过入园指导、送教到嘎查村等方式,使辖区0至3岁婴幼儿能接受良好的早期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早期教育机构,满足区域内家长对早期教育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使广大群众享受到就近、方便和经济实惠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规范早期教育机构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各类早期教育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建立地区保障制度,确保每年为区域内的0至3岁婴幼儿及家长提供两次以上有质量的免费服务指导。加强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督导,严格执行早期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早期教育机构。 (四)科学开展早期教育服务,提高早期教育质量。要坚持专业引领,规范操作、形式多样、科学有序地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活动;要加强对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指导,坚决防止出现超越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违背教育规律的错误做法,切实推进我市早期教育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发展;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幼教、医学、心理、营养和保健等专门力量,有计划地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示范、咨询和项目实施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早期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0至3岁早期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作为惠民工程抓紧实施。市人民政府已成立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全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协作与沟通,共同研究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旗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的相关工作,确保全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任务落实到位。 (二)保障经费投入。市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投”等方式资助各旗区早期教育机构的建设,支持各旗区组织开展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宣传和师资培训等。各旗区也应根据实际增加对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投入,设立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早期教育机构建设、宣传指导和人员经费补助等。同时,早期教育服务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努力扩大经费来源,为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各旗区要制订《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培养培训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婴幼儿早期教育师资和保健人员的培训。建成一支教育、卫计、妇联和人社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指导队伍,重点对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基层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咨询和示范等活动;建成一支以幼儿教师、儿童保健医生、营养专家、育婴师为主的婴幼儿专兼职师资队伍,对0至3岁婴幼儿及其看护人开展早期教育指导活动,同时对社区早期教育志愿者队伍和家长开展集中宣教和培训;组建一支有较高文化和专业素养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志愿者队伍,辅助早期教育机构面向家长及看护人组织各类活动。 (四)加强对早期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把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纳入我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建立稳定的早期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市教育局牵头联合市直各有关部门定期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全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并定期召开座谈会总结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表彰推广先进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五)加强早期教育宣传服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科学育儿知识的认知程度;各旗区要充分发挥教育、卫计和妇联等部门的积极作用,利用家长学校、会员之家等宣传服务阵地,传播婴幼儿早期教育知识,制作发放各类科学育儿宣传资料,举办形式多样的公益性宣传讲座等活动,为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促进全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鄂尔多斯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6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0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副市长 副组长: 边 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樊俊平 市教育局局长 高志华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成 员:苏雅拉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郑 军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昇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郭 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玉兰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 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培青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屈永祥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郑军兼任。
为切实优化和完善各类惠民政策,提高惠民政策民生保障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和调整市本级部分惠民政策的通告, 为切实优化和完善各类惠民政策,提高惠民政策民生保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惠民政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规范和整合市本级部分惠民政策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政策规定,取消市级补贴的惠民政策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贴政策:该项政策国家有明确的补贴政策,取消市级补贴政策。 (二)城乡低保大学生补助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4〕1055号)明确规定:从2014年起,对考取专科、本科的低保大学生补助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承担,补助政策为一次性补助考取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新生3万元/人,普通本科新生4万元/人。鉴于此,除考取研究生的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和2012、2013年考取大学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外,对2014年及以后考取专科、本科的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执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取消市财政补贴政策。 (三)“一杯奶”奖励政策:鉴于自治区对该项政策有明确规定,取消市级扩大补贴范围的政策。 二、取消市内出台的惠民政策 (一)种粮农民卖粮补贴政策。 (二)放心粮油店、平价便民店、标准化菜市场和社区商业网点示范店建设补贴政策。 (三)营养早餐工程补贴政策。 (四)部分农牧业补贴政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15年2月27日印发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5〕28号)明确相关规定和之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农村牧区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1〕42号) (1)“土地集约经营”部分内容 ①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政策 a.在整合国土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大型灌区改造、牧区水利、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旗共同承担,投入比例为:杭锦旗、鄂托克前旗7:3;达拉特旗、乌审旗6:4;鄂托克旗5:5;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4:6。 b.为鼓励规模经营,降低亩均投入成本,喷灌设计的型号、规格与控制面积等亩均投入超出600元的,超出部分由项目实施地农牧民自筹或旗财政出资解决。 c.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喷灌设备购置市、旗补贴40%,滴灌设备购置市、旗补贴60%,补贴按上述比例执行。 d.给予农牧民50%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其中国家补贴30%,市、旗补贴20%,补贴比例为:杭锦旗、鄂托克前旗6:4;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旗5:5;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4:6。 e.对购置大中型玉米收获机,青饲收获机,拣式打捆机,中耕、植保机和保护性耕作机械的农牧民、农机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给予70%的购机补贴,其中国家补贴30%,市、旗补贴40%,补贴按上述购机补贴比例执行。 f.企业购置农机只享受国家补贴,不享受市、旗财政补贴。 g.农机示范园区经验收合格,每个园区补贴8万元。 ②设施农业建设政策 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科技园区或生产园区给予补贴,其中日光温室市财政每亩补贴1.5万元,塑料大棚(包括螺旋藻养殖大棚)市财政每亩补贴4000元。补贴资金在年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③现代草原畜牧业示范户建设政策 平均每户投资标准为50万元,在牧户自筹、捆绑项目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旗共同承担,按投入现代农业基地建设比例执行。 (2)“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部分内容 ①渔业以园区形式发展,每个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1000亩,市、旗区给予园区建设补贴,其中农户独立经营的补贴60%,企业和农户合作经营的补贴50%,企业独立经营的补贴30%。同时,市、旗区给予水产良种购置经费30%的补贴。上述补贴市、旗区按以下比例承担:达拉特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8:2,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4:6。 ②市、旗区人民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蔬菜种子给予全额补贴,市、旗区各承担50%。 ③市、旗区对葡萄、花卉等产业发展给予50%的种苗购置补贴,市、旗区各承担50%。 ④将肉牛、肉羊、生猪三大基地建设纳入全市现代农牧业政策体系给予扶持。