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制度》等4个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4614 发文字号: 鄂府政服发〔2018〕14 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25日
发文机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通知 公开日期 2018年01月25日
概述   鄂府政服发〔2018〕14 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   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制度》等4个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府政服发〔2018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

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制度》等4个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制度》等4个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812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全体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中心副科以上全体干部和大厅窗口负责人参加会议,也可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会议。按照规定,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其他专家、旗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安排和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全市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三)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表决通过中心重大事项。表决形式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结果可以直接生效,也可以作为中心党组会议和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重要依据;

(六)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班子成员确定,科室负责人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落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导指示草拟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通知。原则上会议召开前至少半天以正式会议通知形式通知参会人员。

   (二)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导、科室负责人、副科以上干部不能参加的,需向中心主任请假;其他列席人员不能参加的,需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管主任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应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备案。

与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在指定位置就坐。参会人员应关闭手机或将其调整为静音。严禁随意走动,保持会议的严肃性。

   (三)会议服务。会场服务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牵头负责,会务人员要于会前30分钟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分发会议材料,引导入座等,并检查座序安排、座签摆放、音响设备等。会场服务要做到严谨、细致,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四)会议材料。经确定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起草、印制会议相关材料,各科室负责按要求提供材料。

(五)会议记录。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翔实完整,以备查询,并于会后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会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要将会A通知、签到单、讲话材料、影像资料等统一归档保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需做好宣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新闻宣传员负责。

第六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必须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会议落实要根据会议决定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会议落实及督办要明确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会议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一)会议纪要。全体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按照会议议题和会议纪要,需要进一步给分管领导、承办科室明确和下达工作任务要求的,可再出具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通知单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审签,科室负责人签收,通知单要在会后1天内发出。

(三)督办落实。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发出后。中心各分管领导(无论参会或未参会)都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督办落实。相关会议材料应在会后及时整理汇总,由办公室、考核办存档备查,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督办,各相关科室要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反馈给会议主持人或主要领导。

落实过程中,分管领导暂时无法形成决策意见或不了解情况的,科室负责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反馈;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决定的事项或主要领导直接给科室负责人、其他同志安排的工作,科室负责人、其他同志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党组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在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全面规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决策议事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成员必须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办公室主任(应同时为党员)或党员秘书一名列席做记录。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科室负责人、大厅窗口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 按照规定,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会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以下议题: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组织召开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四)研究加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班子自身建设有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中心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六)审定需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名义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中心领导班子分工调整、人事任免、岗位调整、人员聘用、评优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研究需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依法决策。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党组各项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坚持发扬民主。重大事项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科学决策。

(四)坚持集体表决。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发言制度,克服个人专断和“一言堂”行为,与会人员采取全员表态制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一般应缓定或请示上级。

(五)如果党组书记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党组书记要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会议,会议主持人在会前会后要请示报告党组书记。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应提前半天通知,并提前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录音、录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一般会后统一收回。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需做好宣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新闻宣传员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议落实要根据会议决定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会议落实及督办要明确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会议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一)会议纪要。每次党组会议结束后,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签发,纪要应在会后1天内发出。

(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按照会议议题和会议纪要,需要进一步给分管领导、承办科室明确下达工作任务要求的,可再出具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通知单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由会议主持人或分管领导依据会议纪要审签,科室负责人签收,通知单要在会后1天内发出。

(三)督办落实。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发出后。中心各分管领导(无论参会或未参会)都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督办落实。相关会议材料应在会后及时整理汇总,由办公室、考核办存档备查,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督办,各相关科室要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反馈给会议主持人或主要领导。

落实过程中,分管领导暂时无法形成决策意见或不了解情况的,科室负责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反馈;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决定的事项或主要领导直接给科室负责人、其他同志安排的工作,科室负责人、其他同志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反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党组会议记录、资料档案整理收集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要有中心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按照规定,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收集汇总,由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第三条 如果中心主任因事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中心主任要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会议主持人在会前会后要请示报备中心主任。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日常工作中需要沟通、协商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听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汇报;安排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近期主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涉及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多个科室,牵头科室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较大,需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讨论各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各单位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六)讨论和决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措施。

