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品质颜值双提升...
《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政策解读, 为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品质颜值双提升,增强城市影响力美誉度,打造全国一流城市形象,深化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试点城市建设,2023年8月4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下称《行动方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行动方案》印发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2017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城市精细化管理,必须适应城市发展。要持续用力、不断深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2018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强调,一流城市要有一流治理,要注重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既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智能化,又要通过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巧心提高精细化水平,绣出城市的品质品牌。 中央和自治区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5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内政办发〔2018〕60号),以城市“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为导向,以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智慧化、人性化、精准化为着力点,聚焦民生、重点和短板,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使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适、更美好。 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部署,制定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中心城区精细化管理三年行动方案》(鄂府发〔2019〕66号),推动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2023年,为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品质颜值双提升,增强城市影响力美誉度,打造全国一流城市形象,深化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试点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在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中要把握好哪些原则? 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工作中必须把握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办好民生实事,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瓶颈短板,着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切实增强市民的认同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是坚持建管并重。以建促管,以管促建,着力解决重建设轻管理、重地上轻地下、重眼前轻长远等问题,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协调发展,形成“建管并举”、相互衔接的城市管理体系。三是坚持智慧赋能。以城市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依托“一网统管”,加强各环节、各平台、各部门、各主体之间的紧密衔接与协同,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和智慧化。四是坚持示范引领。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加强在体制机制、技术方法、行动实践等各层面的全方位创新突破,加快形成示范标杆,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补短板、锻长板、树样板,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五是坚持齐抓共管。按照“市级统筹规划、旗区执行落实、部门联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管理格局。结合网格化管理的赋能升级,全面激发社会活力和参与度。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实现城市共建共管共治共享。 三、《行动方案》制定了哪些发展目标? 《行动方案》分阶段设置2023年至2025年的任务目标,并为实现任务目标而设置生态宜居、便捷舒适、安全韧性、整洁有序、数字转型、多元共治等六个类别共20条具体指标,指标对2025年实现城市绿道、完整社区、城市道路、生活垃圾分类、基础平台建设、业主委员会组建等具体目标作出要求,针对中心城区和旗区政府所在地的现状分别设置目标值,并将指标属性设置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种,合理设置各项指标目标,确保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将如何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行动方案》从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交通综合整治、加强市容环境整治、推动多元共治、坚守安全底线、坚持制度引领6个方面制定了29项具体工作任务,并针对每项重点工作落实了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责任单位。 一是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提出加快公园城市建设、推进城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垃圾分类体系、加快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加强历史文化保护5条举措。二是推进交通综合整治,解决交通拥堵和停车问题。提出缓解交通拥堵、规范停车秩序、建设慢行友好城市3条举措。三是加强市容环境整治,打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提出持续加强城市保洁、加强建(构)筑物立面管控、深化流动摊贩管理工作、强化施工工地管理、加强城区河道及景观水体管理、提升城市亮化水平、加强城市公共设施更新维护7条举措。四是推动多元共治,创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提出了推动城市管理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网格化管理体系、完善协同共治机制、推动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党建引领典范社区建设5条举措。五是坚守安全底线,加快推进韧性城市建设。提出了建立健全韧性制度体系、开展城市生命线安全普查和风险评估、强化生命线安全监测管理、强化小区综合管理、强化窨井安全整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6条举措。六是坚持制度引领,健全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提出了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开展常态化城市体检评估3条举措。 五、为贯彻落实好《行动方案》,具体有哪些保障举措?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行动方案》,保障精细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共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严格督导考核、加大宣传引导四条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推进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现场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三年行动方案。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及时对城市管理各项重点任务进行立项、审批、列入计划、划拨资金,确保各项举措顺利实施,市、旗区两级财政建立稳定的城市管理经费增长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模式。三是严格督导考核。进一步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市领导小组强化评估考核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加强对旗区、相关市直部门的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四是加大宣传引导。深化与新闻媒体合作,吸引各类主体参与城市管理,发挥监督作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健全群众举报制度,不断深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市民参与的大城市管理格局。 六、下一步将如何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由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教体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气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依职责分工负责,按行业分领域指导各旗区抓好落实。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相关链接:《2023年鄂尔多斯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鄂尔多斯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2023年鄂尔多斯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
2023年6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尔多斯...