同时,市财政给予农牧民肉羊出售补贴,优质肉羊每只补贴20元,普通肉羊每只补贴10元。 ⑤市、旗区给予农牧业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补贴,贴息时间为两年,贴息比例为: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8:2;乌审旗、鄂托克旗7:3;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康巴什新区4:6。 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开展科研创新,延长产业链条,塑造企业形象,开拓市场,打造品牌,市、旗区、企业按1:1:1比例配套投入。 ⑦4个蔬菜冷藏保鲜加工物流园区中,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蔬菜物流园区按《关于推进准格尔旗精品移民小区和新农村试点建设的会议纪要》(〔2009〕63号)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其它3个蔬菜物流园区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意见》(鄂府发〔2011〕19号)中扶持大型农副产品一级批发市场的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⑧对露地瓜果蔬菜及设施农业项目区聘用的技术人员,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意见》(鄂府发〔2011〕19号)有关政策,给予每人每年3.6万元的奖励性补贴,市、旗区按1:1比例承担。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农村牧区重点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81号)中“关于配套扶持政策”的内容 (1)现代农业基地建设中,喷灌区亩均投资标准由原2100元提高到2400元,滴灌区亩均投资按水权转换二期工程滴灌项目建设标准执行。 (2)将水产水禽产业纳入“菜篮子”工程范畴,享受聘用技术人员奖励性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3)沿黄河、无定河流域的旧鱼塘,在改造扩建达到新建渔业园区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按新建园区补贴额度80%的比例予以扶持。 (4)允许在渔业园区建设资金中提取1%的服务费,市、旗两级提取比例按既定投入比例执行。 (5)其它扶持政策继续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下达2011年全市农村牧区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1〕42号)相关政策执行。 三、调整或整合的惠民政策 (一)鄂尔多斯户籍汉语授课幼儿“两免一补”政策:对居住在我市,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标准的在园幼儿给予资金补助,其他在我市居住家庭的在园幼儿统一执行收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标准为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单亲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有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同胞姊妹兄弟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或同胞姊妹兄弟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其他需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符合以上其中一个条件的在园幼儿,即可享受补助政策。 资金补助比例为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10%,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15%,具体由各旗区按比例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标准为:保教费,对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按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一类甲级幼儿园、一类乙级幼儿园、其它类级幼儿园5个类级,给予每生每月550至210元的资助。对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按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一类甲级幼儿园(含一类乙级幼儿园、其它类级幼儿园)三个类级资助,标准为公办幼儿园类级的1.5倍,每生每月资助825至555元。生活费,每生每月补助120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规定,保教费最高限价按自治区示范、盟市示范、一类甲级、一类乙级和其它类级5个类级每生每月收取550—210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研究确定。 调整后的资助和免补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未享受资助的在园幼儿,2015年春季学期按原收费标准缴纳保教费、读物费和生活费;2015年秋季学期,统一按调整后的资助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适龄妇女“两癌”筛查政策:该项政策执行期为2010年至2012年,现已结束。鉴于社会反响较好,调整为从2015年起,每3年统一筛查一次。同时,将2014年惠民实事中“关于给予‘两癌’(宫颈癌、乳腺癌)贫困妇女医疗救助1万元”的惠民政策统一纳入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范围予以补助,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 (三)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将生育保险缴纳费率由0.8%调整为1%,男职工护理津贴补贴由“按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45天发放”调整为按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0天发放。 (四)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1500元/人·年)政策:“4050”人员当年已享受再就业缴费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五)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整合全市各级各类就业创业培训资金(涉及复转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专项培训资金除外),统一由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牵头们、各有关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统筹支付培训费用,有效提升全市整体职业技能培训水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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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 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成果,健全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长效机制,顺利实现全市零就业家庭全部就业工作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18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8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研究,现就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现管理过程动态化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按照自治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七项承诺进一步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7〕147号)规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标准和程序,采取自愿申报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认定零就业家庭,录入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实行实名制登记。对经申报认定后的零就业家庭,可享受我市各项现行就业扶持政策,并及时启动就业援助。经申报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 二、实现援助服务精细化 根据每户零就业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个性化援助方案,实施“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强化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介绍,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建立零就业家庭跟踪回访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申报登记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多举措实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精细化服务。 同时,各旗区就业服务部门要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建立零就业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好托底安置就业,并严格落实公益性岗位生活补贴,办理社会保险。鼓励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开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提供给零就业家庭成员。将所有的就业援助政策叠加使用到零就业家庭成员上,确保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三、实现援助机制长效化 (一)完善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各旗区在总结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工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实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各旗区要进一步优化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的经办程序,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有效开展各项就业援助工作。 (三)加强就业援助信息化建设工作。各旗区要继续对零就业家庭实行月调度制度,及时上报月报表,以便市级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全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要全力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网上经办各项业务,实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全程的“实名制、公示制、消除制”信息动态化管理。 四、零就业家庭调查登记认定 (一)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及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期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街道(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三)街道(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申报的零就业家庭相关材料要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旗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旗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四)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月后, 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由所属社区的劳动保障所及时收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并上缴到旗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销。 1.