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精神,探索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下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初步建立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构架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我市托育服务市场。开展婴幼儿照护示范点建设,全市各旗区至少建设1—2个照护示范机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2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基本建立,多元化、多样化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划和建设。
2.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二)规范发展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开展多种形式的托幼一体化建设。
2.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
1.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
2.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3.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监管制度。
4.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监管制度。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机构政策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2.加强用地和房屋保障措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3.加强婴幼儿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和信息支撑。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0年9月—12月)
各旗区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婴幼儿照护的模式要求,全市每个旗区启动1—2个婴幼儿照护试点单位,探索婴幼儿照护经验做法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实施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按照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立足实际,积极打造具有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评估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2月)
对全市婴幼儿照护试点单位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各种模式协调运行、互相配合,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