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和部署,市自然资源局起草制定了《鄂...
关于《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和部署,市自然资源局起草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1年8月5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乌海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1〕124号),要求加快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21年11月20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3个盟市印发了《关于商请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2021-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函》(内自然资函〔2021〕705号),旨在共同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改善。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认真讨论和修改完善,在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9号)。 二、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其中在主要目标中提出了2022年-2025年4个年度的具体目标。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共包括7方面具体任务。一是坚决贯彻落实《规划》。配套制定《鄂托克旗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二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监管。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工程,全面掌握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总体变化情况。三是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严格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管理,加强生产矿山环境治理。四是实施生产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工程。实施棋盘井矿区、千里沟矿区、黑龙贵矿区、黑龙贵石灰岩矿区共计4个集中连片治理工程。五是加快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矿山治理工程。开展鄂托克旗黑龙贵矿区废弃排土场整形工程生态修复项目。六是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七是加快实施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治理工程。全面完成露天剥离坑和排土场治理任务。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宣传引导共计5项措施。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1月,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交...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2年1月,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一项承接类改革,2021年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要求各地制定改革方案。根据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二、改革目标及意义 《实施方案》的印发,科学合理划分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不断提高我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构建我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为市与旗区履行交通领域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提供了依据,为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础。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各级人民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市与旗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市内跨旗区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与旗区共同负责,旗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 3.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总结和确认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调整和完善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类型 《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分层分类划分模式,分别从市级财政事权、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旗区财政事权三个层级,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二)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1.公路领域:明确了普通国道、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管理等方面职责。 2.水路领域:明确了跨旗区航道、水运绿色发展、管理水域的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其它内河航道、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等方面职责。 3.铁路领域:明确了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铁路沿线(红外线)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等方面职责。 4.民航领域:明确了运输机场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通用机场等方面职责。 5.邮政领域:明确了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分拨中心建设、“快递进村”、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 6.综合交通领域:明确了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运输结构调整、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等方面职责。 7.履职能力建设:明确了各级在开展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领域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职责。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
关于《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业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业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22〕4号,以下简称本意见),明确了9项主要任务。这是我市积极把握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机遇,做大做强地方国有资本,加快国有资本布局向新能源领域优化调整的具体体现。先就该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意见》出台背景 大力发展新能源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任务,是鄂尔多斯立足资源禀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再铸竞争新优势的重大举措。 202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2021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积极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持续优化能源结构;2021年9月,鄂尔多斯市第五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抢抓“十四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窗口期,坚持集中与分布并重、自用与外送并举、上网与离网并行,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和绿色技术重要策源地。 二、关于《意见》主要目标 按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将全力推进内蒙古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开发利用,建设一批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在全国率先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2030年新能源发电总量超过火电发电总量,把内蒙古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新能源产业高地总体目标。我市将风电、光伏作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重点,加强产业政策衔接和建设指标争取,实现吸引一批大型企业合资建设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并落地先进制造业,促进全市电力结构显著优化,助力我市尽快完善能源供给体系。 三、关于《意见》主要任务 一是构建国有资本风电光伏投资机制。重点支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下称市国投集团)、其它市直国有企业及旗区国有企业协同,市、旗区联动全面参与,共同主导推进我市风光项目有序开发和高质量发展。 二是支持国有资本风电光伏指标配置。支持市、旗区国有企业依托各自产业基础开发多种形式的分散式、分布式风电、光伏项目,积极争取建设指标。 三是加强风电光伏产业规划和项目储备。市能源局指导市、旗区国有企业建立全市国有企业风电光伏项目库,形成策划、储备、建设、运营梯次滚动发展模式。 四是加强风电光伏项目用地保障。坚持全市“一盘棋”思路,市自然资源局与各旗区统筹规划全市风电光伏项目可利用土地,支持旗区以既有流转土地入股,市、旗区国有企业共建项目。 五是夯实风电光伏项目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市财政以资本金形式大力支持承担开发建设风电光伏产业的市直国有企业,旗区财政以资本金形式大力支持承担开发建设风电光伏产业的旗区国有企业。同时通过政府金融手段加强政策引导,加大绿债、基金、金融贷款支持力度。 六是支持风电光伏项目并网和消纳。市能源局要加强协调国家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及电网公司,通过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火电灵活性改造、绿电制绿氢等多种模式,把落实风电光伏项目开发方案中确定的接入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消纳作为当前支持风电光伏建设的重要任务。 七是发挥风电光伏产业经济社会带动作用。市、旗区国有企业要优先选择在我市配套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精尖、高附加值、高经济贡献项目的大型企业合资建设风电光伏项目。市国投集团要推动风电光伏产业与碳中和研究工作、碳交易、充换电基础设施等产业协同、融合发展。积极创新“光伏+”发展模式,推进光伏产业多元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八是提高风光产业科技水平。坚持创新引领,依托鄂尔多斯市碳中和研究院,积极开展风电光伏产业碳交易相关工作,市、旗区国有企业投资的风电光伏项目要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先进技术和设备,要大力加强风电光伏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是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推进大规模氢储示范应用,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逐步构建上游绿电、中游绿氢、下游应用的多场景风光氢储全产业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加强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 十是成立风光氢储产业联盟。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要整合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大型用能企业、装备 制造企业、科研单位和金融机构优势资源,在市能源局的指导下牵头成立新能源产业发展联盟,积极鼓励新能源企业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相互参股,提高产业发展耦合度。 四、关于《意见》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国有企业新能源产业工作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新能源产业工作,做好与自治区相关厅局的沟通对接和协调争取工作,定期召开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国有企业发展风电光伏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要在建设指标配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强风电光伏项目资金保障和注册资本金、优质资产补充等方面的支持。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市、旗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风电光伏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级国有企业要加强企业投资管理,确保风电光伏项目投资效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业的指导意见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政策解读,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草拟情况及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起草的政策依据 按照市政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执法长效机制》、《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和纪检监察沟通工作长效机制》,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初稿。