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4〕162号 签发人:黄彦彰
张彩霞代表:
《关于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大病补充保险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大病补充保险的建议
我市已为包括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在内的所有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制度,由医保部门统一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参保人数划出资金,作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资金。2023年度人均筹资60元,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服务。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承保机构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费用总金额(扣除非医疗目的的支出)进行补充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累计发生的经审核认定的费用总金额(扣除非医疗目的支出)超过5000元,实际报销比例不足79%的,补齐至79%。
二、关于提供首诊给付、住院津贴保障,减轻参保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的建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6号)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设立的基本制度,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政策,在授权范围内确定具体参保筹资待遇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自行调整或用变通的方法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首诊给付、住院津贴不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市医疗保障局积极推进医保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参保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看病就医,结算时只需缴纳当次就医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报销的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