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
《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现将《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草拟情况及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 、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项 目 “办证难”问题解决,多次进行安排部署。去年,全市解决 历史遗留项 目“办证难”问题卓有成效,今年自治区部署要 求各盟市全面开展商业、工业等非住宅历史遗留项 目“办证 难”问题解决处理。近 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推动解决全 区企业用地、厂房产权完善又专门出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稿。为落实自治区、市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解决非住宅历 史遗留项 目“办证难”问题,需制定出台新的文件给予政策 支撑。 二 、文件起草的政策依据 按照市政府安排,根据自然资源部 2021 年 1 号、自治区 人民政府 2018 年 95 号、 自然资源厅 2022 年 35 号、市政府 2019 年 100 号等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鄂尔多斯 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 案》初稿。初稿完成后,征求了9 个旗区人民政府 (含各开 发区及园区管委会) 和 18 个市直部门意见 ,根据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进一 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稿。提交会议前, 经市人民政府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 三 、主要内容简述 该实施方案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条件,第 二部分为处置原则,第三部分为处置措施,第四部分为相关 问题解决处理意见,第五部分为有关要求。其中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为核心部分,提出了解决非住宅类“办证难”问题 推进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包括规划手续、 用地手续、竣工验收手续、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 体不清或缺失、项目跨宗地建设和合并宗地、分割转让项 目 土地、涉法涉诉等多个方面。 ( 一 ) 适用范围和条件。该实施方案方案适用于我市 城镇规划区内因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等原因, 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商业、办公及科研、医 疗、教育、体育等历史遗留的非住宅类项 目。 ( 二 ) 处置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二是坚持科学 高效。三是坚持安全第一。 ( 三 ) 处置措施。 一是总体流程。符合本方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项 目, 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认定 ,组织 自然资源、住建、税务、 综合执法、发改、市场监管、卫健、教育等有关部门并行 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核实认定。旗区人民政府全面认真梳理、核实辖区 内项目情况,涉及部门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经统一梳理 研究后出具认定意见。 三是规划手续。规划手续不全 , 已实施的建设项 目 ,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出具处罚意 见后 , 自然资源部门据实出具规划意见补办手续; 不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出具处罚意见后, 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地块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范围 , 报属地政府进行审批后 , 出具规划意见补办手续; 不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的 , 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出具处罚意见后 , 自然资源部门先行据实出具规划意见 ,项 目纳入正在修编 的国土空间规划中一并进行调整。 四是用地手续。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 目 ,如符 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不再履行出让程序 , 由项目所在旗区 人民政府确定用地界线权属调查后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缴 纳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后 ,为其补办项目用地手续。 已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但建设单位改变用地性质的项 目 ,建 设单位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后 , 由 自然资源 部门办理规划用途变更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五是竣工验收手续。未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项 目 ,权 利人可准备相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第 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建设时的标准进行结构安全性 鉴定 ,鉴定合格的出具《 工程鉴定报告》 ;住建部门依据 申请资料或者鉴定报告出具备案意见;备案意见要明确房屋是否完工、房屋竣工面积、房屋主体结构有无安全隐患、 房屋质量是否合格、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要求及办理不动产 登记意见等内容。 六是相关税费办理。涉及相关税费追缴的 ,实行“税 ( 费 ) 证分离、优先办证”的原则。企业欠缴相关税 ( 费 ) 的 , 由税务部门依法向欠缴税 ( 费 ) 的企业追缴。符合实 施方案范围和条件的项 目 ,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金、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七是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旗区人民 政府的认定意见、房地产测绘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 的用地、 规划意见 ,住建部门的竣工备案意见 ,税务等部门的税费 缴清、完税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完成首次登记后 ,可依 据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四 ) 相关问题解决处理意见。 一是关于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方面。建 设项目主体灭失(注销)的 ,有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无承继单位或主 管部门的,由旗区政府指定机构履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 义务,登记机构按申请内容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 日) 无异 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是关于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方面。不动产房屋、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现状用途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 ,按新用途办理不动 产登记。 三是关于不动产分割方面。依法登记的非住宅项目用地 , 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 ,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 清楚 ,建筑物(构筑物) 无产权纠纷 ,共用建筑、场地及公 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 , 由相关部门按现状出具审 查意见,按审查意见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补交相关税费, 申请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应 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和高质量发展原则。分割、合并后地 块应产权明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 ,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 设和使用的 ,应在分割、合并方案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涉及抵押、查封、预告登记等限制权力情形的 ,须征得相 关权利人同意才可分割、合并。 