家庭中有1人(含)以上稳定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3.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 4.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推荐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造成不就业,累计3次以上的。 5.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两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五、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用足用活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其它形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帮助其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开业后的一系列跟踪服务,鼓励和促进其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应向社会公布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及公益性岗位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 (三)兑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缺乏职业技能难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四)政府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并给予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改善和提高其生活水平与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长效机制,实现援助工作动态化、精细化、长效化和信息化,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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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房管部门)作为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承接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各旗区人民政府确定本旗区项目具体实施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由承接主体作为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的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项目。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偿还等相关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房管部门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将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中长期财政计划,并逐年列入对应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承接主体作为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负责贷款资金的管理、拨付,按照还款计划用市财政局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年度内项目用款需求,及时通报承接主体与贷款银行。 (二)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回购安置房房源等,与交易对象方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建设管理职责。 (三)负责组织和初审各类款项的支付材料和审批程序,并报贷款银行。 (四)负责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接收承接主体的贷款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各收款单位。 第三章 贷款资金发放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集中办理贷款结算业务及归集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汇总审核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提出的年度项目用款需求后,及时上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在确认用款项目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条件后,按需求额度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承接主体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填写《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经旗区房管、财政部门,旗区人民政府及市房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出具账户信息说明函,明确申请资金额度与贷款资金接收账户,由承接主体提交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根据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提交的《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及账户信息说明函,向贷款银行出具申请贷款资金拨付函;贷款银行在确认收悉的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一次性由承接主体账户拨付至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账户。 第十五条 为保证贷款资金及时发放,市财政局承诺项目资本金于自然年度内与贷款发放额度同比例到位。旗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及时足额匹配到位。 第四章 贷款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申请支付贷款资金时,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须填写《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下称《审批表》),经旗区房管、财政部门及旗区人民政府、承接主体审核确认后,同支付材料一并提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贷款资金。 第十七条 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负责组织贷款资金支付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并委托审计机构出具《资本金审计报告》。各类款项支付材料如下: (一)新建安置房工程款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结算书、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等; (二)购买商品房安置费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征拆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方案、商品房购买合同等; (三)纯货币安置费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征拆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方案等。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旗区人民政府作为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将还款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期支付贷款本息。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市财政局可通过上下级财政核算直接扣取。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还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旗区列入政府预算的财政专项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配套商业设施租售收入、旗区偿债准备金,以及旗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及时拨付符合贷款银行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贷款滞留利息应依据滞留原因,确定责任,由各责任主体据实负担。 第二十一条 鼓励项目旗区提前归还承接主体借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及各旗区项目实施公司要建立资金拨付、支付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贷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旗区两级财政、审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和滞留棚户区改造资金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中央、自治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申请审 核表 2.账户信息说明函模板 3.申请贷款资金拨付函模板 4.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 5.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流程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 项目名称1 银行贷款总额 万元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万元 项目名称2 银行贷款总额 万元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万元 项目名称3 银行贷款总额 万元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万元 项目名称4 银行贷款总额 万元 本次申请发放金额 万元 项目实施公司(旗区承接主体):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旗区房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旗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旗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市房管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账户信息说明函模板 XX旗项目实施公司(全称)关于“鄂尔多斯棚户改造项目”账户信息说明的函 鄂尔多斯市XXX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关于XX项目、XX项目、XX项目等三个项目所用接收贵公司贷款资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特此说明。 附件3 申请贷款资金拨付函模板 鄂尔多斯XXX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鄂尔多斯市xx旗xx项目等x个项目贷款资金拨付的函 (贷款银行): 我公司就鄂尔多斯市XX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与贵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合计发放xxxx万元。根据《xxxx资金管理办法》及《XX旗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我公司申请将发放资金XXXX万元拨付至XXX旗(区)项目实施账户,明细如下: 此函。 附:XX旗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 鄂尔多斯市xxxxx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 鄂尔多斯市××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进度 已完成总工程量的 %,对应投资 万元。 本项目累计支付 资金 万元 其中:利用自有资金支付 万元 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支付 万元 利用发展基金或其他支付 万元 旗(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申请标段 情况 标段名称/合同价款 标段 / 万元 累计支付资金 万元 其中:利用自有资金支付 万元 利用银行贷款资金支付 万元 利用发展基金或其他支付 万元 项目进度 已完成总工程量的 %,对应投资 万元。 