(七)讨论其它需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分管副主任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协调。“三重一大”事项需提前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派驻纪检组沟通。

第六条 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或副主任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各科室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承办,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和议题相关的科室具体负责落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

(二)会议材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通知议题相关科室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半天提交,会上每人印发一份。

(三)会议签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会场服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参会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入场并签到;会议按议题顺序依次进行,参加其它议题的列席人员,须在休息室集中待会,按顺序参会。

(四)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分管领导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且必须有文字汇报材料。汇报要简明扼要,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六)议题发言和讨论。与会人员要依次发言,未经会议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打断发言人发言,不能中途插话,不能随意互相讨论,影响会议效果。

(七)会议纪律。通知列席会议的科室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经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可由其他熟悉情况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表态视为科室意见。

会议期间禁止打电话、会客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由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第九条 会议落实要根据会议决定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会议落实及督办要明确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会议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一)会议纪要。每次主任办公会议结束后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纪要应在会后1天内发出。

(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按照会议议题和会议纪要,需要进一步给分管领导、承办科室明确下达工作任务要求的,可再出具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通知单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由会议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审签,科室负责人签收,通知单要在会后1天内发出。

(三)督办落实。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发出后。中心各分管领导(无论参会或未参会)都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督办落实。相关会议材料应在会后及时整理汇总,由办公室、考核办存档备查,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督办,各相关科室要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反馈给会议主持人或主要领导。

落实过程中,分管领导暂时无法形成决策意见或不了解情况的,科室负责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反馈;主要领导主持会议决定的事项或主要领导直接给科室负责人、其他同志安排的工作,科室负责人、其他同志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反馈。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议题,会后要将会议材料统一收回。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需做好宣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新闻宣传员负责。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情况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文件材料等,于会后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题会议工作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题会议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或各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主持召开。按照规定,邀请派驻纪检组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条 专题会议要实行事前事后请示报备制度。由中心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会前要请示中心主任,会后要将议定事项报备中心主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推进督办全体会议、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下达的工作任务以及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

(二)研究分管副主任职责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承办落实事宜或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事宜;

(三)研究协调需由多个科室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及有关事项;

(四)听取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大厅窗口单位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某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五)研究其它需由主任、副主任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题会议议题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导自行确定。各承办科室负责准备收集相关材料。

第五条 符合规定程序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决定的事项与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所决定事项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或主办科室负责。议题及会议召开的时间经审定后,负责通知参会人员,主办科室按要求准备议题材料,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会场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出席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出席人员须是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的相关人员,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科室意见。

第八条 会议落实要根据会议决定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会议落实及督办要明确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会议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一)会议纪要。按照会议决定,涉及到中心全体或多个科室落实的事项,应印发纪要。纪要由办公室或主办科室负责起草,经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如涉及到交叉分工的纪要内容,应经相关领导会签,会签后视为参会同意,纪要要在会后1天内发出。

(二)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按照会议议题及相应的决定事项,应给承办科室以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明确。通知单由办公室或主办科室负责起草,由会议主持人审签、科室负责人签收。通知单要在会后1天内发出。

(三)督办落实。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发出后。中心各分管领导(无论参会或未参会)都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督办落实,若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涉及到其他分管领导分管的工作,需会前或会后相互通气或对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进行会签,会签后视为参会同意,所分管科室要无条件服从并负责落实。专题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材料需在会后报办公室、考核办存档备查,并由办公室、考核办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督办。各相关科室要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反馈给会议主持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议题,会后要将会议材料统一收回。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题会议需做好宣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承办科室新闻宣传员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

 


 抄送:市纪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2018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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