四是关于涉及抵押、查封等方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 ,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已取得购房合同备案,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并处于抵押、查封状态 的 , 由旗区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查封单位有关土 地 、房屋原分散登记情况和 “房地 一体”登记要求后 , 属地旗区人民政府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房地一体登记 要求办理相关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旗区人民政府的告 知函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土地抵 押、查封状况。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另有约定的 ,按照 其约定。 五是关于涉及部分未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方面。由旗区 政府依法履行征转报批程序 ,经依法批准征转为国有建设 用地后依照实施方案执行。 六是部队不动产遗留问题按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相关 文件精神办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按照《国家 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 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文件精神 办理。 ( 五 ) 有关要求。一是提高重视程度。历史遗留非住宅 项 目不动产登记问题涉及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 ,关系社会 稳定。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进一步提高站位 , 积极稳妥推动各类问题快速有效化解。二是压实工作责任。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按照依法、 规范、便民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三是加强 督查调度。市政府督查室通过定期督查等方式,加大工作监 督力度。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实施“清单式” 管理,严格执行“周调度”、“月通报”、“销号”制度。 全面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 关切,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旗区人民政 府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全面推进非住宅类历史 遗留项目问题处理。关于历史遗留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 问题,涉及税务方面问题,可按先证后税的原则办理,涉及 其它问题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结合2021年做法依法依规自行制 定相关政策,继续加大力度推动解决,实现清仓见底,不断 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连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再生水...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
《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鄂府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为方便广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更加深入、客观的了解此《办法》,现将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近年来,全市上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自治区其他盟市相比,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发展水平较低。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新形势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充分吸纳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后,书面征求了9个市直部门、4所高校意见建议,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5条,采纳9条,不予以采纳6条。2022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办主要领导审签后正式印发。 三、《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阐述了设立资助奖励的意义和依据、资金来源及用途,明确了资助奖励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资助奖励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其他需要资助奖励的项目,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专利申请地址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第二部分(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奖励内容共11项。一涉及商标的资助奖励5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认定的,奖励100万元;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奖励5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二涉及专利的资助奖励3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对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型产业的、新确定为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维持年限超过十年的、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资助2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20万元,获得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10万元。三涉及版权的资助奖励1项。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奖励50万元。四涉及区域公用品牌的资助奖励1项。创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且取得一定成效的旗区或乡镇,奖励100万元、50万元。五涉及植物新品种的资助奖励1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奖励5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奖励内容共6项。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20万元。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最高奖补20万元。三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运用于本市企业生产经营且还清贷款本息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等给予50%的补贴,最高10万元。四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的,分别每项资助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五在全市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通过验收合格的,最高资助100万元。六被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各类版权试点项目的奖励30万元奖励。 (三)其他资助奖励内容共10项。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区)、试点县(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二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三对全市区域内新注册成立或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年度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实施绩效评价,最高资助30万元。对下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四被主管部门认定并挂牌成立的版权登记工作站,每年版权登记作品达到100件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件的,再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五对专利服务机构促成专利需求双方达成交易并成功转化的,最高资助50万元。