《鄂尔多斯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 2023-2025 年)》政策解读, 2023年6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尔多斯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2023-2025 年)》(鄂府办发〔2023〕5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为着力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有序发展,结合鄂尔多斯实际,由市工信局牵头草拟完成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主动抢抓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我市生物资源、生物产业和生物技术优势,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前瞻布局、精准发力,主动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全面提升鄂尔多斯生物医药的整体影响力。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实施方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服务;创新驱动、科研转化;开放合作、内外并重;数字赋能、提质增效。 第三部分: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产业集聚效应基本形成。做精做细制药板块,整合民族特色原创药业资源;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完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据产业链需求,瞄准目标企业精准招商;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以中(蒙)药产业为特色,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等新技术、新模式,促进中(蒙)药产业现代化转型;打造医药仓储物流集散基地。依托空港物流园区现有的医药产业基础与物流集散平台建设,打造医药仓储物流配送基地。 第四部分:重点任务。《实施方案》从我市生物医药发展的实际出发,重点实施6大任务,即:一是提升发展化学制剂药。通过“仿创”结合推动化学药产业快速发展。二是振兴发展中蒙药种植生产。加强地道中(蒙)药材种植基地建设,提升中医药(蒙医药)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三是推动发展生物农兽药。依托鄂尔多斯市玉米种植规模优势,加快以玉米淀粉为原料的发酵类生物农兽药(农兽药中间体)的发展。四是发展壮大螺旋藻健康食品产业。依托鄂托克旗在螺旋藻领域的主导领先优势,构建世界规模最大的螺旋藻产业集群。五是培育发展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药物产业。加快建设医疗器械产业基地、壮大医疗器械产业规模、培育品牌产品和龙头企业。六是加快发展化妆品。推动天津外泌体科技有限公司螺旋藻外泌体项目及吸引其他化妆品研发公司项目落地。扩大螺旋藻在化妆品领域的应用。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提出来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政策支持。三是加大人才培育。四是保护知识产权。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起草背景 森林草原火灾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森林草原火灾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范围广等特点,已成为威胁森林草原资源最大的危害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相继实施,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面积迅速扩大,林区、林草工程项目区可燃物载量急剧增加,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明显升高,森林草原火灾呈现多发高发态势,11月1日至隔年6月15日为鄂尔多斯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5日至6月15日为高火险期,在这个时段内,全市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直接威胁着我市生态建设成果。故加强火源管控,实施森林草原禁火,是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 (一)《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八条:“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二条:“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三)《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一条:“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三、适用时间及范围 每年度3月15日至6月15日,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及各旗区划定的管制区为重点森林草原禁火区。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分为禁火时间、禁火区域、禁火行为、加强防控、法律责任和监督举报等内容。 (一)明确了禁火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在禁火行为方面作出规定。在禁火期内,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内进行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烧荒等用火行为;森林草原禁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 (三)明确了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职责。森林草原禁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线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林业草原、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明确了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发现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五)明确了监督举报途径。《禁火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廉徐 联系电话:0477-8589578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2023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
《鄂尔多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解读, 2023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3〕58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应急预案》。 二、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共设七块内容:总则,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应急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应急处置保障,预案管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疫情分级等内容。其中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第二部分是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同时市指挥部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第三部分是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与报告。建立健全日常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提升多病种综合监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同时对疫情监测、预警、报告的责任主体及程序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是应急响应和终止。明确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原则、前期处置、响应分级及响应措施等内容; 第五部分是善后处理。明确了动物疫情扑灭后灾害评估、恢复生产、灾害补偿、抚恤和补助、社会救助、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六部分是应急处置保障。明确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期间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等内容; 第七部分是预案管理。明确了预案编制、评估与修订、培训和演练、宣传与教育、管理和备案、解释部门、实施时间等内容。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2年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年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鄂府办发〔2022〕1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精神,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梯次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是什么?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一类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另一类是其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四、如何实现依法参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强化参保组织动员各项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建立完善多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确保动态调整的困难群众及时按规定享受政策。做好流动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群众参保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资助参保,不重复资助。 五、三重保障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待遇保障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规定。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政策措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并实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理确定救助水平,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 托底保障措施安排上,更加突出向困难群众中重大疾病患者的倾斜。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六、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坚持“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实施救助。特困人员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0%,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60%。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救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救助,不重复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住院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可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标准10000元,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80%,不设封顶线,具体额度由各旗区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同时,坚决避免过度保障,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超过90%。 七、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有哪些举措? 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应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市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监测;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市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加强对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核查比对和信息共享。 八、如何发挥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保障作用? 健全多元医疗救助筹资机制。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筹集。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九、如何规范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全面提升医保信息化水平,推动经办服务下沉到基层,组织动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干部做好政策解读和依申请救助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水平,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夯实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作用,织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安全网。《实施细则》要求全市于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近日,《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标志...
《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标志着我市信息化制度管理进入了2.0时代。同时《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阶段、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要求。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是完善组织架构,夯实各方责任。《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对管理架构进行了优化,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方责任。明确了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申报以及技术审查等工作;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对涉及的网络安全内容进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批复;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多方合力,让数字鄂尔多斯领导小组更好发挥统筹协调功能。 其次是重新梳理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对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的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在前期审批阶段,对建设单位编报的必要材料、流程环节等方面结合国家政策做了规范,重点突出了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需由数字鄂尔多斯领导小组各成员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相关工作。其中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查,出具批复意见,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 最后细化管理目的,规范监管标准。 根据《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申报以及技术审查等工作。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对涉及的网络安全内容进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立项批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综合验收。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 管理办法流程图: 相关链接:《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公立医院是我市医疗服...