本次申请资金 万元(大写)¥ 收款单位 全称 账号 汇入银行名称 汇入地 旗(区)项目实施公司(承接主体)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旗(区)财政局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旗(区)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承接主体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流程图 第一阶段:贷款发放阶段 第二阶段:贷款支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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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 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5日 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工程”和“创业就业工程”,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到2017年底,力争吸引1万名以上大学生来我市创业,带动4万名以上大学生就业;直接吸引和安置5万名以上大学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家、自治区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扶持大学生创业政策 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是指取得全国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5年以内,在我市从事当年度产业发展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大学生在鄂尔多斯市创办企业,必须由本人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 (一)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 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通过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申领《鄂尔多斯大学生自主创业证》,并享受创业注册登记、住房保障、项目推荐、资金申请、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创业指导等一站式服务。 (二)经营场所支持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市、旗区两级大学生创业园的,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三)住房保障 1.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申请入住市、旗区两级提供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或购买产权型保障房70%的产权即可入住。 2.在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优惠。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困难的,由市房管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协调房地产企业为其提供自助式按揭贷款服务,购房大学生以所购普通商品房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等作为质押,按银行按揭贷款标准向企业交纳首付款和分月本息。 (四)创业项目资助 1.对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及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估认定后,给予在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创业团队或项目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四个等级的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举办鄂尔多斯大学生创业大赛,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及预期成功率、市场前景等,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家、省(自治区)级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落地项目经认定可同时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3.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向公共就业部门申请最高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在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4.我市户籍的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牧区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满1年的,可享受最高5000元的政府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5.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通过就业部门向商业银行申请创业贷款,20万元以内由政府全额贴息;20万元—200万元(含)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贴期限两年;2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 6.对入选我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最高8万元的培育扶持资金,用于创业企业的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和教育培训等;或者给予商业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五)工商登记等政策优惠 1.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受出资额限制;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 2.鼓励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六)税收扶持 1.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须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我市大学生创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的我市大学生创业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3.对在我市初始创业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大学生,其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旗区两级财政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 (七)创业培训补贴 鼓励培训机构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标准化免费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的,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每人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80%给予补贴。大学生多次参加培训的,原则上每年仅补贴一次,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八)社会保险补贴 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3000元/人·年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与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女大学生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劳务派遣类企业除外)。 (十)创业托底保障 对在我市自主创业失败有就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安置。 (十一)建园资助 鼓励各旗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城市配套商业设施等现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根据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标准和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建园资助。原则上每个旗区只对1个示范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资助。 二、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 在我市就业的大学生是指取得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5年以内,在我市范围内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一)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在我市就业的大学生,可通过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享受办理高校毕业生报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就业见习、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政策咨询和人事档案托管等一站式服务。 (二)住房保障 1.在我市就业的大学生,可申请入住市、旗区两级提供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同时允许通过“产权共有”模式购买产权型保障房70%的产权即可入住。 2.对在我市就业大学生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优惠。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困难的,由市房管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协调房地产企业为其提供自助式按揭贷款服务,购房大学生以所购普通商品房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等作为质押,按银行按揭贷款标准向企业交纳首付款和分月本息。 (三)就业补贴 1.在我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凭聘用单位就业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可申请1000元/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2.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在我市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人·年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赴我市职业院校再次进行学历化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与我市中小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学费补贴。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学生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4800元/人·年标准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对我市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3.对年吸纳大学生就业30人以上的我市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并按照3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带动大学生就业较好的企业,根据吸纳就业成效给予30—100万元奖励。 4.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5.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6.大学生在我市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1200元/人·月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其它 (一)我市已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