六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通过验收合格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同一年度每个事项资助金额累计最高5万元。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奖励10万元;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维权援助中心(站),奖励3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奖励10万元。九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最高资助10万元。十新培养或引进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或中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按照所在机构的专利代理师2万元/人、中级职称1万元/人、高级职称2万元/人标准给予资助。 第三部分(第十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资助奖励申报审核、资金拨付流程及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人应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旗区级、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依次进行审查,通过审核的申报主体,由市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并对在我市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获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部分(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的《鄂尔多斯市专利费用资助办法》(鄂府发〔2009〕45号)和《鄂尔多斯市专利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相关连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高考报名在什么时间进行?都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问题解答(11月15日更新), 1.高考报名在什么时间进行?都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高考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7日。考生需在报名期间完成网上预报名、网上缴费、报名资格审核、现场确认。受疫情影响的考生的报名事宜,详见本解答第8条。 2.哪些人员需要参加高考报名? 答:凡在我区参加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考生,包括秋季统考、职教师资考试、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残障生单独考试、高职班、高职单招、三二分段、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如数学英才班)等考试类型和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含一级运动员单考)、保送生、其他单独招生等录取类型,均须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 3.高考报名时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居民户口簿原件、居民户口簿父母及本人页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预报名登记表、往届生带毕业证、应届生带高中学籍证明。 另外,以下情况考生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⑴具备高考加分、优先录取资格、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⑵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还须提交学籍与实际就读、家长居住、从业、社保或纳税等证明材料,其中,学籍与实际就读证明材料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审核表》,由学籍(就读)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班主任、学校校长、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盖章;报名时未“承诺只报考高职(专科)”的,提交家长从业、居所、纳税或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由人社、税务、房产、苏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审核结论的《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家长具备条件审查表》。 ⑶在区外就读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就读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取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须提交成绩报告。 4.考生报名时设置的密码有什么用?若忘记密码怎么办? 答:考生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今后在报名信息查询、修改、确认、网上查分和网报志愿时均需使用,一定要注意保存和保密,不得泄漏给他人。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密码泄漏,造成损失或相关后果,责任自负。 若遗忘密码,考生可按报名平台操作提示重置密码,或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重置。 5.考生的考试科目是如何生成的? 答:报名时,考生须正确选择自己的报考类别、外语语种、考何种民族语言,这三项决定了考生的考试科目,选择错误将会影响到考试及总分计算。 6.高考加分项有哪些? 答:一是烈士子女考生,二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三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四是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俄罗斯族考生,五是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考生应按照本人已经取得或具备的高考加分资格选择相应的考生特征,未选择考生特征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资格,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任何未申报的高考加分资格事宜。 7.优先录取资格有哪些? 答:优先录取资格有以下6种类型(若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⑷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⑸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⑹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规定,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考生应按照本人已经取得或具备的优先录取资格选择相应的考生特征,未选择考生特征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资格,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任何未申报的优先录取资格事宜。 8.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回去报名,该如何完成报名? 答:因疫情防控被限制出行无法到现场确认的考生,可以申请线上确认(除此之外,其他情形须现场确认),线上确认的流程是: ⑴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线上确认申请,须提供能证明本人因疫情防控被限制出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线上确认资格。 ⑶线上确认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须根据系统提示下载信息采集APP,严格按照APP提示及要求完成身份认证和照片采集。 ⑷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采集的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则审核通过生成考生号,如不符合,则考生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重新进行身份认证和照片采集。 ⑸考生联系报名地点所在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未能在报名结束前(或另行规定的时间前)提供或审核未通过将取消报名资格。 9.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考报名,是否还可以补报名? 