《鄂尔多斯市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公立医院是我市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主要场所,是实现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立医院改革发展,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顶层设计、高位推动。目前,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完成,方向明确、路径清晰、措施得力,关键要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实施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狠抓改革措施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检验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尺,对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在自治区排名虽有所提升,但较全国平均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为加快推进各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成绩晋位升级,引导公立医院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形成了《鄂尔多斯市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送审稿)》,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印发实施。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为全面贯彻党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鄂尔多斯市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为抓手,加快提升全市公立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实施方案》提出,在全市开展公立医院“晋位升级”行动,以国家三级、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为指引,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提炼关键指标,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旗区按季度、年度对考核指标改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同志。按指标达标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结果运用依据。 《实施方案》明确,我市参加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的对象为全市公立综合医院、中医蒙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妇幼保健院。要求通过考核强化全市公立医院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运营效率和持续发展能力上补短板、强弱项,培育一批就医环境一流、医疗技术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服务能力一流、群众满意度高的公立医院,切实提升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在国家三级、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的排名。 《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循序渐进、逐年晋升”原则,全方位加强我市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内涵建设。一是通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引导各级公立医院注重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二是通过提升公立医院精细化运营管理水平,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三是通过提升公立医院科研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激活公立医院可持续发展动力;四是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就医服务,提升患者和医务人员满意度。 三、下一步推动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落实《实施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确保我市晋位升级工作顺利启动实施,各旗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晋位升级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推进各项重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有计划、分步骤落实各项工作。要将国家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指挥棒”与医院内部绩效考核相结合,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实现晋位升级。考核结果要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干部选拔任用、项目资金安排等挂钩,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公立医院,要适当上浮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全市通报表扬。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各时期发展规划资金安排和公立医院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旗区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改革发展合力,做好督导总结宣传。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公立医院国家绩效考核晋位升级实施方案》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
市司法局解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的重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 二、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总体安排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11项,分为2类:一是力争完成项目共4项,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3项、政府规章1项;二是适时提出项目共7项,均为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立法项目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根据上位法的变动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启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其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全面客观进行评价,提出评估意见,推动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是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拟开展《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鄂尔多斯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草案)》《鄂尔多斯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鄂尔多斯市群众文化活动促进条例(草案)》的立法论证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是为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拟开展《鄂尔多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鄂尔多斯市自建房管理条例(草案)》《鄂尔多斯市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 四、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和建议采纳情况 市司法局于2022年9月公开向社会、有关旗区和部门征集2023年立法项目建议,同时发函向有关部门征集立法项目立项申请。经收集整理,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商研究,形成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再次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收到3旗区、19个部门的回复。其中,提出建议的有市应急管理局和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且意见一致,即附件1调研项目《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牵头单位应为鄂尔多斯市消防救援支队。故予以采纳。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鄂尔多斯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鄂府发〔2022〕45号)工作部署及伊金霍洛旗关于氢能产业发展的措施建议,加快创建氢能示范基地,促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由能源局牵头起草了《鄂尔多斯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下称《支持措施》)。 二、起草过程 《支持措施》起草过程中,我们参考了《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打造氢能产业示范区若干政策的通知》(榆政办函〔2022〕19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上海城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22〕3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85号)等政策文件,在征集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加快氢能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氢化工产业发展、支持氢交通产业发展、支持氢能产业全面发展四个方面14条支持政策;7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旗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讨论和征求意见,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支持措施》从加快氢能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氢化工产业发展、支持氢交通产业发展、支持氢能产业全面发展4个方面,提出14条支持措施,时间限定为2023年-2025年。 (一)加快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强化绿氢项目选址,为减少氢气的运输成本,提高燃料电池车辆经济效益,参考河北、山东、广东等省份地方措施,向自治区支持在我市化工园区外进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先行先试;二是支持绿氢制取项目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气产能大于5000吨/年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主体,按绿氢实际销售量给予退坡补贴;三是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主要是参照《鄂尔多斯市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政策》(鄂府发〔2022〕34号),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四是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并主导我市输氢管道建设。 (二)支持氢化工产业发展。一是支持现代煤化工企业按照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开展煤化工与绿氢耦合发展;二是支持新建、存量焦化企业建设尾气制氢项目,鼓励新建、存量化工企业建设副产氢提纯压缩装置,按照生产设备购置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氢交通产业发展。一是强化绿通保障,通过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号牌,在市内境内特定路线执行2折差异化收费政策,在收费站、煤矿、集运站、煤场、电厂及煤化工企业等运输环节的道路开设氢能等新能源汽车绿色专用通道等方式强化绿通保障;二是降低加氢成本,对氢气终端价格不高于2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运营退坡补贴(2023年给予每公斤25元、单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贴,2024年给予每公斤2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运营补贴,2025年给予每公斤15元、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四)支持氢能产业全面发展。一是支持氢能产业全链条发展,主要通过对我市绿氢制取企业及在鄂尔多斯市注册登记的氢能制取、储存、运输等装备制造企业给予财政奖补支持;二是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主要是通过成立氢能产业发展投资公司、设立专项基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产学研合作等各方面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