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011727264G /2022-352030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文  号 鄂财资环规发〔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12-27 公文时效 有效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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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本级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加强资金管理,促进我市林草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森林草原生态植被保护修复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旗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森林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旗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旗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旗区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如继续实施则重新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资金用于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的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等方面,优先保障恢复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包括: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灌木平茬、调查规划设计、森林资源管护等支出;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用于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保护和管理。包括: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人工草地建设、草原调查规划、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支出。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优先安排重点生态区域和集中连片的地块,实施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试验田项目,大树移植,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项目,城镇中心区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旗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费用和项目建设标准
  第七条 森林植被恢复项目人工造林优先安排在黄河流域重点生态区域、库布其沙漠和毛乌素沙地等生态脆弱区域,以旗区为单位平均每亩投资不超1500元;退化林修复、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灌木林平茬、沙障设置等项目,参照相应国家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标准实施。
  草原植被恢复项目人工种草(饲用灌木)重点布局在中度、重度沙化退化草原和沙蒿草场,平均每亩投资500元以内,草种抚育繁育基地建设平均每亩投资1200元以内,围栏封育平均每米投资20元以内,草原改良(毒害草治理)平均每亩投资105元以内。
  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植被恢复项目过程中,有关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技术培训、档案管理、项目评估、绩效评价、效益监测、宣传等方面所需的费用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5%。
  
第四章 项目确定及资金分配
  第八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项目原则上均应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启动财政资金项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鄂财办发〔2019〕141号)规定,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结合地块因素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申请市本级森林和草原植被恢复资金支持,1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第九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工作任务、绩效目标情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50%、30%、20%。
  (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旗区申请的任务量和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林草资源管护面积为依据。
  (二)绩效目标(权重30%),以上年资金管理、工程进度、考核、整改、工作成效等为依据。
  (三)政策因素(权重20%),以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林草生态保护建设政策为依据。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市林草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旗区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市林草局会同财政局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市林草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当年财政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经财政局审核后,连同绩效目标一同下达。

第五章 预算下达
  第十条 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报送本旗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旗区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可实施面积、上年度项目实施自查、绩效、审计、整改等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市级两会结束后30日内,提出当年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各旗区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市林业和草原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于市级两会结束后60日内,及时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市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三条 接到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预算后,旗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十六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全市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七)坚持结果导向。市财政局会同市林草局结合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等因素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通报,对往年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差、资金管理不规范或整改不到位的旗区,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旗区财政局会同旗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市级两会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市级两会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整体绩效目标,对各旗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旗区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旗区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预算下达文件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巡视及审计报告决定、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和评审意见等、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和纪要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旗区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充分运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中纳入市政府统筹整合使用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旗区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旗区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旗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储备、建设、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项目按项目储备库管理,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项目储备质量,禁止无项目安排资金,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
  第二十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项目建设参照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合同制或招投标制。实施中认真履行农牧户自愿申请、村镇逐级推荐、旗级审核公示、市级评审批复等程序。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或个人完成当年任务后向旗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旗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合同和相关检查验收技术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兑付资金的依据。

第九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森林草原植被恢复项目实施全过程要建立档案并加强管理。旗区林草主管部门要从源头抓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要覆盖规划、设计、种苗采购及运输、施工、检查、验收、后期管护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确保项目档案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旗区财政局会同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