答:高考报名工作是高校招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高考报名后,在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资格审核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全区统一的资格复核,并报教育部进行重复报名筛查和违规报名筛查。同时,在高考报名和资格审查结束后,艺术类全区统考等各类考试的组考准备工作将陆续开始。为确保高考考生资格审核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确保组考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无误,实行所有考生同步报名、同步资格审核、同步进行组考安排,不进行补报名。 10.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高考报名? 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1.哪些人员不能参加高考报名?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数学英才班者除外); 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⑷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⑸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⑹在我区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完成2023年报名的考生; ⑺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 12.考生应该在哪里报名? 答:⑴我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考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报名资格初审,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复审通过后在学校组织下完成现场确认;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等其他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直接在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并完成现场确认。 ⑵为了方便考生报名考试,统筹做好疫情防控,考生户籍地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即实际就读学校)为同一盟市的,可以向实际就读学校所在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报名申请,由相应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是否同意。考生还可向户籍所在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报名申请,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是否同意。 ⑶在我区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报名。 ⑷符合报考条件且拟报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13.考生应该在哪里参加高考? 答:考生原则上在报名旗县参加考试,以下4类考生可以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指定旗县集中组织参加考试: ⑴蒙语授课的考生; ⑵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 ⑶国家通用语言授课加试蒙古语文乙的应往届生; ⑷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以外的考生。 14.外语语种有哪些?哪些有口语测试? 答:目前,我区秋季统考外语语种有英语、日语、俄语和德语,其中外语口语测试有英语、日语、俄语,德语不设置口语测试;高职对口招生外语语种有英语,不进行口语测试。 15.艺术类有哪些报考类别? 答:我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包含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和其他艺术类。其中,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实行全区专业统考,考生统考成绩合格方可参加拟报高校的校考;其他艺术类考生按拟报考院校的要求参加校考(或联考);高职对口招生美工设计类考生须参加美术类全区统考。 16.艺术类考生是否可以兼报? 答:考生填报志愿时,报考类别为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的考生,如取得其他艺术类校考合格成绩,可兼报相应院校其他艺术类专业;美术类不能兼报音乐类和编导类专业,音乐类不能兼报美术类和编导类专业,编导类不能兼报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其他艺术类考生不能兼报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专业。 蒙授艺术考生可兼报取得相应艺术专业合格成绩的艺术专业。 17.艺术类考生如何正确选择报考类别?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只能在艺术类所涵盖的类别中选择其一作为本人的报考类别,不得跨类报名。考生可根据本人特长、参照艺术类各类包含的本科专业,结合报考院校对考生拟报专业的统考类别要求和其他专业考试要求等,选择相应的报考类别。若招生院校其他艺术类专业根据学科设置、培养目标等,要求美术类、音乐类或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招生计划可列在美术类、音乐类或编导类之一,考生应据此选择报考类别。 18.报名时音乐类考生如何选择曲目? 答:音乐类考生若参加声乐考试的则须选择唱法,并选择三首不同歌曲且标明调号;若参加器乐考试,则须选择乐器的种类,并选择两首不同乐曲(练习曲和演奏曲均可)。若报名系统中不存在考生要选择的曲目,则须填写曲名等相关信息,同时上传对应的乐谱图片(简谱或五线谱)。 若同一考生选择或上传的多首曲目乐谱内容相同、考试时演奏的乐器种类与高考报名申报的乐器种类不符、上传的乐谱暴露考生个人信息或有明显标记等有违考试公平公正实施的情形,将取消其音乐类统考资格和统考成绩。 19.考生应如何选择考试类型? 答: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即“体育单招”)的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项全国统考或分区统考,报考类别只能选择体育类包含的报考类别。该类考生若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类型应选择“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否则,考试类型应选择“秋季统考”。 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高职班”。 报考五年制高职转段(三二转段)的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三二分段”,报考类别应选择除高职对口招生类外的其他报考类别。 报考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独招生的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职教师资”。 报考残障考生单独招生等的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残障生单独考试”。 报考“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的考生应选择对应的考试类型。 其他考生的考试类型应选择“秋季统考”。 考试类型选择“秋季统考”、“少年班”、“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等的,安排文化课全国统考,考试类型选择“高职班”的,安排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报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不安排文化课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20.体育生该选什么科类,选什么考试类型? 答:体育生有普通高中体育生、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体育生两类。体育招生四种类型: ⑴全国统考体育招生,即普通体育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考并参加体育专业全区统考,科类选体育(文)、体育(理)、蒙授体育(文)、蒙授体育(理)之一,考试类型选秋季统考; ⑵高职对口体育招生,参加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并参加高职对口招生体育类专业课综合考试,科类选体育类,考试类型选高职班; 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即“体育单招”,参加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并参加体育专项全国统考或分区统考,科类选体育(文)、体育(理)、蒙授体育(文)、蒙授体育(理)之一,考试类型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或“秋季统考”; ⑷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参加高考文化课统考和专业测试全国统考或高校校考,科类选体育(文)、体育(理)、蒙授体育(文)、蒙授体育(理)之一,也可选择文科、理科、蒙授文科、蒙授理科之一,考试类型选秋季统考,其中试点高校面向一级运动员等组织的部分运动员单独招生工作,文化课考试与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统一组织。 