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鄂尔多斯市自然保护区内
工矿企业退出方案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确保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生态安全底线,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然保护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政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面关停、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分期实施、有序退出”的原则,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工矿企业依法退出各类自然保护区,切实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方法。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公开公正,阳光操作,确保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坚持政府主导。各旗区人民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确保退出工作取得实效。坚持合理补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工矿企业立即退出自然保护区,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分类处理。依据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历史沿革、手续完备情况和位于保护区的位置,区分不同情况,一企一策,分类实施,分级处理。
二、任务目标
(一)立即停止违法活动。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不论工矿企业什么时间设立,都必须停止一切建设及生产活动。
(二)有序分类退出保护区。按照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开展整改工作。2017年10月底前,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工矿企业立即关停,违法违规的要限期完成设备拆除及场地清理,并制定生态恢复方案,恢复治理生态环境。2018年12月底前,市发证工矿企业,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退出政策措施要求有序退出保护区,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工矿企业,取得阶段性成果。2020年6月底前,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置任何工矿企业。
三、政策措施
(一)政策性补偿。自然保护区成立前已合法存在或自然保护区成立后各项手续完备的工矿企业,可采取政策性补偿措施。对矿业权价款部分,由各旗区国土资源局核实矿山评估储量和已动用的储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矿山剩余评估储量。由国家、自治区、市、旗区四级财政按照矿业权价款原缴纳标准,共同退还未动用储量且已上缴财政的矿业权价款,具体退还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工矿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对已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由旗区人民政府和工矿企业共同招标、择优选取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根据评估价格,按照资源税分成比例由自治区、市、旗区三级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合理补偿工矿企业。
(二)调整矿区范围。有条件的旗区,自然保护区成立前已合法存在或自然保护区成立后各项手续完备的矿业权,在征得矿业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已有矿种的边角资源或过期注销的矿业权,根据矿种的品位和区位等条件,按照就近调整的原则,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将矿区重叠范围调整到保护区以外。不同矿种调整置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市场方式挂牌出让,仅限由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参与竞拍,其投入部分经评估确认可抵顶挂牌出让价款。
(三)自愿放弃矿区重叠部分。矿区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重叠部分,凡矿业权人提出申请自愿放弃的,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矿区调整后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内且已恢复治理生态的,可以按照缩小矿区范围办理变更手续。
(四)依法关闭取缔。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的工矿企业,由各旗区负责关闭。拒不执行退出政策的工矿企业,特别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由各旗区负责关停或关闭,依法取缔。
(五)矿山恢复治理。已在自然保护区内生产建设的各类工矿企业,不论采取何种退出措施,在退出自然保护区前,应由工矿企业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保护区有关要求恢复治理生态。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履行政策性补偿、矿区范围调整等手续,退还有关费用及保证金。
(六)注销相关证照。依法退出、关闭、取缔的工矿企业,采矿权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或吊销其证照。涉及违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七)退出资源处置。自然保护区内依法退出的各类矿产资源,应列入国家储备资源。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牵头,尽快组织各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依照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工矿企业退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退出政策、退出任务和时间表,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依法退出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6〕41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厅发〔2016〕83号)要求和本方案制定的退出措施,在科学论证并充分征求工矿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积极引导工矿企业依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
1.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工矿企业,各旗区要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全面停产停业的基础上,以旗区为单位开展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并取缔违法违规企业,限期拆除设备、清理场地,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并切实恢复生态环境。2018年6月底前,市、旗区人民政府对依法取缔的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发布通告,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2.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手续完备的工矿企业,实行拉单建账销号管理,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2017年12月底前,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手续完备的工矿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并限期完成生态恢复责任。市发证工矿企业,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要在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退出保护区;对位于实验区内的,要在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退出保护区。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工矿企业,2018年12月底前,探矿权完成退出70%,采矿权和工业企业完成退出30%;2019年12月底前,探矿权基本全部退出,采矿权和工业企业退出率达到70%;其余难度较大的采矿权和工业企业于2020年6月底前基本退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6月1日至30日)。各旗区认真总结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经验、教训和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总体工作,于2020年6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从2020年6月6日开始,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各旗区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公安、发改、财政、经信、环保、国土、林业、水务、电业、工商、煤炭、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有关政策和要求。
(二)严格责任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全力做好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清理退出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各旗区人民政府依法对退出的工矿企业进行现场清理,拆除开采设施与工程,收回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各自然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审定保护区内退出工矿企业名单和调整保护区范围方案,对调整矿区范围的工矿企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护区内矿业权调整置换、剔除矿区范围、矿业权保留登记和注销等有关手续办理,负责剩余保有储量、价款核实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补偿标准与补偿办法,落实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补偿退出补助资金。市煤炭局负责保护区内煤矿企业的关停、设备撤离及退出整改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退出工矿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注销或吊销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非煤工矿企业的关停、设备撤离、退出整改、安全监管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注销或吊销工作。市公安、环保、国土、煤炭、经信、农牧业、林业、水利、安监等部门重点负责监督指导旗区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工矿企业取缔工作。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期间,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并负责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退出企业职工社保接续和转移安置,水利水务部门要停止供水、拆除给水设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恢复破坏区域地貌,严防工矿企业私自恢复生产作业行为,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市监察局要加大对工作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执纪问责工作力度。各部门要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顺利实施。
对未按期退出的工矿企业,各相关部门要将有关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布,在土地供应、矿产审批、资金支持、税收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三)强化资金保障。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按照资源税分成比例,由自治区、市和旗区分担补偿费用。市、旗区两级作为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市财政局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落实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市、旗区两级财政每年从资源税和本级分成的矿业权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并纳入预算,作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补偿退出的补助资金。有条件的旗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矿区范围置换调整等方式,多渠道解决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问题。
(四)严格保护监管。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加大自然保护区界限坐标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力度,并公示有关工作成果,确保建设项目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理职能,由环保、林业、水务、城建、文物、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牵头,科学规划自治区以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妥善解决好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保护主体缺失、功能不清、范围不准等不规范的问题,配合保护区主管部门划定和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对生态环境、历史人文资源和各类遗迹的保护功能。
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要立即停止办理延续、保留、变更等手续,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依照本方案实施退出。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比照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处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通告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严格督查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动态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部门和问题矛盾突出、未按期完成退出和恢复治理任务的旗区,市人民政府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广泛宣传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营造工矿企业依法退出保护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