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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五届 人大三次会议第5309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7-01 12:12: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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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建提复字〔2024〕164号              签发人:黄彦彰  

白洁代表: 

  您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事宜 

  我市已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按医疗费用60%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00元。未定级的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二、关于提高城乡居民门诊待遇保障水平事宜 

  我市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基础上,将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进行分类保障。一是将因分娩、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据实支付,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对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购买符合规定的降压、降糖药物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70%,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并发症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2024年,扩大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增加过敏性鼻炎病种,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需求。二是稳步提高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为促进分级诊疗,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结合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为降低大病患者医疗负担,我市建立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障政策。其中,大病保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4万元部分,按照自付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的原则进行二次补偿,最低报销比例60%。对困难群众实施分类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100%予以救助。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71 

  (联系人:贾慧平;联系电话:0477-858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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