考试类型选择秋季统考的可以参与⑴⑶⑷类招生,选择高职班可以参与⑵⑶类招生,考试类型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只能参与⑶类招生。 普通体育类实行全区专业统考。考生报名时要选择体育专项,该专项仅在录取时供考生报考院校参考使用,不对该专项组织测试。 21.“招办报名”和“学校报名”有什么区别? 答:这是两种组织高考报名方式,对于具有我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考生,由学籍学校组织学生报名、资格初审,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直接到学校进行现场确认,这种报名组织方式为“学校报名”。其他考生(含往届生、无学籍的同等学力考生、在区外学校就读的学生等),直接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报名、资格审核、现场确认,这种报名组织方式为“招办报名”。 22.符合条件拟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报名时应该怎么做? 答:拟填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以及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志愿的考生,预报名时须选择相应项目,并按要求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的考生方有资格报考;未选择的,视为放弃相关招生计划的报考资格。 23.高考报名时,网上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完成预报名的考生,可使用有“银联”标记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按报名系统显示的应缴费金额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已完成报名缴费的考生不能自行修改引起缴费金额变化的报名信息项。若确需修改,须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修改信息以及补缴费等事宜。
为贯彻落实“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
关于《鄂尔多斯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规范我市电子证照管理与应用,促进和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方案》(内政发〔2022〕4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标准化和扩大应用领域的通知》(内政服发〔2022〕25号)、《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务发〔2022〕2号)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其他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电子证照是“一网通办”改革的重要组成,是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的基础工具。全面推广电子证照对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已经实现基础支撑能力。在各旗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电子证照汇聚与应用取得较好成效,为落实“两个免于提交”、支撑“一业一证”等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9月28日,我市发布《鄂尔多斯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暂行)》(鄂府办发〔2022〕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电子证照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规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促进全市电子证照的应用管理及互认互信,为全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26条,包括总则、电子证照归集和签发、电子证照服务与应用、电子证照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分工。《暂行办法》强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统筹归集、指导调度、协调推进、监督考核全市电子证照相关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规范协调本旗区、本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二)强化全流程管理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体系。一是《暂行办法》强调使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将存量实体证照全量归集电子证照数据从而实现证照电子化。另外其他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应按照自治区“一证一接口”的方式对接。二是明确以职能共享、持证主体授权或委托使用和社会公示三种应用模式,并规定了电子证照生成及使用过程中的材料进行电子归档并予以妥善保存。三是明确电子证照数据核查、分析和异议处理机制,健全电子证照数据应用管理。 (三)完善监管和维护举措,确保系统信息安全。一是《暂行办法》强调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基于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建立,市级层面仅有使用权限,遂本办法强调发证、用证单位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一体化平台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实行专人专管,强化运维监督保障手段,并对违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强调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电子证照应用的制度障碍。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由于管网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保障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由于管网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任务繁重,供热企业更新改造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够,且一些小区内供热设施及二次管网不符合供热企业验收标准及权责不清晰,建设单位、供热企业、物业企业间推诿扯皮,有关责任方未能及时对供热设施及二次管网进行维护、更新,造成供热问题频发,影响供热质量。为保证居民冬季取暖,及时处置供暖期突发事故,有序推进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城镇供热保障金制度,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符合条件项目予以补贴,激励引导供热企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供热设施和管网的维护、更新,提高安全供热水平。 二、起草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鄂府发〔2013〕86号)第二十一条: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4个章节,共1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能划分、使用主体和主要原则,明确城镇供热保障金实行市和旗区财政分级承担、年度计划管理、集中统一使用、节余滚动结转。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分别就供热保障金的筹集、使用范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供热保障金主要用于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及管网的维修、养护、更新;城镇居民采暖期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明确市级城镇供热保障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在项目完工后予以补贴,原则不超过总体项目投资的10%。 第三章监督管理。分别就供热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和供热设施及管线后续维修养护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供热设施及管网维修、养护、更新项目,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完工后应移交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更新。移交给供热企业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供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供热保障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座...