初稿完成后,征求了9个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孔繁飞副市长先后两次组织相关单位对初稿进行了讨论,同时向杜市长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各旗区、市直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稿。提交会议前,经市人民政府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 三、主要内容简述 该指导意见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和目的,第二部分分别从严守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夯实管理责任等七个方面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一)关于严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控违法用地方面。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审核报批和利用土地,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违规使用土地,否则一律立案查处,切实做到依法批地、依法用地、依法管地。 (二)关于加强矿政管理,切实规范管理矿业用地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矿业权,不得受理新设、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凡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不得进行审批;凡涉及矿产资源出让、矿权范围划定、探矿权转采矿权等事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关于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方面。构建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科技化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与大数据相融合,做到及时发现报告、及时制止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以乡镇为网格单元,构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织密监管防护网,扎实做好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及防控工作。 (四)关于夯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方面。不断健全、完善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考评激励机制》、《自然资源执法长效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和纪检监察沟通工作长效机制》等制度。旗区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五)关于严肃问题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反复发生方面。针对各类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分析原因,逐一研究对策,逐一整改落实。涉及违法用地问题,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移送的必须移送,必须按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实现动态"清零"。市人民政府将土地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与各旗区用地指标挂钩,视整改情况调配用地指标、统筹用地审批。 (六)关于强化信息预警,努力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方面。根据卫片执法下发旗区月度违法用地面积,对各旗区实行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对当月新增违法用地2宗以上的,实行黄色预警;对当月违法用地总面积10亩以上或者违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实行橙色预警;对当月违法用地总面积15亩以上或者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的,实行红色预警,暂停所在地区用地审批工作。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3-5亩的,实行黄色预警;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实行橙色预警;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10亩以上的,实行红色预警。连续两项被黄色预警或被橙色预警的,约谈分管领导;被红色预警的,约谈主要领导,暂停所在旗区用地审批,同时,将违法用地行为视情况移送司法纪检部门处理。 (七)关于严肃追责问责,构建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方面。深化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行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到位率等内容纳入市对旗区“五位一体”考核范畴,作为领导干部各项考核、离任审计等重要依据。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参与度...
《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参与度与乡村振兴贷款的覆盖面,着力解决乡村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牧区金融服务质效。2022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文件要求,不断提升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产业振兴领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为有效发挥金融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服务保障作用提供政策支撑。 二、《办法》主要包括的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办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项目管理。包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能职责,项目申报、审核、验收程序及要求。第三部分是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的设立、监管及用途、贷款贴息的条件及方式、创新金融合作模式、统筹使用涉农涉牧财政专项资金等内容。第四部分是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强化对贷款主体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积极引进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及具体的风险承担比例。第五部分是附则,主要包括《办法》的解释方及有效期。 三、《办法》的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辐射带动强、增收效果明显、发展潜力较大、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农牧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包括乡村旅游协会等涉农涉牧组织)、家庭农牧场(包括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星级接待户等涉农涉牧大户)以及合法经营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协会、景区等组织机构有利益联结的农牧户。 四、《办法》的扶持方式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合作金融机构在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领域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基金和信贷额度1:10放大比例跟进信贷投放,并对贷款项目按百分之三(三厘)的年利率定额贴息。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内的贷款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并且仅对贷款额度3000万元以内(包含3000万元)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鄂尔多斯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内蒙古建设、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健康鄂尔多斯行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改革发展需要,制定出台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 (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总体要求。对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二是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四是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 (三)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鄂尔多斯市级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鄂尔多斯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主要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1.公共卫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项目,以及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之外,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2.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救助对象经旗区民政、医保部门共同确认后,由旗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单独列入预算。救助对象符合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政策的补助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在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其它渠道投入的医疗救助资金基础上,按照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情况和结余情况足额列入预算,不足部分由旗区财政兜底补齐。 3.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和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财政事权或旗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明确了配套措施。一是协同推进相关改革,二是完善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强化支出责任落实。 (五)明确了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8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优化市和旗区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形成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改革发展需要,制定出台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3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总体要求。对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鄂尔多斯市级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将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具体细分为市本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市本级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和旗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1.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2.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等)。 3.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包括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清洁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4.环境污染防治(包括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5.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三)明确了配套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落实支出责任,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四是协同推进改革,五是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四)明确了方案实施时间。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8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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