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4〕161号 签发人:黄彦彰
王海英代表:
您的《关于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普通门诊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调整的建议
2023年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3〕80号),优化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政策,普通门诊方面规定,参保人员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的,不设起付线,按原医疗费用的50%提高至60%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00元。未定级的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关于生育三胎家庭参保缴费由政府补助的建议
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发〔2021〕6号,下称《通知》)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得自行调整或用变通的方法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明确要求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目前,生育三胎家庭参保缴费暂不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群范围内。
三、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实行差异化缴费制度的建议
按照《通知》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政策,在授权范围内确定具体参保筹资待遇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8号)规定,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结合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400元/人/年。同时,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参保,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定额资助。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实际,继续优化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提高参保群众获得感,助力我市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