《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有关工作部署,切实盘活闲置资产,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研究出台了《鄂尔多斯市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二、制定过程 《意见》编制过程中,我们充分学习了湖南、广西、包头等地现行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了房地产企业代表和房地产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向9个旗区和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商务局、金融办、国资委、公安局、税务局、教体局、工商联、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等12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提出十六条具体措施。 一是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与土地供应联动。结合各类非住宅商品房在售量、计划上市量和市场总体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投放量,优化用地供应结构。 二是优化各类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布局。合理优化商业、公寓、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布局,并与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合理布局各类商业网点,优化资源配置,方便群众日常生活。 三是允许未开发非住宅商业房地产依法依规合理调整用途。支持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之间的性质转换与兼容及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高度指标修改。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业用地,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调整为养老、文化、旅游、科教、体育等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进行规划修改。允许非住宅商服用地上配建不大于地上商办建筑面积30%的租赁式公寓。 四是允许房地产在建项目调整商住比例。对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五是支持商业办公项目调整转型。对于已开发建成但未售的空置商业办公项目,在不改变规划用途且满足消防、用水、用电等要求不影响经营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允许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分割销售。对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造为租赁式公寓及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国家鼓励的产业用房。也可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是合理调整库存非住宅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在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保证建设工程交付的前提下,可加密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进一步提高监管资金使用频率。 七是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租售。各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情况,以购置或租用公务、公益用房的方式,回购、租用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用于幼儿园、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所、便民服务机构、创业中心、培训中心等项目,也可采用政府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养老地产(养老公寓、养老服务)等。鼓励购买或租赁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购买公寓的购房人,均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下户、入学等政策。 八是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专业租赁公司或委托第三方托管公司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存量非住宅商品房,盘活资产。 九是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出台土地交易环节补贴政策,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加快盘活闲置土地。 十是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使用成本。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公寓住房,对实际用于居住的公寓房,水、电、气、暖收费标准按照住宅居民生活价格执行。 十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非住宅商品房金融政策坚持分类施策,鼓励银行机构结合中小微创新企业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对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的信贷需求;在不违反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力度,对于“五证”齐全的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购房人在签订网签合同后即可办理按揭贷款并及时放款。 十二是通过项目重组或资产置换盘活项目。通过鄂尔多斯市房地产项目超市,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单位或机构前来合作,鼓励联合开发,促进项目重组或资产置换,推动相关项目尽快盘活。对于联合开发项目,可以按照开发单位之间签订的项目分割协议,分别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十三是大力培育商业氛围。多措并举、多点发力,加快培育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循环产业和楼宇经济,形成特色街区、双创基地和总部经济,不断提升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价值、聚合价值和资产价值。 十四、十五是建立非住宅商品房监测监管平台和全市租赁住房监管服务平台。 十六是涉及“办证难”问题,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质肉牛产...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
图解:《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瓜果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